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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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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概述   摘要: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HECS)不仅促进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增长,还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种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途径,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出台的背景、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将会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的制订有所启示  关键词: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自1989年以来,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The Higher Education Contribution Scheme,简称HECS)已经成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体系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高等教育的成本很大一部分也由联邦政府转移到学生身上,使得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在财政紧缺的情况下还能持续扩大规模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出台的背景二战前,由于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规模较小,联邦政府根本就不予干预二战期间,联邦政府开始对高等教育进行资助,并在战后加强了资助力度20世纪30年代末,大学收入中还没有联邦政府的资助份额,但是在50年代初期,大学收入中的20.5%来自联邦政府的资助,及至80年代,联邦政府的资助几乎占了大学收入的90%(见表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政策主要集中在入学和公平上,但由于这一时期澳大利亚遭遇了经济衰退,高等院校办学经费趋于紧张。

1987年12月,联邦政府宣布它将在目前的预算条件下,致力于拓宽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口径,推行新的高等教育资助计划为此,联邦政府成立了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又称伍兰委员会)为即将出台的资助计划(如包括从学生、毕业生、他们的家长以及雇主那里获得经费的计划)提供建议和策略1988年4月,该委员会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20%的高等教育成本由学生或家长分担,可采取家长预先支付或学生毕业后通过扣缴可纳税收入的2%来偿还的形式,剩下的80%则由政府和企业界负担成本分担计划的主要特征是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来选择支付方式,这也就意味着避免了学生不会因无法提前支付学费而不能进入大学的可能性,学生可以延缓付款,直到他们的可纳税收入超过最低还款门槛时,才需要偿还欠款1988年,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接受了该委员会的大部分建议,并于1989年1月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此时的成本分担计划只有一个贷款层级(1989年为1800澳元),而且预付学费的折扣也只有15%成本分担计划的有关法律基础都包含在《1988年高等教育资助法案》中  实际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的变革直到议会同意修正《1988年高等教育资助法案》之后才开始实施。

《1988年高等教育资助法案》不仅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还对贷款数额及偿还起点作了相关规定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的实施澳洲高校的学生分为国内学生和海外学生国内学生包括澳大利亚公民、新西兰公民和具有澳洲永久居民权的学生其余均为海外学生根据学费支付情况,又可分为联邦支持学费学生和全额付费学生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只面向联邦政府支持学费学生,其所缴费用只占高等教育成本的1/4,其余的3/4则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承担如果这部分学生能够一次性缴付全部或至少500澳元的学费,他们将获得15%的折扣如申请助学贷款,政府将直接代表学生向其就读的学校支付学费,学生毕业后收入达到还贷标准时由税务部门从其收入中扣除当然,为保证学生毕业后的生活质量,政府规定了还款门槛,最初还款门槛是24365澳元,即只有当其年收入超过24365澳元时,才会从其收入中扣除借款如果能够证明偿还债务会引发财政危机,贷款人还可以延长还款期限当然也可以采用每年定期自愿偿还的方式,对自愿偿还金额超过500澳元的人,可以给予还款额15%的奖金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的债务因死亡而废止,已故人的家属和受益者不需要偿还剩余债务。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提供的贷款都是无息贷款,每年会随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实际价值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自从1989年实施以来,经历了许多变化如1991年联邦预算委员会提议将偿还比例从1%、2%、3%上调至2%、3%、4%1993年委员会建议预先支付学费所享受的折扣从15%增加到25%,在澳大利亚入学不到两年的新西兰居民或海外学生必须预先支付HECS的缴费,他们可以享受25%的折扣1997年,委员会还建议根据课程的相对成本和毕业生在特殊领域的潜在收益,将付费层级由一个调整为三个(见表2和表3)2003年,委员会对HECS做出了较大调整:从2004~2005年度起,政府将取消HECS学费管制,由各高校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同时,还贷门槛将提高到3.5万澳元(2004~2005年)和36184澳元(2005~2006年及以后);同时,一次性缴清学费的折扣将从25%下降到20%,主动还贷500澳元以上所享受的奖励也将从15%下降到10%;政府将根据分配给各校的HECS学额向学校支付其实际的高等教育成本  此外,在表3中,成本分担的比例从低到高分为3类:第一类为艺术和人文、司法和法律研究、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视觉和表演艺术、教育、护理学;第二类为数学和计算、其他保健科学、农业和可再生资源、环境建设和建筑、科学、工程和工艺学、行政管理和企业经济;第三类为法律、医学、牙科、兽医学。

  三、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计划的实施效果  自1989年工党政府实施此计划以来,许多人利用无息贷款实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梦想,HECS在支持高等教育机会的可持续增长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2003年9月11日,来自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数据显示,已经有170万名学生通过HECS获得帮助进入大学学习,而且2003年学生通过HECS支付的经费金额多达117.7亿澳元,占联邦政府高等教育经费的20%,而在1995年只有49亿澳元,70.8万名贷款使用者截至目前已经有60多万人还清贷款,总额达40亿澳元在过去十多年中,澳大利亚拥有大学学历资格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也由10%上升到18%  不仅如此,HECS还给政府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HECS不仅可以减少政府的公用经费开支,而且可以增加政府的收益对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开支的研究显示,政府在1997年曾对大学教学投入了53亿澳元,之后通过税收的形式从毕业生那里获得了80亿澳元的额外收入政府从高等教育投入中获得的平均收益率为11%HECS为个人带来的好处也不容忽视2002年,拥有大学毕业文凭的学生在毕业后4个月内找到全日制工作的比例高达80%,平均工资为3.5万澳元。

另据澳大利亚统计局资料,拥有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失业率为2.7%,而没有学位资格证的人群失业率则为9.1%  HECS把收费和资助建立在有效促进发展与公平的目标之上,从经济上保障社会的整体发展并使每个人获得应有的社会公平,通过HECS提供的贷款,使最贫困者也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并让他们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四、启示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应该说亦面临着与澳大利亚相似的境况,既要扩大现有的高等教育规模,又意图体现高等教育公平的目标由此,矛盾也在所难免  (一)重新调整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格局  澳大利亚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上所采取的策略与其他欧美国家有些不同英国将成本的大部分包揽在政府身上,即使从1998年开始收费,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点学费,大约为1500美元美国则让政府、家长和学生三方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成本,其中主要以政府和家长承担为主而澳大利亚却试图将政府分担的大部分教育成本转移到学生身上,形成以政府和学生为主的承担格局虽然我国也采取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政策,但是分担者主要是国家和家长,而不是学生本人这种分担局面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家长望子成龙的愿望使得他们愿意为子女接受教育付出任何代价。

而西方家长一般会量力而行,不会不计代价;2)学生没有能力负担大学费用,主要是由于国家提供的资助渠道较单一,且实施不畅实际上还是家长在负担大部分教育成本,许多家庭的生活质量就因子女沉重的学费负担而变得日益低下,即便是这样,依然有一些农村家长因为收入过低而无力承担高昂的学费让子女选择了辍学;3)忽略了学生分担教育成本的益处,学生分担成本既可以减轻家长的负担,又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其独立能力,能促进学生认真对待自己的学业因此,我国在制订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时,应考虑家长的经济状况和支撑能力以及学生承担成本的诸多益处,借鉴澳大利亚的成本分担策略,重新调整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格局,让学生逐渐成为教育成本的重要分担者  (二)构建学生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资助体系  澳大利亚的HECS之所以能顺利实施,关键还在于有一套完善的资助体系目前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奖、助政策,但是由于受益面太窄而没有明显效果即使是受益面较大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也由于遭到银行方面的阻力而一再搁浅因此要构建学生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资助体系,就需要将以往由高校担保的方式改由政府来担保,助学贷款不同于纯商业贷款,政府需要为其承担风险,因为高等教育不仅使个人受益,国家和社会从此中获得的收益更大,因此需要国家对助学贷款利率进行补贴,并加大贷款的面和量,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

目前我国高校接受助学贷款的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10%-1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专家组在对我国高等教育全面考察后提出要增加贷款计划的参与者,认为所有无力承受学费增长负担的学生都应获得贷款,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应该得到全额贷款,大部分学生都有资格在支付学费上获得一些帮助要想帮助学生独立承担教育成本,助学贷款范围就不仅局限于贫困生,而应该扩大到每一个有需要的学生,以有效地扩大公平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将高等教育费用的负担从学生的家庭转移到学生自己,从而也让学生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不会因为学费问题而影响继续求学,学生也将成为更有责任感、更独立的个体  (三)逐步完善收入申报和监控制度体系  HECS实际上是一种毕业税,与个人收入紧密联系,需要一套有效而可靠的收入监管和确认制度澳大利亚之所以能实施按收入比例贷款的分担形式,是因为它具有广泛的收入申报和监控制度,具有自愿纳税文化的高度工业化国家,有能力克服贷款回收的困难在过去,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要核实一个人的收入很难,收入来源常常多样且不稳定,通常又不用申报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之中,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征管形式与征管制度上还有一定差距,但已逐渐走向规范化、透明化与法制化。

尤其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的个人税收制度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该法规定: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对纳税义务人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就是说对居民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行使征收权,同时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了完善我国的收入申报和监控制度体系,我们还可以引入澳大利亚的税号制度,在澳大利亚,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在税局或网上登记就可以获得税号,采用税号制度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局把从银行等方面得到的资料和纳税人所填报的收入进行核对,防止纳税人漏报收入这样税务部门便能准确地掌握毕业生的收入情况,以便于及时扣缴他们所欠债务,如此就不用担心贷款回收的信用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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