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第六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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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第六版)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全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居民到零售药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一、居民进入零售药店,须全程佩戴口罩,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并扫药店专属、通行健康码体温超过37.3C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不能入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开具转诊单,指引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在2小时内向发热门诊报告,做好记录。二、居民体温正常且健康码“绿码”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购买。三、居民体温正常且健康码“绿码”购买目录内药品的,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2、和登记,并如实提供以下信息。1.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等。2.14天内是否在中高风险区、封控区域内停留或境外旅居史。3,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4.如代为他人购药的,应同时如实提供实际用药人的上述真实信息。如实际用药人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人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药店工作人员应在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登记报告后,方可销售目录药品。如系统提示顾客健康码为黄色的,应不予销售,开具转诊单并指引顾客到医疗机构就医。如系统提示顾客健康码为红色的,请立即向当地“三人小组”报告,在无法联系“三人小组、

3、时应拔打“110”报警。如遇系统故障无法录入购药人员信息时,应停止销售目录内药品。四、广州市中、高风险地区和封闭、封控区域所在行政镇街内的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该区域取消中、高风险和封闭、封控管理措施,上述区域居民如需购买目录药品请到医疗机构就诊取药。五、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该区域取消中、高风险和封闭、封控管理措施28天后方可按要求销售。六、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扫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准许进店遵照指引购药。七、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销售

4、目录药品实名登记和问询服务,提升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各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购药安全。八、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理解,共同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市民发现零售药店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请拔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第六版)一、企业应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从业证明,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店堂内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员工每天上班应测体温,全程佩戴口罩。对进入店内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体温、扫

5、药店专属“通行健康码”,体温超过37.3C或显示“黄码”、“红码”不得入店购药。开具转诊单,指引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在2小时内向发热门诊报告,做好记录。三、药店应张贴“六公示”内容(药店专属“通行健康码”及发热门诊信息、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需实名购买指定药品的温馨提示、购买指定药品英文提示、投诉举报电话)。四、在广东智慧药监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传销售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药品人员信息,填写项目要齐全。五、企业采购药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做到票、帐、货、款相符。连锁门店应执行“三统一”规定,由连锁总部统一购进;企业应安装并使用符合药品GSP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定期上传药品购销存数据。六、企业应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七、冷藏、冷冻药品应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八、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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