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文号:沪卫财收[2002]8号各区具卫生局、物价局、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为了进•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现将《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 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为了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计委、 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币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一、 开展特需服务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条件(一*)特诊部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条龙服务,包括挂号、诊治、送化验和取药等 町开展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空调设施,有茶水供应参加提 供特诊部特需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病人山专人带到有关科室检查、治疗二) 特需病房特需病厉服务要求套间、单人间或双人间,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独立 卫生间和沐浴设施,有空调设施,并配备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等其他相 关生活服务设施。
每天山副主任以上医师杳房,床位医生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 护理力最,保证病人的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病人的检杳和治疗需有专人陪护三) 其他其他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特需服务项目,以满足病人的特殊 要求二、 特需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一) 为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经市卫生局批准,-般在二级以上实行独立核 算的非营利性医院口〔开设特诊部或特需病龙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 10%,对供需矛盾突出、床位使用率高的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批后,町增设不超过核定 床位总数10%的特需床位二) 中报开设特诊部和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须将服务项目、人员条件、基木设施、收费 标准等有关事项报市「卩生局审核,区(县)属医疗机构及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应分别先报上 级主管部门初审,再山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医疗机构方町开 展特需服务三、 特需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管理形式特需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吋兼顾币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速,实行价格放 开特诊部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收费价格,山医疗机构白主确定特需病龙诊疗费和护理费 可在基本医疗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向上浮动,并分别报市卫生、价格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备案价格i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英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禁止价格歧视的规定,医疗机构对特需病人和非特 需病人在同等服务条件下不得实行价格歧视特需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四、特需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i)开展特需服务必须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质虽的前提下,通过医疗机构内部 挖潜,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二) 引入特需服务领域的竞争机制,“门J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各医疗机构特需 服务的备案价格向社会公示三) 特需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 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四) 各级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服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大服务项目、不 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捉供特需服务的,应责令整改,并山有关部门依法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