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课程设置过程中的国家控制 摘要:美国政府对高校课程设置实行内外部控制,其控制机制的核心特征为:第一,对高校课程设置的控制内在地承载着丰富的政治功能,是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手段;第二,通过精致而规范的科学流程来实现,融合了“显性控制”和“隐性控制”两种模式;第三,以法律为保障,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为美国政府的控制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这对我国高校课程设置管理的启示有:一是对高校课程设置的控制应根植于中华文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坚持依法治校,进一步提升高校课程设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控制过程有法可依;三是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高校课程设置过程中的作用,切实提升高校课程设置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关键词:高等教育,课程设置,国家控制高校的课程设置过程,从本质而言,内在地牵涉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作为加工对象的知识的选择问题;二是政府、市场与学术三种权力的相互作用问题在科学知识呈现爆发性增长的信息时代,来自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及来自市场领域的经济利益的诉求,同时从各自的立场加强对高校的影响力渗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知识载体的课程设置,其重要性无疑得到进一步的彰显。
约翰S布鲁贝克曾说:“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由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因此,在现实的高等教育管理情境中,那种认为由代表学术权力的教授一方单独决定课程设置的观点,早已是一种渐行渐远的一厢情愿相反地,高校的课程体系,作为国家重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的“观念载体”,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权力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与制约世界各国政府均有通过对高校课程的选择以及知识的取舍来表达主流价值观和重要意识形态的事例,典型的案例如日本政府为增强日本高校的国际竞争力,从宏观上指导高校课程设置以及相关课程的考察评价指标[2]英国政府为加强高等教育课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出台了多项有关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性报告《20世纪9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应对新的挑战》《学习社会中的高等教育》等,呼吁高校课程注重发展技能或能力[3]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发达的高等教育系统以及最为庞大的世界一流高校群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极为明显而富有代表性的政府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美国政府和高校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一套非常精致和高明的控制机制,来保证教师行为和课程内容能够有效地控制在国家认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本文以美国高校课程设置为切入点,探讨美国政府是如何对高等教育系统的知识选择过程进行控制的,同时剖析政府与行政管理权力的运作过程和内在逻辑一、美国高校课程设置的外部控制机制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纵向上由地方、州、联邦三级组成,横向上由“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两部分组成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是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体制,而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则是社会参与管理体制[4]在这种“立体化”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对课程的审批和管控较为严格,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政策工具和空间,大学的课程内容以及教师们的言论能够控制在政府认为合理、可接受的范围1.联邦政府控制美国联邦政府对高校没有直接的管辖权(除一些军事院校外),对高等教育采取间接控制和影响,主要措施是通过高等教育立法,确立教育拨款的范围和重点美国国会分别于1862年和1890年颁布了《莫雷尔法案》和《1890年莫雷尔赠地法案》,两个法案的实施对高校课程设置的目标产生了巨大影响人才培养从注重“绅士型”官吏人才转变为培养工业、农业建设人才在课程内容上更注重实践性[5]在此之后,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很多对大学的课程设置产生影响的高等教育政策。
对于私立高校,联邦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资助的方式达到间接控制的目的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73年设立的“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Basic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Grant),只要符合“第四款”条件规定的家庭困难学生,都可接受联邦政府的资助和贷款2.州政府控制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州政府对本州的高等教育具有广泛的权力州政府能够直接干预和控制本州的高校管理、课程设置、教师行为、财政拨款等通过设置或授权代理机构的方式,对本州高等院校实施管控19世纪60年代各州纷纷成立的高教委员会,致力于协调和管控高校事务,其中就包括对新课程的设置施加影响,以达到对高等院校进行监管的目的全美目前有22个州设有高教管理委员会,23个州设有高教协调委员会,剩下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设有对高校管控权力有限的指导机构尽管各州对高校的管控模式存在差异,但由于州立院校的经费主要由州政府提供,大部分州都制定了有关课程标准和师资资格等方面的法令或规章制度[6]在著名的“皮尔斯诉姐妹会案”(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政府对私立学校有“合理干预”权利的原则独立院校虽然是自治机构,但是必须经过州政府审批合格后才能取得办学资质,部分州通过相关立法和规章对私立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进行控制和监督。
如纽约等州的政府教育部门要按期对私立大学的有关学科专业、学院的设置进行审查[7]3.社会参与政府控制美国的各种高等教育协会是高校利益的重要代表,也是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间接管理的基本途径美国政府通过高等教育行业协会来认证高校,并依据其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值得给予资助的院校范围和课程设置计划,间接地控制高校通常,这些高等教育行业协会定期对高校的课程开展评估,如北美大学评估鉴定协会,定期(一般为5~10年)评估高校和高校的专业课程[8]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高校课程的设置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此外,一些高等教育行业协会还对高校课程内容进行规范早在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制定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中明确表明:教师享有在课堂上讨论其课题的自由,但也需谨慎,不可以在教学中引入一些与课程无关的争论性问题,例如种族、民主、公平等而这些争论性问题会对美国的国家核心利益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二、美国高校课程设置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所高校的课程设置体现着学校的办学宗旨美国高校通常都会成立由校领导、学科专家、教育专家和学生组成的课程评估委员会通过对本校现行课程设置体系的广泛调研和深入分析,并结合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关于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高校课程设置新方案,并经高校有关机构批准实施。
1945年科南特担任哈佛大学校长期间,出台了《自由社会中的通识教育》也就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有名的《红皮书》,该报告书对美国大学的课程改革影响很大在此之后,美国各高校均不同程度对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和调整,课程的设置主要按学科进行分类经过美国高校课程的发展和演变,已在内部形成一套运行严谨的控制机制校一级负责全校性的通识教育课程的管控,院系一级负责院系主修课程的管控,以保证课程的设置、更新、实施、评价和审查等环节更为完善[9]1.课程设置的审查程序美国高校的课程审核程序非常复杂冗长,因而也很容易能够把任何一门课程的“政治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图1以南加州大学为例来说明课程审查程序[10]在学院层面,首先,由发起人(开课老师)提出申报,申报时开课老师要准备很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者信息、课程基本信息、开设新课的理由陈述和课程生效时间等开设这门课程的理由,通常是说明这门课程对原有课程体系或学位项目的意义,如填补了原有课程体系的一个空白;此课程没有与其他课程重复;此课程有很多潜在选修者等之后,经过系里的课程协调员(相当于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再提交系主任审核在系一级的审核中,会认真评估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是否符合系的发展方向、相应的资源支持以及预期的学生需求等方面。
可以说如有其中一条不满足,就无法通过系的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给院长或者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当院长也觉得这个课程有必要,而且可行的时候,才会把它提交给学校在学校层面,由课程协调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小组委员会,对各学院提交的所有课程进行审查首先,指导委员会审查申报表是否得到了所有相关单位或者负责人的同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课程申报时不仅要征得开课院系同意,还要求提供其他院系没有开设相同课程的证明,并要求其他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其次,他们会认真审核提交的课程大纲,对课程的目的、内容安排、作业和评价方式、阅读书目等进行评议第三,他们要看授课者除了要审阅申报者是否有资格来开设这门课程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是否还有其他老师能在其他不同的时间来开设这门课第四,评价这门课程的学术严谨性、价值以及适切性美国高校的课程更新程序也十分严格,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曾说过:“改变一个课程体系比搬迁一座墓地还要难”如南加州大学明确规定,如果对已有的课程进行改动(有大改和小改之分),需要重新申请,其难度跟开设新课差不多由以上程序可看出,如果教师想开设一门具有较高政治敏感度的课程,它通过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在层层的审批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提出质疑,那么这门课程的申请就会被退回来。
而且这些理由很多都是很主观的,外人很难核查例如,斯坦福大学曾有一位因晶体管方面的研究而获得诺贝尔奖的教授肖克利,申报开设一门讨论人类智力基因基础问题的课程这门课程显然有涉及种族歧视的风险,弄不好也会“影响稳定”斯坦福大学就以此课程不在他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之内否决了这里面不仅体现国情背景,还有精心设计的策略因素这门课程如果从南加州大学的审核程序来看,也很容易控制住如,这门课程送到生物系(按程序必须要询问相关院系的意见),生物系说这样的课程我们有,那基本上就毙掉了而这个过程一切都看上去很自然,看似没有政治因素介入,但又达到了控制课程设置的目的2.课程经费和立项控制一个学科要发展首先需要资金,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学科是高度政治化的、有潜在国家利益风险的,那么就不可能去拨款支持它没有学科发展的课程,在学术共同体里就很难得到认可美国高校的学费分为注册费和选课费,各系由于承担教学而得到的经费来自于学生的选课费学生选了课程并参加考试后,学生的选课费才能划拨到开课系也就是说如果任课教师教学质量差,或学生对开设的课程不感兴趣,或选课的学生数少,开课系得到的经费也相应减少[9]美国高校教师的立项也受到高校的内部控制。
如果教师要展开人文课题调查,需按程序向学校研究机构董事会(IRB)网上提出申请并接受其审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文调查[11]3.课程设置控制中的契约意识美国高校的运营长期贯彻市场模式,对国家的利益及公众需求反应迅速学生向学校支付了学费,学校就必须开设对他们以后就业有帮助的课程而课程大纲是美国高校课堂中的核心内容,它是一份具有契约性质的说明书,不仅规范着课程教学,也保护师生双方的权益南加州大学[10]指出:老师们应该要清楚,很多学生都会把课程大纲作为契约,如果有学生发现老师实际上课内容与大纲规定有出入,那他就有权利向校方投诉或在学校评价系统上给予老师差评老师一旦面临“私自修改课程合约”的风险,学校就会有充分的理由来管控这门课程,如责令教师改进教学,停止授课,取消任课资格甚至解聘等即使没有学生去投诉,但如果校方和行会等监管部门发现这门课程“有害”,也很容易找到理由来整改,并给予任课老师处罚可见,美国对教师教学的控制是建立在课程控制上的图1 南加州大学课程设置程序图[10]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