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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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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的法律探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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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的法律探讨论文摘要:在厘清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异同的基础上,对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的法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论文关键词:供电;管理模式;法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首批县级供电企业的上划工作经国资委批准后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采取的上划形式不同,但基本上有两 种:一是地方股权上划后,直接将原定售局改制为省公司的分公司, 如辽宁;二是地方股权上划后,将县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如安徽此两种形式的区别,归根到底取决于县公司存在方式的差异,即县公 司是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存在此两种组织模 式究竟哪一个更为合理和优越不仅决定着农电体制改革的进程,还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选择成熟的模式予以组织实 施,从组织方式上优化县级公司的管理模式,是法律工作者亟待做好 的工作一、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不同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时,县级供电公司是作 为省公司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 些问题之前,先要搞清楚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有哪些不同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分公司是公司 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分支 机构。

他们是上下级关系,因为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 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所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 司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 构,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 机关,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而在法律上讲 不能独立享有所有权而登记为所有权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 称只要在本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 活动,不过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是按公司外部组织关系进行的分类,是依法设立的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自己独立承担的具有法人 资格的经济实体相对子公司而言,在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依 附与依附的关系上,处于控制和被依附地位的公司是母公司,则处于 被控制和依附的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指拥有子公 司一定比例以上或全部股份并通过协议方式实行控制,它们虽然也是 上下级关系,但它们在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中均以自己的名称独立开 展,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后果,所以,“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4条第2款 从法律层面分析,子公 司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是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经营范围 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限制,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以自 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从以上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特征分析对比,可以看出子公司是拥有自己独立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享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 人资格,没有自己的财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其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他的开办公司承担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是间接 进行,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决策而对分公司则是直接控制其人事、业务、财产,分公司的 经营活动必须是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 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 立的财产,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即由隶属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二、省公司对县级供电公司的出资问题在理顺省、县两级供电企业管理模式中,理顺的是资产即 省公司对县级供电公司的出资问题从安徽省县级公司资产结构看, 其资产由占51%股权的省电力公司与占49%股权的原县级供电局两 家出资成立的现安徽省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律地位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通过资产上划,占49%股权的 原县级供电局放弃股权,将其划拨给占51%股权的省电力公司,这 样,省电力公司就拥有了 100%的县级供电公司股权,县级供电公司 事实上成为法律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公司 法第58条卜同时,由于省电力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是国有 资产,则县级供电公司就由原含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国有独 资公司,省电力公司因而成为县级供电公司的独立出资人,无论县级 供电公司作为分公司或作为子公司存在,其出资人都是省公司。

结合前述对子公司和分公司两者的分析、比较,如果对上 划的县级公司采取分公司模式,则县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利好在于:一是便于经 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其人、财、物受省公司直接控 制,县级供电公司经营活动的自转紧跟省公司经营活动公转二是分 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机构设置少,管理人员少,其成本费用要比全资县公司与省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属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因不涉及所有 权变更,故不必负担税收但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是县公司生产经营 在省公司指导下开展工作,经济效益得不到很好的体现,缺乏必要的 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我发展能力受限二是管理效益低下由于没有 自主权,生产经营中凡遇到问题只能层层上报,管理链条长,管理效 率低反之,如果采取全资子公司模式,省电力公司因县级供电 公司的资产上划成为独立出资人,则省公司有权决定县公司董事会的 组成这样省、县两级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 营活动其利好:一是县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经营决策权、资 产处置权,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经营负债承担责任,与省公司互不 连带,有效规避风险二是县公司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可减轻整个 系统的税收负担。

但亦存在成本费用高于分公司模式和个别历史负担 重的县公司经营压力大的弊端以安徽省临泉县供电公司为例,该公 司地处皖西北全国第一人口大县,用电客户47万户左右,地方经济 较为落后临泉供电公司现为省电力公司控股的楚售县级供电企业(其资产组合为省公司占51% ,县公司占49%),现有职工445人,定资产1.73亿元,2010年供电量为10.72亿千瓦时2000年12 月,临泉供电公司按照安徽省农电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由省经 贸委、省电力公司正式批准临泉县供电局改制为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o 10年来,该公司在独立法人实体治理的结构模式下,从2000年初的资产评估账面定资产(净值)3373万元、拥有12座35千伏变电所、主变压器21台、35千伏线 路16条、总长度为199.02千米、全年电网供电量2.78亿千瓦时, 发展到2010年底的固定资产(净额)1.73亿元,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净资产增长了 5.13倍,35千伏变电站18座,共32台主变,合计容量12.59万千伏安;35千伏线路31条,总长度316.26千米, 实现了农电发展三步走”的目标,供电量也从2000年的2.7亿千瓦 时上升到2010年底的10.72亿千瓦时,增长近4倍。

实践证明,经 过10年的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安徽省县级供电公司在省公司的宏 观管控下,采用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模式都取得了显着成就三、建议上述法律分析以及安徽临泉供电公司的发展实践都为县级 供电公司采取省公司统管下的独立法人治理模式即子公司的运作模 式提供了充分依据首先,结合县级供电公司在各地的实际情况,从 发展上看,省公司不易统管得过紧,要给县级公司充分的自主权,让 他们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建立自己的董事会,对 企业重大经营作决策,县级供电公司以子公司存在比较符合实际其 次,完善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县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 由省公司在宏观上给予指导,从省公司层面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监督检查,对县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相对独立、自我经营、自我发展 是一种积极的促进最后,在当前人、财、物集约化管理的模式下, 积极利用政府对电网建设支持的有利时机,加快改变省公司对县公司 控股的管理模式,将县级供电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有利于从源头 上真正调动县公司工作的积极性笔者相信,通过省公司的科学管理 并给予有效的激励,通过扩供促销、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壮大县级供电公司机体,发挥法人治理机制优势,县级供电公司的自 我发展能力一定会持续增强、蓬勃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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