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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式机会平等与分配式机会平等: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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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式机会平等与分配式机会平等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分析 摘要:精英式机会平等主张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能够容忍因为能力不同,导致起点和结果不平等这样的平等方式会导致马太效应、机会的实质不平等和对社会正义的解构;分配式机会平等主张天赋权利,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和避免先天遗传与家庭背景对机会平等的影响但此平等方式会导致难以操作、个体抽象化和责任与义务的错位从精英式机会平等的角度来看,我们要注重高等教育的区域均衡,避免马太效应,重视弱势权益;从分配式机会平等的角度来看,我们要注意机会的复杂性和程序的合理性关键词:精英式机会平等,分配式机会平等,高等教育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招生方式出现了多样化的取向当前我国的高校招生既有全国统一的高考,也有推荐招生、自主招生甚至注册入学等等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些不同招生方式,对社会公平有怎样的影响?第二,这些招生方式的背后,基于什么样的平等理念?本文试图从精英式机会平等与分配式机会平等的视角,对我国高考招生制度进行简要解读和分析一、精英式机会平等因为物质条件和学习所需的基础知识限制,精英式的机会平等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逻辑是:一是使得具有相同能力的人有相同的参与机会。

二是保证教育的结果和教育的机会具有较高标准,通过把学生素质作为唯一标准来消除社会、性别、种族和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三是精英式的平等推崇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但无形中也接受了社会个体之间不平等的现状精英式机会平等可以以哈耶克为代表哈耶克曾明确表示:“一个想要在教育上用有限的花费就能得到最大的经济回报的社会可能应集中力量于较少的杰出人物的高等教育上[1]首先,精英式机会平等坚持根据素质和能力,机会均等,一视同仁其次,精英式机会平等认为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教育分层产生物质分配和结果的不平等在所难免再次,起点平等不存在哈耶克认为同一起点的社会制度设计是不可能存在的,除非大部分人的机遇都被剥夺但达到或者接近达到这种所谓的平等,导致的是比以前更糟我国相对统一的高考招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精英式机会平等观其主要特征是:一是机会均等,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主要按照能力来确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均享有依法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个体平等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要先通过高考也就是说,对于高等教育来说,人人享有教育权利实质上是指人人平等享有通过高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权利,机会是否享有,主要的评判标准是学生高考能力的高低。

二是在高考机会平等、自由竞争的名义下,导致了教育资源在个体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我们不但通过高考招生,区分了大学生与落榜生,还在大学中,划分了“985”、“211”、“二本”、“三本”和高职高专等不同类型这与精英式机会平等所说的只要在一视同仁的前提下,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是可以接受的观点相契合精英式机会平等观遭到了下列诸方面的批评:一是导致马太效应精英式机会平等为精英的发展提供了诸多的资源和机会,对于非精英人员的发展则是一种人为的剥夺这样使本来在资源和需求满足上占尽优势的精英人员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本来在需求满足上处于劣势的非精英人员,可能连必要的需求也无法满足,从而导致非精英人员可能的基本权利的丧失一个禀赋较差的人,如残疾人,可能在自为的经济活动中(优胜劣汰的马太效应下)无法获得基本需要的资源,即便在开放的社会,很多机会对于他们而言也只能是虚假的在这个层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但无法获得平等的地位,而且连一些基本的个人权利也可能无法实现[2]二是对于机会平等的质疑一方面,机会平等源于选择标准的客观和公正哈耶克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平等,预设的是一个完全平等自由的市场型社会问题在于,特定的法律和选择标准,总是不可避免地为特定的阶级和阶层服务。

世界上永远不会存在纯而又纯的英才统治,因为占有社会高地位的父母总想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孩子们的文化优势把他们的地位传下去,……”[3]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4]即使是市场主体之间也并不存在哈耶克所设想的平等性吉登斯指出,在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那些巨型公司,已经处于某一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它们能够支配市场,而不被市场所支配[5]也就是说,精英式机会平等的选择标准是特定的阶级和阶层意志的体现,法律和市场竞争的评判标准,是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的另一方面,精英式的机会平等、自由竞争忽视了参与者所具备的条件和资源的差别,使得“个体的差异、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社会背景的差别等等,都会使处于同一竞技场的人们实际上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看似均等的机会随着自由竞争过程的渐次展开,很快便消散在市场竞争的风尘之中”[6]因此,站在弱势群体立场,揭露、批判和改革机会选拔标准的不公平,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完全按照当前高考的标准,仅就条件和资源差别而言,对于农村落后地区的贫家子弟肯定是不公平的试想,师资落后、设备简陋、资源匮乏、劳动繁重的农家子弟要与优质师资云集、设备先进、资源丰富的城市名牌中学的学生在同一试卷面前竞争,优势和劣势已然泾渭分明了。

总之,精英式平等主张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鼓励下层精英向上层流动,可事实上,随着精英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有意无意地会限制下层精英的资源和机会,他们的上升空间可能会越来越小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为平等而努力的必要性罗伊纳什(Roy Nash)指出,实现教育平等有三个层次的障碍:一是法律规范的障碍如很多地方的法律规定女性不能进高等学校就读,这可以被废除;二是明显的经济和社会的障碍,通常通过公开的经费资助,减少学术选拔上的文化限制来实现;三是关于文化和动机方面的障碍,如学生对学业成绩和职业理想的负面期望[7]尽管对第三类障碍的消除还存在不少争论,哈耶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等教育旨在开发杰出人物潜能,说明他在事实上,对于前两个层次基于社会平等的努力和改革,也还是认同的只是按照哈耶克的逻辑,任何试图冠名为社会正义的改革和努力,会摧毁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干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甚至形成集权体制[8]但社会平等的追求和努力的目标,不能因为有人借此干了坏事而一概抹煞倘若没有人们在社会正义平等理念指引下的努力和实践,就不可能出现哈耶克所宣扬的保障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社会二、分配式机会平等分配式机会平等理论主张,个体的物质条件和先天的遗传条件不应该成为他选择的决定性力量。

因而,实现“机会平等”不是单纯要求根据个人素质,而是根据所有人具备的基本权利,来分配机会这一原则的逻辑基础是:一是保障人权,纠正马太效应的弊端马太效应致使最需要通过教育来改变自己地位的人,受教育的机会却相对较少,而那些已经拥有大量教育机会的富人,却可能仍然在不断掠夺穷人相对稀缺的教育资源因而最大可能地保障人人平等享有基本的权利非常重要二是如果不平等不可避免,需要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制度上的补助三是个人的家庭背景、先天遗传不能成为机会平等的实现阻力其代表人物有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等人,下面就以罗尔斯的主张为例一是基本权利天赋的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精英式的机会平等,很容易导致特定的优势成员对弱势成员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他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公平原则第一个原则表述为:“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9]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分配)诸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基本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某些个人享有这个权利的时候,不能去损害和剥夺其他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应该是共融的第二个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10]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他认为,维护个人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的制度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利益的原因违反,个人天赋的基本自由权利具有神圣性和优先性;即使出现第二原则所说的收入、财富和权力上的不平等,也要以第一自由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二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罗尔斯的第二原则第一款,也可以被称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11]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和“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12]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具有优先性如果社会制度要因为效率而发生相应的变革,需要先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看是否减少了弱势群体的机会,是否加重了弱势群体的负担罗尔斯还用无知之幕的假设来保证制度能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因为在无知之幕下,“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13]总而言之,所有人难保自己不是弱势群体的一员这样,一方面容易使彼此之间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保证“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14]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三是避免先天遗传和家庭背景等对机会平等的影响。

罗尔斯不是否认个体毫无差别,而是反对利用天赋的差异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来为制度的不正义辩护他说:“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15]他以贵族制等级社会制度为例,指出贵族制以家庭出身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特权阶层的标准,这让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因而是不正义的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虽然不符合正义,可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罗尔斯认为,应当对这些原因导致的不平等进行补偿[16]虽然罗尔斯也不完全否认先天差别的存在,但是他提出:“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17]他的理想是尽力排除偶然因素和个人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对个人造成的不平等,“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18]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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