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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三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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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三道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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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汉文帝时期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 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文帝 在诏令中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这是为政者的"不德"造成的,表 示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之后,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的 改革方案:把虢(脸上刻墨并服无期 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 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副(割鼻子并 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 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 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 百板 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 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 的墨、副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 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 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副刑分别 改处笞五百 和笞三百,答数既多,也难 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 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说明需要进一步改革汉景帝时期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 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 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 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 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这 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 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 的刑制逐渐完善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 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 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改回来, 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三)刑制改革的意义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 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 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 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 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 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 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 些毕竟都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 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 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 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开U (笞、杖、徒、 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 二帝改革开U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 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 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2 .魏晋南北朝儒学的发展新特点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儒学的发展变产 生了很多新的特点第一、两汉经学虽然受到玄学的冲击但是仍然有较大发展魏晋时期的儒学玄学化倾向终于导 致了经学的沉沦。

然而这样说也并不意味 儒家经学在魏晋时期毫无成就第二、政府选官制度的变迁对儒学 的冲击两汉的五经博士,举孝廉到曹操的 唯才是举到魏晋的九品中正制的确立, 这一变化对儒学在民间的认可度造成了 很大的冲击,特别是今文经学与谶纬神 学的结合,儒家学说趋于神秘化和迂腐 繁琐,使儒学的独尊地位逐渐开始动 摇曹操实行“唯才是举”的用人政 策,体现的不仅是选拔官吏的标准,实 际上也是对儒家忠孝名节思想的否定, 使儒学进一步陷入困境因此,儒学在 这样的社会大动荡,大变迁的时代背景 下必须调整价值趋向,以关怀时代解决 社会动荡第三、魏晋时期南学和北学形成, 并且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学逐渐发展成 为南学和北学 南学大体上 继承了魏晋学风,重文辞,不重经术, 兼采众说,随意发挥受佛教影响,把 讲经记录编为讲疏,讲义有玄学化的 倾向,对唐朝学者影响大代表人物有 皇侃等北学则继承东汉学风,朴实而 保守,重考据训诂,墨守师法家法成 规,拒斥老庄之玄虚,崇尚儒道代表 人物有徐道明、 熊安生等第四、南朝末期儒道释三教三教合流趋势明显南朝的梁、陈时期,由于梁武帝公 开宣布儒、释、道三教并行,三教合流 的趋势更为明显,当然也为此后隋唐时 代儒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在整个南朝 时期,儒学除在梁武带的扶持下有过短 暂的辉煌外,基本上都因政治环境的恶 劣而萎靡不振政治环境对于学术发展 具有相当大的制约作用,干戈未息 政 治动荡不安的年代,不可能指望学术的 真正繁荣而且从南朝政治、学术的总 体形势看,由于儒 道、释三家的不断 争夺与冲突,为政治对文化的选择提供 了相当大的空间,朝着三教合流、三教 兼宗的趋势发展纵观这一时期儒学的发展新特点:第 它不是独尊,而是与佛道并存,并 且通过援佛道入儒来重生自己,最终磨 合为三教合流,为隋唐儒学的发展奠定 基础;第二,它靠的是传统力量而缺少 成熟的文化政策作保证;第三,它的理 论受玄学及汉末私学的影响;第四:经 学受到很大的冲击,但是也有较大的发 展;第五,不稳定的国家政权和动荡的 社会对儒学的冲击无法估量,导致儒学 在曲折中前进发展3 .唐宋时期历法成就:隋唐时期:①唐朝天文学家僧一行制定的〈〈大衍历》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太阳运行 的规律,系统周密,表明中国古代历法 体系的成熟②僧一行还是世界上用科学方法实测 地球子午线长度的创始人在实测中他认 识到,在小范围有限的空间里得到的认识, 不能任意向大范围甚至无际的空间推演, 这是我国科学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

宋元时期:①北宋科学家沈括的突出贡献在天文学 方面,把四季二十四节气和十二个月完全 统一起来的十二气历更加简便,有利于农 事安排②元初设立太史局编制新历法③ 元朝杰出天文学家郭守敬,提出历之 本在于测验,而测验之器莫先仪表”的正确主张,创制了简仪和高表 等近二十件天文观测仪器,主持了全国范 围的天文测量④ 郭守敬主持编定〈〈授时历》,一年 的周期与现行公历基本相同,但问世比现 行公历早300年唐代法律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 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 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国目 前为止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 的代表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 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 为〈〈武德律》<〈武德 律》共12篇 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 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 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 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 ★★ 3 <〈永微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 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 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 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 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 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 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 议》〈〈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 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 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 响★ ★五、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 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1 .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 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 维护了唐朝的统治2 .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 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3 .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 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 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 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4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 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 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 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 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 宋元明清的立法同时,唐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 产生了重要影响,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 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 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 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代主要的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制定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 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 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c ★ ★(二)编敕活动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 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宋代 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 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 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 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规定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 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一种宋代的敕 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二、宋元主要法制内容(-)契约宋代的商品经济关系有所发展,民商事法 律制度也逐渐完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1、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 税契 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 地所有权,以收取契印税 的形式保护土 地交易的合法性宋时,所有权已划分为 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

〈〈宋刑统》对动产 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 无主物、生产蕃 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不 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 移,包括租 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 并取得官府承认★★★ 2、宋代买卖 契约分为绝卖 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 为一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 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 立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 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3、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 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 庸、雇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 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 权的一种交易方式4、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 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 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二)禁婚规定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 以结婚,但是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禁 止州县官人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三)户绝、立继与命继宋代法 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 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腹子与亲生子享 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 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 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 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 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 有继承权。

★ ★★(四)四等人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族 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 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 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 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 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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