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实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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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实习报告范文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 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 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 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 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 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 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 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 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

2、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 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 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宄,参加了 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 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 民法院XX年4月2 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 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 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 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

3、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 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 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 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 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 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 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

4、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 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 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 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 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 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 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 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 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 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己通知 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 一辆车折抵了 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 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己按 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 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 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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