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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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为落实我区基础义务教育,资助全区特困户子女完成 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户家庭的关怀,根据和区 有关文件精神,设立“XX区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助学金”。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经费来源(-)区财政局全年安排200万元财政资金,于1月、 7月份分两次(各100万元)划拨到区教育局专项助学金专 户。(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的扶困助学资金。(三)其它关于资助特困户家庭子女读书的相关资金。二、资助条件凡申请“xx区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的特困生,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xx区户籍的;(二)具有xx区区属小学或中学(含中

2、专、中技、职 中)学籍的;(三)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职工证”和“特困失业证” 的特困家庭。三、资助内容及标准(一)书(学)杂费:按照广州市中小学一费制” 收费标准(穗价XX) 172号文)全额资助;(二)校服费:按照在读特困生的小学一、三年级, 初中、高中一年级校服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资助。四、专项助学金申请程序(一)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或“特困职工证”的特困家庭的申请程序:1. 每学期放假前,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所在学校提出 申请,并领取“广州市教育基金会扶助困难学生资金申请 表”和“xx区资助特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各一份。

3、2. 家长填写“申请表”后,连同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 件一份交子女在读学校审批。(二)持“特困失业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特 困家庭的申请程序:1. 每学期放假前,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所读学校提出 申请,并领取“XX区资助特困学生助学资金申请表” 一份。2. 家长填写“申请表”后,连同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 件一份交在读学校审批。(三)没有上述各类有效证件的,但因生活困难难以 缴纳学杂费的家庭的申请程序:1. 每学期放假前,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在读学校提出 申请,除尘滤布并领取“XX区资助特困学生助学资金申请 表一份。2. 家长如实填写“申请表”,送所在街道办事处民政 科,对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进行核

4、实并出具证明,交学校 审核。(四)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和 高中一年级的特困生可在新生报到时递交专项助学金申请 表格,缓缴书(学)杂费。开学后两周内按上述申请程序 补办专项助学金申请手续。(五)学生向学校提出助学金申请后,学校应在3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其申请是否符合资助条 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学校不应再向学生收取书(学)杂 费,其费用待区助学资金拨到学校后冲抵;不符合资助条件 的,学校应请学生家长及时交齐书(学)杂费。(六)凡符合资助条件的特困生,如果已获得其它行 政部门的财政资助,需按照资助标准进行差额资助。五、教育、民政、各街道的职责分工(一)区教育局工

5、作职责。1. 成立管理委员会。成立xx区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 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特困助学金管委会”),负责 助学资金的接收、运作和发放。管委会成员由区教育局局 长,分管中小学的副局长、局财务基建科科长、区教育财 务结算中心副主任、局团委书记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成员由区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局团委人员组成)负责日 常工作。2. 成立管理小组。各校成立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小 组,全权负责本校专项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工作。 管理小组由学校一名副校长、教工团支部书记(或中学团 委书记)和一名财务人员组成,并指定两人专责统一审证。(二)区民政局工作职责。1. 对申请资助的特困家庭进行认定。2

6、. 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和协调各街道帮助特困家庭享 受政府的专项助学金。3. 加强与区教育局的协商,压滤机滤布厂家及时处理 专项助学金发放的个案问题。(三)各街道工作职责。1. 配合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 工作。2. 对没有各类有效证件的家庭进行家庭收入情况的核 实工作,并出具证明。3. 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特困家庭申请助学金的服务工 作。六、专项助学金的审批及拨付(一)初审。各中小学校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小组 要严格按照资助条件组织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 审工作。(二)资料保存与上报。各中小学校应将初审的“申 请表”等原件资料保存(保存期为3年),及时录入本校学 生申请人

7、员资料,并汇总合成“统计表”,把受助名单以电 子文档方式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并加以盖章 的“统计表”及电子文档报区特困助学金管委会。(三)审批及拨付。经区特困助学金管委会审批之后, 管委会办公室应在区扶困助学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 资助款拨至各有关学校。各学校收到资助款后应于7天内 与学生办理款项确认手续和学校收费手续。七、专项助学金的监督(一)区特困助学金管委会负责对专项助学金的使用 及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各学校 的专项资助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情况。(二)特困生专项助学金发放情况每年汇总报区民政 局备案。(三)专项助学金接受区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例 行监督检查。(四)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办事不公,造成专项 助学金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暂行办法由XX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九、本暂行办法自200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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