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WTO“教育服务”的规则 摘 要:本文探讨了教育服务的定位,阐释了教育服务、教育服务贸易的内涵与范围,介绍了WTO成员国的教育服务政策及我国的教育服务承诺,分析了竞争的教育服务市场与我们的立场 关键词:WTO规则;教育服务;教育服务贸易 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了,但我们仍有必要加深对WTO规则的研究,学会运用规则来保护和发展自己笔者就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有关“教育服务”规则,谈点个人看法 一、教育定位于服务贸易 (一)教育的本质决定教育的服务定位 在产业的“克拉克大分法”(即三次产业分类法)中,教育被划分到第三产业中,属于服务部门,这是从教育的本体论上确定的笔者认为,教育是促进社会和个人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中枢,具有培养全面发展、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主体性高度弘扬的创新型人才的特殊功能这是教育的本质所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总协定,“教育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服务总协定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如军事院校)以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的范畴这一条款涉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等领域,它要求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使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参与教育服务竞争。
(二)教育服务的内涵与范畴 教育服务隶属于贸易范畴,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相关规则的约束根据WTO的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的分类,教育服务被定义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务”主要包括教育测试服务、学生交流项目服务、留学便利服务以及因教育部门迅速变革产生的新服务 (三)教育服务贸易的内涵与范畴 GATS第一条规定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之外的所有一切服务,这里的“政府当局为履行职能所提供的服务”是指非商业性的,不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互相竞争的服务也就是说,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除了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外,凡带有商业性质的教育活动或相关行为,所有成员方均有权参与教育的服务竞争服务贸易被定义为以下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也称提供远程教育服务指一成员方在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如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也称鼓励出国留学,指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必须进入服务提供国,比如一国人员到他国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留学、进修与学术访问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也称提倡海外办学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成员方境内建立产业实体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跨越国界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比如一国企业或学校到他国直接开办独资或合资学校,培训机构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也称鼓励专业人才流动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并临时居住在服务消费国,比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或科研人员到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就职等 (四)教育服务贸易是一个竞争的服务市场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鼓励所在成员国到海外办学,要求各成员国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颁发学位证书,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学位或学历证书,提倡出国留学,支持专业技术人才的国际流动,呼吁各国减少移民限制,要求取消政府对教育市场的垄断很显然,与金融、交通、航空等服务领域的条款旨在消除关税与贸易壁垒不同,教育服务领域的条款主要是消除各国教育的封闭性和对外国参与办学竞争的限制,企图建立开放的教育服务市场,使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向国外开放,外国机构和个人可以平等地与本国机构和个人竞争。
目前,在WTO成员国中,凡是在开放教育市场的协议上签字的国家和地区,都表示愿意通过谈判与协商,消除被此分歧,逐步取消限制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开放教育市场,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开放自由的教育市场因此教育服务必将成为一项巨大的服务产业,是人人都不可缺少的服务产业,也将引导一个潜量无比的竞争市场;但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审视教育服务市场,必须遵循为社会各类人员和各类部门服务的各层次原则,必须遵循责任、效益、竞争等市场运行规则,必须建立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合理的经济结构 二、学会运用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 (一)在规则的缝隙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在服务贸易领域具体承诺表中,我国对教育服务也作出了相应的具体承诺WTO的精髓是规则,WTO就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经济组织但是WTO规则的特点是“规则+例外”,即“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而且有关例外的条款及其文字是“原则”的两倍以上,这意味着WTO规则之间会存在许多缝隙和陷阱在一个规则的时代,我们必须“学会在规则的缝隙当中去生存”,“学会运用规则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然而,我国教育界对WTO教育服务贸易规则的理解与认识还比较肤浅和简单化,缺少对法律文本的深入研究,以致出现了误传的现象。
仅对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为例,在国外出版的许多相关著作和文章中,都相继使用一段文字:“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规定……”其实,GATS中第十三条是“政府采购”,有关服务及服务贸易的规定均在第一条,而且GATS也没有对教育的直接规定因此,我们要加强对WTO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的分析,以便能弄懂规则,并在规则的缝隙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二)WTO成员的教育服务政策 到目前为止,WTO已有41个成员方在开放教育市场的协议上签了字尽管WTO成员方都承认开放教育市场的重要性,世界银行为此还发表了《促进世界教育市场报告》的报告,几乎全世界银行会员国为推动世界教育市场自由化通力合作,但由于教育是一个特殊的服务领域,它关系着国家主权的维护、社会道德的构建和民族文化的发展等重大问题,WTO成员政府在开放自己的教育市场上,态度大都十分慎重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教育市场的开放不仅步伐缓慢,而且程度较低据WTO秘书处统计,教育服务是继能源服务之后承诺最少的部门即使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也主要局限于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领域例如:西欧、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则主要在成人教育与技术培训等领域开放市场,而在基础教育阶段不愿开放。
尽管如此,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匈牙利要求在除“其他教育服务”以外的分支部门“开办学校要有地方当局颁发的执照”;美国“成人服务教育”要求“肯塔基州的美容学校执照限制在48个以内,每个学区只能开办8个此类学校”,在“国民待遇”方面,捷克共和国要求“私人投资的教育大多数董事会成员须为捷克公民,除此之外无限定”;泰国要求国际和国内学校教育服务(不包括成人和其他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服务“只要外国实体参与不超过49%,就没有限制”;美国要求成人教育(飞行教育除外)和其他教育服务“奖学金额和助学金额只限于发给美国公民和(或)其他特定国家的居民在某些情况下,只用于某些州立院校或在某些特定的司法权范围内使用”总的来讲,在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中,只有墨西哥、瑞典、新西兰、莱索托和东南亚国家的教育开放程度较高在世界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大多数国家都想成为世界教育服务的出口国,而不是进口国事实上,居于教育出口前10位的美国、法国、德国、英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和瑞士,都是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大部分被沦为教育进口国 (三)我国教育服务的承诺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也只是部分承诺,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水平承诺;二是部门承诺;三是承诺义务。
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做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服务在水平承诺方面,规定用于教育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与其他部门和行业不同,教育开放没有缓冲时间因此,我国入世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限制教育服务(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不作承诺不作承诺没有限制没有限制初等教育服务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除水平承诺内容外,不作承诺: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聘请,可以入境提供教育服务不作承诺,资格如下: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务 三、在竞争中发展 (一)在WTO条款下国外教育机构将进一步争夺中国市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教育大国,但不是教育强国。
在不平等的教育竞争条件下,如果我们不能合理地运用WTO规则保护自己,我国教育主权就可能被侵蚀,老百姓的教育利益就有可能受侵害据统计,到2001年底,我国已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657个,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外,目前世界上还有不少领先的教育机构都将国际化作为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争夺中国巨大的教育市场无疑是他们的重要步骤毫无疑问,优秀的外国教育机构进入中国对我国的教育是一种有效力的补充,但是,同时在生源和就业市场方面会对我国的教育机构形成压力而少数质量不高、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机构也会扰乱教育服务市场影响教育的声誉譬如境外机构未经批准违法办学;办学机构在招生、收费、颁发证书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一些合作办学机构收费高、质量低甚至有欺诈行为等如何在不损害本国教育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外的教育资源,如何规范国外办学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创造一个有序竞争的教育服务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我们的立场 为规范办学,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服务竞争环境,2002年教育部计划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修订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其出发点之一就是应对WTO教育服务贸易的挑战目的是利用加入WTO后的机遇,积极地、有选择地开展合作办学,加快吸收国外先进的办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竞争的同时与他们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WTO的游戏规则主要是经济强国主导制定的,由此形成的全球化,就像把“虎和鹿”从出林中角逐搬到公园里对峙一样,鹿的回旋余地更小了、风险更大了虽然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一些例外规定和优惠待遇,但“过渡期规定”几乎使发展中国家得不到什么好处,因为期望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在5年甚至略长一点的时间内提升到与发达国家相似的水平是不现实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两难的抉择:排除在世贸组织之外,将会丧失全球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加入到世贸组织之中,又会因竞争力缺乏而任人摆布、宰割对中国教育而言,拒绝开放教育市场不利于利用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但立即开放教育市场也对中国教育发展不利当务之急是研究世界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全面分析教育入世可能带来的正负影响 (三)把握机会,迎接挑战,在竞争中发展 加入WTO对我国教育形成多方面和持久的影响,教育服务局限于前面所讲的4种活动方式,它与航空、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