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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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未成年人迁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未成 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 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三是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未成年人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 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 感染气四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 少重新犯罪率。(二)

2、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未成年人 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 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 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 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 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 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3、良好社会氛围。(三)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 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 其迁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 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 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未成年人;要 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 严厉查处违法违

4、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 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未成年人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 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和条件。(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破查处 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 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 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五)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预防体系,把好育苗关。察觉未成年人违

5、法犯 罪的蛛丝马迹,家庭成员责任重大。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 人犯罪的源头。同时,加大力度惩处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力的父母,增设对父 母或监护人处罚的法律规范,以督促父母(监护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学校应 加强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 意识。加强未成年人自身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增强对各种不良风 气诱惑的抵抗力。(六)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 作,不能出现空白点,要争取将有偷窃、打架斗殴、淫乱、吸毒等不良行为和经 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帮教范围。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派 出所”

6、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和拓展工读学校、少管所和劳教所的 职能作用。对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地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 要依靠多方力量,把打击犯罪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将失 足未成年人从泥坑中挽救起来,使他们重新做人,有效遏止他们向惯犯、累犯和 重刑犯发展。青少年发展面临的六大主要问题在知识和信息化社会,综合国力的竞争己经演变为知识和科技的竞争。有效开发 人力资源,是缩小中国与世界先进国家之间知识差距和数字鸿沟的关键举措,也 是我国的必然抉择。全球化的时代的到来更是要求青少年具备全球意识和品质, 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交流,成为通用性、开放性、创造性和具有

7、全球意识 的人才。从我国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这些不但对青少年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青 少年发展提供了新契机。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和政府不 但肩负着保护青少年的责任,更肩负着培养青少年、维护其发展并使其成为国家 合格建设者的重任。但从我国目前青少年发展的现实来看,青少年发展的理想与 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必须抓住发展机遇,把握 时代契机,推进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同时还有认清现实差距,发现问题,不断改 善,以促进青少年的发展。目前,当前,青少年的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 一些问题,主要

8、表现在以下方面:1. 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目前,中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半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约 4000-4200万人,城乡贫困人口合计为6200-6700万人左右,其中包括1372万 贫困残疾人和270万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遗孤(程样国、王鹏程: 城乡贫困群体问题的解决与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江西社会科学, 2006)o据2005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教育花费己成为城乡 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 2005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调查报告, )。由于缴纳不起高昂的学费,许多贫困家庭子女舍弃了上大 学的机会外出打工。而在选择高校和专业上,大多数低收入家庭子女会选择条件 较差

9、、收费较为低廉的学校,而中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因条件许可,能够选择更好 的学校和更好的专业(钟宇平、陆根书:高等教育成本回收对公平的影响,北 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o儿童发展的城乡差距较大,人口调查资料显示, 城乡儿童死亡率的差距有所增大;儿童发展的地区不平衡较突出。从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儿童失学率等主要指标看,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十分明显(熊 振南:我国儿童发展的趋势、成就和问题,中国统计,19983o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

10、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 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受教育权、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 青少年发展权的重要内容。法律对于青少年平等权的规定,目的就是消除发展上 的特权和歧视,促使公民发展权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但是,权利的法定化 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现,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并不一定就能转化成有效的法律规 范。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需要许多条件的支持。在中国改革的实践中,青 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尚未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平等问题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1、例 如,基于历史、户籍制度等原因产生的农村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差 别对待”问题;基于歧视所产生的女童、残疾人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基于特权 和市场化原因在高等教育领域以及学前教育领域所产生的不平等问题,等等。2. 青少年校园人身伤害问题在我国,每年发生在校园的青少年受到伤害案件达14万件之多。根据有关部门 统计,仅2002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人数达1.6万人,平均每天近50 人,即全国未成年人每天消失一个班o 1999-2000年,全国76所高校发生各类 案件9278起,非正常死亡176人(张毫:“校园伤害事件频频发生”。法制日报, 2002-05-30)o这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12、。作为学生来讲,一方面,未成年学生尚 在发展过程中,其身体、认知水平、社会能力等尚不健全,与成人相比,在社会 人群中处于劣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未成年学生的抵御能力(体力)都处于劣 势,在人为伤害案件中,以儿童为被害人的伤害司空见惯。而在自然灾害面前, 由于未成年学生的预见能力低和预防能力弱,受害人群中儿童也是首当其中。同 时,由于未成年学生的自控调节能力比较薄弱,心理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脆弱, 其心理也易受伤害,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往往危及其一生。另外,学校是年轻 人聚集的场所,在学习过程中,除休息时间,有80%的时间都是在校园度过的, 所以校园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学生人身伤害以其表现形式的不

13、同,分为显性伤 害和隐性伤害。一项全国范围内的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社会调查显示,对于显性 伤害,我国少年儿童实际受到伤害最多的场所是学校和家庭,在社会环境中存在 伤害隐患最多。隐性精神伤害较多发生在家庭中。这就是说,家庭、学校、社会 是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三大环境(劳凯声、孙云晓:半代中国少年儿童人 身伤害研究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近儿年来,学生在学校的 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引发学校与学生间的纠纷并被媒体曝光,学生人身权利保护问 题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3. 青少年中特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主要指孤残青少年、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及女童等。残疾 学生不公正待遇等问题

14、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并已经引起社会的普 遍关注。从高等教育来看,尽管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 “高等学校必须招 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但在我 国高考招生过程中因身体残疾而被高等学校拒之门外的实例却不断被媒体曝光 (“驼背青年考研落榜,自称失败与相貌差有关”,南方都市报,2005-4-13)o 而由于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权界限的模糊以及监督机制的欠缺,立法上考生 又缺乏法定的救济渠道,这些考生的受教育权缺乏特殊保障,形成对身体残疾者 的歧视。从义务教育来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五十 七条规定了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人民政府

15、设立具有特定设施的特教学校 (班)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的义务及其拒绝 接收的法律责任。虽然这些规定突出了身体残疾者的受教育权保护,但由于缺乏 对政府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监管职责的规定(“学校让智力不好的学生跳 级以使其早日毕业”,兰州晨报,2005-9-16),在当前应试教育、强调升学率 的现实下,身体残疾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事实上并未得到特殊保护。在我国,由于封建“重男轻女”思想残余的影响,女性学生辍学、被父母虐待和 遗弃、受到性伤害现象大量存在。一些贫困家庭在无力付费的情况下,首先牺牲 的

16、是女性的受教育权。比较而言,各地女童的辍学率明显高于男童。而在贫困偏 远地区,在校舍、合格教师和教学设施都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学生更难以得到政 府的资助。在这样的机会条件下,即使“无差别对待”,这种由于过去的歧视所 造成的后果,依然使女童无法获得与男童平等的入学机会。平等受教育权一个重 要的方面是教育的结果平等。但目前中国女性普遍存在就业歧视,这种就业歧视 甚至堂而皇之出现于各种报纸上和招聘之中。在能力相同甚至女性能力强于男性 的条件下,女性的就业机会也远远小于男性。据统计,仅辽宁省沈阳市收容遣送站每年就有600多名16岁以下的流浪儿被收 容。流浪儿由于缺乏生活来源,增加了他们走向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的可能。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至少有约1000万 闲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具有不良行为的未 成年学生也被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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