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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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时间:2008-12-10 10:30:35 來源: 作者: 点击:251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执法质量,促进审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分淸审计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蜃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和札I关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笫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是指本局审计执法人员,在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中, 故意或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使国家、 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机关确认为过错的审计执法行为。 具

2、体表现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上,即指审计纟R成员、审计组组长、局领导等在执行审计项目 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暑6号令等冇关审计项冃质量控制规定,并造成 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三条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惭、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四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笫五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衡量标准依据审计机关审计项冃质屋控制办法(试行)和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和划分。第六条过错责任人按卜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

3、任:(一)由于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作出错谋认定的,经办人为错案责任人;(二)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造成批准人火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四)由于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 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五)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岀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由集体承担错案责任。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发现冇审计质虽问题时,应当根据木办法追究冇关人员的责任:(一)局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时,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二)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时,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三)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检

4、查时,发现审计质量问题的;(四)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时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反映,以后审计时 被发现的;(五)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审计吋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反映,被其他机构 或渠道查处或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六)经审计听证,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不成立或处理、处罚失当的;(七)群众举报审计质量问题,经査证属实的;(八)上级领导机关、冇关部门对审计结果、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提出 质疑,经调查确实失实、失当的行为的;(九)被申请审计复议并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岀审计具体行政;(十)发主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败诉的;(I一)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杳委员会认为应当追

5、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冇下列情形Z的,应当追究审计人员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一)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二)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四)釆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 的;(五)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 或避重就轻的。笫九条 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追究审计组长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一)严重违反审计程序的;(二)在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由于审计内容不适当,审计步骤和方法不具有可 操作性,造成重人违规问题应当杏出而未能杳出的

6、;(三)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 果的;(四)对审计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未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止,未能发现 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五)提出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人问题不予反映或不 如实反映或严重失实的;(六)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以及聘请相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对其业务质量把关 不严,出现严重失实的;(七)未能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有违反业务质量行为的;(A)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应归档的市计资料的。第十条 冇下列情形Z的,应当追究复核人和审批人的审计项冃质虽责任:(-)在审核审计实施方案中

7、,由于审计范围和重点不适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杳 出而未能查出的;(二)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或反映 的事实严重失实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导致严重错误和失误的;(四)不执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擅自变更审计处理、处罚的;(五)发现大案要案线索隐瞒案情不报,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而不予移送, 或未经批准擅白移送案件的。第十一条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笫十二条审计机关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

8、确定的审计冃标的恰当性负责,审计冃标不 恰当应承担责任;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市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市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山上级审计机关市计项目 质量检査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笫十三条 有关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应承担责任。笫十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一)责令改正错谋并作书面检查;(二)告诫、批评教育;(三)通报批评;(四)停职培训、转岗;(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因审计执法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而引起行政赔偿的,本局应当向过错责任人追偿部

9、 分或全部费用。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局领导审计项口质量责任,应根据 木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第十五条冇下列情形Z的,从重处理;(-)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揭发、控告、耍求听证、中请复议、提起诉讼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的;(三)经处理后再次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四)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礼金、索贿受贿造成 的;(五)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审计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索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主

10、动改正错课或者情节轻微的;(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七条 局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确认工作,审计机关主耍负责 人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口质量的检查和控制,发现违 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应向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局审计项 忖质虽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报告局审计项H质量检查委员会。局审计项冃质虽检 杳委员会责成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根据调杳结果报局务会议讨论,并依据木办 法作出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局出具的结论文书已经认定审计质量问题的,局审计项冃质 量检杏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木办法对质赧问题进行落实,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质录责任的建 议,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査委员会审定后,报局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处理。被处理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论ZU起30日内,向局审计质量检查委员 会提出申诉。申诉无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使权利。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条木办法由局审计项目质蜃检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H二。八年七月八H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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