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效案件结案方式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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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时效案件结案方式之思考所谓时效,其实就是时间的效力,即法定的有效时间;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 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 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其期限由半事人约定不同,它是法定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一、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门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类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 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涉及身体伤害及拒

2、付租金等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外,还有一些单行法,如合同 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等法律均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归根 结底无非就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这是它的直接功能,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乂间接 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期目的也不是为了鼓励赖帐。二、债务人可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间接获取利益,这种利益可称之为时效利益。对于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从两方面去看:国家对*事人的民事权利是应该保护的,保 护的方法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国家就不再保护, 即不再强制

3、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一个人借了另一个人的钱,本来是应该还的,而过了一定 的期间就可以不还了,起诉到法院,法院反而判决权利人败诉,这时法律只根据这种事实 关系就判断权利关系,而不再追究二者是否一致,即法律在一定情况承认那种不合乎真正权利关系的现状。因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使债务人间接获取了利益,故可称之为诉讼肘效 利益。三、诉讼时效利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主张权。X寸于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认为,诉讼肘效期间届满后,其公力救助 权归于消灭,权利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即丧失了程序意义一的起诉权, 应驳回其起诉。这种观点明显迷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民法

4、通则关于不予保护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起诉,法院 应受理。法院受理后,对诉讼时效的问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应等当事人提出,若认 为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换句话说,无论兴事人是否 主张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予以适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一)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迁背了民诉法确定的不告不理原则。时效利益 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是否主张时效利益应由其自行决定。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 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当事人主张时效利益的应以抗辩形式提出的,当事人 一旦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则应进行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

5、适用。(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调查,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债务人提出时.效利益抗辩,应当举证证明超 过诉讼时效的事实。若权利人提出诉讼时效具有中止或者中断、延长事由的,同样应当由 其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审查半事人为支持其主张而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 分析认定,无需自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依职权调 取证据的情形限定为: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是涉及依职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诉讼时效利益 属于实体上的权利,不属于程序事项范畴,人民法院

6、是不能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三)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利益抗辩的,视其放弃权利,应当允许。债务人主张时效 利益通常对权利人的请求提出抗辩,以求达到得以免除自己履行义务。债务人不主张时效 利益抗辩,应当认定是放弃其民事权利,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并不违背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够加以限制。若人民法院强行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权利人 的诉讼请求,势必影响办案的社会效果。所以,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半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超时效 案件给予很大的灵活性。四、当事人自愿履行,在程序上应当包括诉I公外的自愿履行和诉I公内的自愿履行,在

7、 方式上包括实际交付的自愿履行和承诺交付的自愿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 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 款通知书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 即属于诉讼外承诺交付的自愿履行。在诉讼内,债务人自愿履行但又不能当即交付时,可 以进行调解,促成达成协议,这就是诉讼内承诺交付的自愿履行。诉讼外的承诺交付在诉 讼中只能作为证据:诉讼内承诺交付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送 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因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支持 债权

8、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当债务人对超时效的请求,在书面答辩中乃至法庭辩论终结前, 既未提出时效利益抗辩,也未表示愿履行的,视其放弃时效利益抗辩权,按默示IH愿履 行处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既不提出书面答辩,也不出席法庭审理的,同样按放弃时效利益抗辩权处理,视其为自愿履行,缺席判决支持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总之,有关超时效案件的审理,各地法院在裁判时做法不一。有的采取职权主义,不 等当事人提出,便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的则采取当事人主义,凡半事人未明确提出 时效利益抗辩的,即按自愿履行处理,作出履行义务的判决。为求超时效案件审判的统一 性,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上述见解与各位同仁商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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