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

上传人:1537****568 文档编号:212222938 上传时间:2021-11-1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 作者: 日期: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txt对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生幸福;对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场心伤;错的时间遇见对的人是一段荒唐;错的时间遇见错的人是一声叹息。 国当代犯罪与控制战略研究 郭翔引言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中国当代的犯罪状况及变化趋势作些探讨,并适当涉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战略。一 关于犯罪的概念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及社会开展历史进程不同,因而对于犯罪的定义也不尽一样。即使是一国之内,不同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例如刑法学与犯罪学,其对犯罪的定义也有区别。故本文对中国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必要作些介绍。从刑法学角

2、度,犯罪通常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因而应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1日制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轻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中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是中国认定犯罪以及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刑法学认为犯

3、罪有以下三个根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也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轻重,是区别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违纪或错误行为的界限。第二,犯罪是触犯刑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如果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而未到达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第三,犯罪是应受刑事处分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均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对于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要承当刑事处分的法律后果。不应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即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刑事处分和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刑事处分是不

4、同的。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分,但考虑某些从宽条件如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等,不需要判刑而予以免除刑罚,但其前提仍然是应受刑事处分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根本特征构成了完整的犯罪概念。除了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的解释以外,在犯罪学研究中也有对犯罪概念的解释。两者根本上是一致的,并且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为根底的。但由于刑法学主要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而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发生、开展变化的规律及预防对策问题,故犯罪学关于犯罪的概念包括的范围要广一些,即不仅包括严格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一些不承当刑事责任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等。本文所称犯罪概念,主要是指刑法学上

5、的犯罪概念,但有时也涉及犯罪学上关于犯罪的概念。二 关于犯罪的分类和犯罪统计关于犯罪分类,既有刑法学上的犯罪分类,也有犯罪学上的分类。这两种分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犯罪现象是复杂多样的。为了便于判断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并据以定罪量刑,故刑法总那么和刑法分那么从不同角度对犯罪予以分类。中国刑法总那么的犯罪分类主要有成心犯罪和过失犯罪,成心犯罪中又分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和中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又分一般共同成心犯罪和集团犯罪。从犯罪人划分,又分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犯罪和已满14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犯罪、盲人犯罪等。中国刑法分那么的犯罪分类,那么按

6、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及其行为特点,将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归纳为10类,即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渎职罪,军人违反军职的犯罪等。犯罪学上的犯罪分类,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来划分犯罪的种类。目前,中国犯罪学上的犯罪分类主要有: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此外,根据犯罪人年龄特征,可分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和已满14周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25岁以下的人犯罪又称为青少年犯罪;根据犯罪人的性别,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根据犯罪

7、人的身份,分为在职职工犯罪、失业待业人员犯罪、学生犯罪、农民犯罪等;根据户口管理状况,可分为城市居民犯罪、农村居民犯罪、流入城市的外来人口犯罪等;根据犯罪主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个体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等;根据犯罪活动的空间不同,可分为固定区域的犯罪、流窜犯罪、跨境犯罪、跨国犯罪等。中国的犯罪统计,主要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来进展统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司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的划分,可分为公安部门的“刑事立案统计,检察机关的批捕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及提起公诉案件的统计,法院一审和二审关于刑事案件收案及结案的统计,以及监狱关于收押犯人的

8、统计等。本文主要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来分析犯罪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和特点。中国关于犯罪统计的资料,在80年代中期以前是不向社会公开的。1987年以后,中国才逐年公布犯罪统计资料,并将以往的犯罪统计资料补充公布。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既然是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和犯罪的实际状况予以分类统计的,故由于犯罪的开展变化和刑法的补充规定的不断公布,而不断修订和补充刑事立案统计的工程。例如,1987年,全国刑事立案的类别有: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盗窃其中包括严重盗窃、诈骗、伪造货币票证等七大项;1991年的统计那么增加“拐卖人口、“走私、“制贩毒品、“其他4项;1995年又修订为“杀人、“伤

9、害、“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盗窃其中包括严重盗窃,盗窃自行车、“诈骗、“走私、“伪造贩运假货币、“其他等10项。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犯罪统计资料还是粗线条的;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版聚集详细统计资料的?犯罪白皮书?或国家?统一犯罪报告?。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非正常原因,犯罪统计中还存在某种人为的暗数。尽管如此,中国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资料,仍是我们研究和分析中国犯罪状况及其变化和特点的主要官方依据。此外,令人快乐的是,中国从80年代以来,学术界和刑事司法部门加强了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有的研究工程还被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甚至被列为重点研究工程。在这些研究工程

10、中,也从不同层面上聚集了一些犯罪统计资料。这些,均为研究中国当代犯罪问题提供了资料上的依据。三 中国当代社会刑事犯罪的状况及其开展变化犯罪,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国内外的社会联系的开展变化而变化。犯罪总是带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的烙印。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已经49年了。在这将近半个世纪的年代里,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国内外的联系与交往均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相应地,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也发生了十清楚显的变化。根据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可将这种变化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50年

11、代至60年代上半期1950年至1965年;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1966至1987年;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1988年至1996年。在这三个时期里,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曾出现过四次顶峰,即50年代初期;60年代初期;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上半期和现在。在这四次犯罪顶峰中,又以最近的一次持续时间最长,犯罪的严重性质、犯罪的数量及其复杂性,犯罪的危害程度最为突出。本文在表达中国社会刑事犯罪开展变化的同时,将着重对现在这次犯罪顶峰进展探讨。一中国50年代至60年代上半期社会刑事犯罪状况1950年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0年和1951年,曾出现过短暂的犯

12、罪顶峰。这段时间的社会刑事犯罪,带有明显的新旧社会变换和新旧政权更替的特点。众所周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的状态之中,盗贼、兵痞、土匪、赌棍、娼妓、毒犯、鸦片烟鬼、会道门、黑社会组织,遍布全国,仅上海市在解放前夕每日发生的抢劫案件多达一百三、四十起,天津市有抢匪800多人,惯窃1200多人。新中国成立后,各种破坏活动十分猖獗,刑事犯罪极为严重1950年全国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多万起,按当时人口计算,刑事发案率到达十万分之九十三。据公安部统计,1950年凶杀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诈骗案占5.5%,投毒案占0.08%。抢劫案占5.86%,强奸案占0.5%,盗窃案占

13、58.4%。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剿匪、反霸、取缔反动会道门、封闭鸦片烟馆、查封妓院等斗争。据公安部门公布的资料,仅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重庆等12个大城市,在1950年公安机关破获的强盗案件即达2197起,盗窃案件3.1万多起。1950年至1952年,全国登记制贩烟毒的犯罪分子36万余名,依法逮捕了罪行严重的毒犯3.6万名,依法惩罚了制贩毒品的罪犯8万多名,对800名大毒枭依法判处了死刑,并教育帮助2000多万吸毒者戒毒。注:王芳主编:?当代中国的公安工作?,当代中

14、国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页。从1949年开场,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封闭妓院计8400多所,严惩了一批罪恶多端的妓院老板,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妓女。注:牟新生等著:?治理卖淫嫖娼对策?,群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44页。仅北京市1949年11月26日即封闭了全市所有妓院224家,到1952年6月5日止,共收容、教育、安置妓女1316人,并依法惩办妓院老板、领家等案件363起,其中判处死刑的2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9人,5年以下在期徒刑的334人。至1951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下降到33万多起,1952年为24万多起。建国初期出现的犯罪顶峰,迅速消退下去。从1951年至1965年,中国

15、的社会刑事犯罪虽然在不同的年份有升有降,但根本上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1961年全国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全国许多地方发生了严重饥荒,因而盗窃案件及抢劫案件增加较多,犯罪者的动机在于获得根本的生活来源。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此次短暂的犯罪顶峰也很快消退下去。见表一附图图注:参见王仲方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461页。中国在这一时期,不仅刑事发案率较低,而且从1952年后,严重刑事犯罪较少。有的城市一年中发生的凶杀、伤害、抢劫、强奸案件才几起或十几起,多者也只有几十起。在作案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的比例较少,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1950年至1959年10年间,25岁以下的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20%左右;1960年至1965年的6年间,也不过占30%左右,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41页。个别城市最高到达50%,但很快也降了下来。青少年犯罪率平均约十万分之十左右;在一些大中城市略高一些,但也不到十万分之二十。例如,据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福州、郑州等六城市的调查统计,1965年青少年犯罪人数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