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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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演讲 浅论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演讲范文 :Y市于洼卫生院丁寿生 关键词:封建统治;法治;民主;人权。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特别性,法治文化也不能例外,特定的文化产生着相应的法治思想,封建统治思想在我国的形成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生产条件打算的,有着极其深厚的基础,传统文化对于思想的形成作用是具大的,要实现法治社会必需树立法治意识,封建统治思想与法治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不彻底毁灭封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建立法治化社会,假如立法脱离了对民众思想的改造,就不可能取得满足的效果;没有民主政治的建立,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的实现;法治是民主政治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也

2、是承载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曲直的过程,对于人权的保障才刚刚开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才理性地回归到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中来;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一定会实现。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遇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意伦理纲常的社会,而全部伦理纲常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独裁统治,这一传统生生不息,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彻底转变。然而当代中国是必定要实行法治的,因为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需经历的历史过程,自觉抵制封建统治思想应当成为当代青年,尤其是法律工应当具有的品质,那么,今日我

3、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那些呢? 我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历史,我国距法治化社会的实现还相当的距离,回顾百余年的沧桑历程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文化精英们,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至今没有熟悉到或者是不情愿承认这样的现实;他们要么在潜意识里抵制西方法律文明,用很多封建的东西麻痹自己或变相灌输着别人的思想,要么照搬西方的法律文明,试图用拿来主义实现中国的法治化社会;一些文人们,不惜粉饰甚至篡改历史,美化时弊现实,以此争夺人们的“眼球”,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民族的期望寄予在为数不多的所谓英雄人物身上,恨不能让康熙、乾隆再世(影视表现尤为明显),好像有了他们的英明“统治

4、”,中华民族就有了振兴的期望;很多官员对于被别人称为“青天大老爷”、“父母官”感到颇为得意;官员们把法治理解成依法治理、以法而治,目的在于以“法律”统治国家,合乎统治需要的就合法,不合乎统治需要的自然也就非法了;很多专家习惯上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也就有说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也就顺理而成章地把法律作为了专政的工具,而专政是需要有特定对象的,假如没有了“敌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所以需要不断地树立“敌人”,甚至是假想的也在所不惜;殊不知,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尤其是近代的闭关锁国的国策没有给中华民族带来富强,反而使“天朝”受污辱,民族被欺凌。只有在理性回归依法治国的今日,我们才初

5、步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因为唯有法治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只有法治才可以最为有效地让权力摆脱野蛮和任性,才能得到真正的“宪政”,国家的经济建设才能走向正轨,才能国富民强,才能实现“以人为本”;没有民主的法治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在专制体制之下,法已经伦为权力的奴仆,法已经被权力拥有者任意转变着,这里的法律实质只能是统治者的手中工具,法律就像一个被强奸的少女,更为可悲的是:这个少女还必需承认强奸者行为的合法性,她必需向世人大喊“这是一种爱”,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民族的悲哀,转变这样的局面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前进过程,我们有必要大体上了解我国的古代“法制”,

6、人类社会总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最终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当人类生产成果在满意个人需要后有了“剩余”之后,社会分工成为必定,为了追求所谓的“公正”必定需要“规则”,“管理者”的形成已经成为一种必定,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法制文明的起源也同时出现。 纵观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很多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定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

7、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这实际上就是家国一体),也就是说以“大家长”的代表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的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乃至于天罚神判的迷信思想,无一不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统治者自然把这些理论和观念当成“国家”的最高利益加以弘扬和扩大,凡是宣传这种思想的人就被“御封”,被“恩荣”、“赏赐”不懈运用“国库资金”为之“树碑立传”,对于那些全部“异类”思想者打入大牢,甚至灭门九族。把封建统治者的愿望上升到“国家意志”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惯用手法,它一方面与专

8、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害怕、愚昧、软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根据礼的规则行事,让被统治者们不得不承认统治者的合法性。以所谓“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孔子的君臣父子关系被认为是统治中不可缺少的“大伦”。孟子又继承了这一思想,把君臣父子关系依旧看作是最根本的二伦,并进一步提出了“人伦”的概念。孟子认为“人伦”是人的本性,是人与禽兽相区分的本质特征,“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换言之不根据如此的“人

9、伦”也就不是人了,全部这些的目的在于让人们:“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苟且偷安的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为了满意封建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过去和现在这样的思想家层出不穷,而且被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所推崇,极少例外。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这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臣民们已经习惯了服从(服从的结果必定也带来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便是服从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

10、,导致我们的民族缺少创新,个性缺乏伸张)、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即使在现代法治的今日,很多民众仍旧普遍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他们仍旧不敢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也不可能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更不可能不卑不亢地与政府对话,即使喊冤也必口口声声恳求“青天大老爷”为小民作主。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听从既定的法律、法规,乃至于对全部的过去的“上喻”、“最高指示”和今日的“红头文件”一律接受,不敢“越雷池半步”,生怕惹来杀身之祸,而且这样的事情过去和今日经常发生,这就导致“小民”对法律是否侵扰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不敢追求,至于至关重要的“选举权

11、”更是天上的太阳,远远看着是可以,真正实现是万无可能的,“参政议政”简直是天方夜谭的事情,更是肯定可望不可及的,什么“天赋人权”、“契约自由”、“法律公平”、“权利制衡”那些只能是西方的神话。 既然要对王权或皇权进行至高无尚的极力维护,全部可能给统治者造成不利的言行必定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过去的思想犯与后来的政治犯都是专制统治的必定产物,例如孝经.五刑章称:“五刑之属大于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再如礼记.王制载,商代有乱政、疑众等罪名规定:“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12、。”所谓乱政罪,主要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一是随便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二是扰乱法定名份或变乱政制法度;三是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疑众罪则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一是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二是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三是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四是顽固服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五是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凡此种种,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专制统治的手法之恶劣,这种灭亡人性的封建专制统治手段,在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手中变得越来越完善,时至今日,我们还很难从中彻底解脱出来,很多所谓的传统至今仍旧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几千年传统专制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

13、,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需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公平的冲突。四是很多案件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执法的拦路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平凡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状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况且即使诉诸于“县大老爷”或法院,他们最终得到的可能远远不能弥补既成的损失,因为“官”就“法”,老爷不是“青天”就是混蛋,“青天”也

14、好,混蛋也罢,是非曲折任凭他们说了算,在此状况下,假如他们不能买动混蛋或感动“青天”,他们只能是“听天由命”。“立场中庸”,“不偏不倚”,不敢鲜亮表达自己的立场,生怕惹祸上身,也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 总而言之,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方式,皇权统治从来都是统治中国的主要形式,否则,中国的法文化传统就不会有如此巨大的顽固性。正如亚当斯密曾所说:“今日旅行家关于中国耕作、勤劳及人口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客居于该国的马可波罗的报告,殆无何等区分。若进一步推想,唯恐在马可波罗客居时代以前好久,中国财宝就已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之极限。” 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听从集体

15、利益,注意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假如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敬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再来看看近代中国的“法制”建立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1905年开头的清末修律,是在英国凭借坚船利炮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面对“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窘境,在八国联军进入X市,天朝大国尊严扫地殆尽的悲残境地,义和团“闹”的如火如荼,眼看自己的“政权”欲坠、江山不保,为了达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之目的,以“大权统于朝延,庶政公诸舆论”为动身点,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不易,永久尊戴”的保证的前提下,以“中体西

16、用”、“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的形式被动地接受了“西方法律”。这种形式上披上西方法律外衣,而实际上仍是走封建的老路子的全部立法,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动摇与破坏封建传统文化深层结构的。 自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中国要么处于军阀割据,相互残杀,要么“起义”革命不断,全部的暴力革命的共性是:革命不仅是打破社会旧秩序的过程,而且必定是否定法治的过程,在这种状态下,全部正确的法治思想或理念只能是昙花一现,肯定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法治。国民党政府前十年的立法:宪法草案(五五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国民党政府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它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汲取西方先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实现中国法治(国民党政权所追求的法治)的一面,但是,这样的立法在“蒋先生”的独裁统治下,也变成了维护“家”天下的工具,全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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