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12504200 上传时间:2021-11-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共享)(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方案校方责任保险年保费 (元/生)每个学生每其中:精神损每个学校每次每个学校每年年赔偿限额害赔偿限额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5. 04026001000说明:无免赔额和医疗费责任限额。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年保费 (元/生)每个学生每次每个学校每次每个学校每年事故责任限额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万元)(万元)(万元)3. 030150500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木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木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

2、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 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 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一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冇疏漏,或者 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

3、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 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 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口J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 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 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

4、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 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I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 现或者知道,但未及吋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 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冇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耍的隔离防 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四)被保险人

5、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 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 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6、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 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五)学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7、;(八)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十一)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 大的自然现象;(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

8、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吋间为准。责任限额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 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具他保险 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冇解 除事出之口起,超过三十口不行

9、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冇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 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 求后三十口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口内,履行赔偿义

10、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FI 起三口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冇关证明、资料之仃起六十F1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冇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 其他冇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全部在册学生名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人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11、人冇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 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冇关部门 制定的冇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学生,使其遵纪守法。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应加强安全

12、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 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 消除不安全因索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 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冇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

13、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 (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口起五口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变动幅度 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 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发生,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 者

14、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 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 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超出应赔偿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 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 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 承诺或支付的

15、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 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冇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 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冇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 助。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口J能发生诉讼、仲裁吋,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冇权以被 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冇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 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损失清单、事故证明、保险 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冇关的法律文 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冇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 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