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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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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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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资料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篇一:国家助学金评定流程及相关文件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 【2021】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市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分配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资金一起,及时拨付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 2021—2021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 学院董事会: 我院2021—2021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本周就要进行了,现就评审工作作以下流程,请审核: 1)本次评审以张周权、苏丹、封绪荣、罗泳、郑仁等五人为院学工处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郑仁为组长,罗泳为副组长,封绪荣完成全院申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汇总工作及全院协调工作;由郑仁、罗志华、万亚印为院级评审组,万亚印为组长。

2)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全院班主任工作会,学习《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形成了以班主任为小组长的助学金班级评审小组,要求各小组长认真《按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地进行初评工作,对全班学生进行宣传、 地方二级证明材料收集、申请汇总、初评、填写申请表格、复议并制成电子文档呈报学工处 3)评定工作流程: 篇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及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几条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无嗜烟嗜 5、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院级纪律处分;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 3、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 4、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5、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上课迟到、早退和旷课这,以及考试违纪和作弊者; 7、其他被认定的学习与纪律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三、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同学优先: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户籍证明材料为准) 2、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病例证明材料为准) 3、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4、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5、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6、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民政部门证明)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选阶段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在9月10日之前,以小班为单位 以上材料收齐后由员书面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2.民主评议阶段:小班全体成员均要参加候选人民主评议,不到场者予以记录并上报员班长邀请班主任到场监督候选人须过全体学生半数者方能通过,班长记录最终名单并请班主任签字生效 3.各班生效名单人数少于分配名额的解决方案 遵从在合班内补选原则、员书面审查和班干部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单独公告监督原则 篇三: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亲切关怀,为认真做好我部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我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知行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评选范围 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并在书院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档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 四、在学院或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公益事业等活动; 五、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年学分绩点达到2.5分以上且通过计算机一级者(不含大一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参加校级以上各种竞赛获奖者,通过大学英语四以上者优先考虑(不含大一学生)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拒不缴纳者; 四、宿舍卫生不达标者;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采取个人申报方式,各班级整理汇总班主任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并告知本人,以此为基础确定正式申请学生名单。

二、人员审核:对于各班级评选的初步候选人,通过与周围同学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综合了解初步候选人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对有异议的同学经调查属实后,取消评比资格 三、公示上报:经书院审批的初步人选进行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工部精品模板,内容来源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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