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践应用

ss****gk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68KB
约6页
文档ID:20512891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践应用_第1页
1/6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践应用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修改/公众观念内容提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普通法系国家认定事实的标准,与我国司法实 践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较大差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 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引入中国刑事诉讼,司法实务工作者不仅需要审慎把握普通法系国家与我 国司法环境的不同,更需要针对案件不同重点把握合理怀疑,并要防范证明标准运用失衡、 与社会公众观念脱节等问题,还要注重完善裁判文书的证据评议2012年3月14 LI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吸 收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且将“证据确实、充分界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 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可见,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细化解释,实际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为此,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的实践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域外实践(一)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含义及源起排除企理怀疑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 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除、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 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 他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⑴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证据裁判原则在普通法国家的具 体体现,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不强调以个人的确信状态作为 裁判的标准,而是更倾1可于排除那些具有公共正当性的怀疑、“不掺杂个人情感的超然性” 或者“非个人化”的证据标准12J在普通法系国家,作为指导事实裁判的证据准则,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证 明标准那样被明确地规定在成文法典中,因此要探寻这一表述的源起也只能从判例和学者论 述中搜寻依据英国最早在判例法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在十八世纪的初期,但 那时该标准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对其他案件并未做如此要求在其他的刑事案件中,最初 使用的证明标准乃是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须有“明白的根据”嗣后,又交替使用过各种不 同的用语,旨在表示“信念”的不同程度。

1789年在都柏林所审理的谋逆案件中,才将信念 程度落在“疑”字上形成了一直沿用至今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31(二)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19世纪后期,排除含理怀疑作为被普遍接受的证明标准而广泛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尽管 其在美国宪法条文中没有被予以明文规定,但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In re Winship案 中认为,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保障包含了:除非将指控之罪的每个构成要素 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不得裁定被告人有罪[4]由此,陪审团成员们作为事实 裁判者进行有罪与否的判断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有了宪法上的约束力而在司法个案中,陪审团是如何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呢?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由于陪审团裁判无须提供理由,人们事实上几乎无法对它提出批评甚至于,即使陪审团 的裁判事实上缺乏有效推理规则的支持,也不足以影响其终局效力因此,就上述意义而言, 在其裁判过程中,普通法的事实裁判者事实上享有异乎寻常的自由”[5]怎样才能达到排除 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就成为存在于陪审团成员心目中的一个神秘课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英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我们不妨从最近在美 国轰动一时的凯西•安东尼涉嫌弑女案[6]的公开报道中寻找相关答案。

2011年7月5 口, 福罗里达州一个由7名女性和5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作出裁判,认定凯西被指控谋杀其女 儿的罪名不成立,只认定其构成向执法人员撒谎的轻罪[7]这一宣判让舆论为之哗然,因 为之前大多数人都倾向于认为凯西就是故意杀害其2岁幼女的凶手指控凯西的检察官向 陪审团展示了两幅画面:一是凯西在凯丽失踪的那个月里进出夜店寻欢作乐的景象;另一幅 则是凯西在凯丽失踪被人发现的前一 LI在身体上刺青Bella Vita (美丽人生)的画面由此, 检察官指出唯一能从凯丽死亡中获得利益的人就是凯西此外,检察官还强调了凯西自2008 年6月16 LI以来所说的谎言,其中包括时为单亲母亲的她向自己的父母亲虚构了一个叫 Zanny的保姆,并声称她们和自己富有的男友(实际上也并不存在)一同在佛罗里达州杰 克森威尔,由于保姆遭遇车祸住院,所以他们要呆上一段时间[8]简而言之,凯西有作案 动机、有事后妨害司法调杏的行为,其异常表现使得犯罪嫌疑集中到她身上然而,究竟是什么样的“合理怀疑”使得陪审团成员作出了无罪判决呢?首先,控方指控凯 西的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将凯西与其女儿凯莉的死亡关联起来,也没有一 名证人能够证明凯西与凯莉的死亡之间的联系。

其次,法医学证据也是脆弱不堪的,因为凯 莉的尸体高度腐败而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说明她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最后,在刑事调查中, 凯西被指控用来藏匿凯莉尸体的轿车后备箱内没有被检验出凯西的DNA,也没有检验出被 控用来谋杀的三氯甲烷因此,“尽管控方试图把凯西肖像化为一名通过杀害女儿来追逐花 天酒地的生活的冷酷的骗了,但上述疑点得以使凯西的辩护律师在陪审团成员脑海中形成了 合理的怀疑气[9]从上述新闻报道来看,陪审团成员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至少是符合司法证明的标准的 凯西•安东尼涉嫌弑女案如果放到当今中国的司法环境中,正是属于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案件:只有作案动机和案发后的异常表现,但既查找不到作案凶器也不明确死因, 作案手段完全不清楚现实中很难想象有哪个公诉机关敢于将这样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去接受 审理,通常这样的案件属于定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无罪的证据也不确实、充分,属于标 准的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类型[10]二、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国内理论界对这一 标准的研究观点有“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相对真实说”等,[11]这些学说围绕客观 真实究竟是证明的目的还是一种标准、有哪些诃操作性标准可以适用于证明活动等问题展 开。

还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分为五个层次:第一,铁证或者铁案的证明标准,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概率为100%;第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概率在90%以上;第 三,基木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概率在80%以上;第四,案件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的标准,概率为70%以上;第五,虽有疑点、也能 定案的标准,概率为60%以上[1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证明标准的统一性侦查终结、提起 公诉、判决的证明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文字表述上来看,三者是 完全一样的;二是强调证明的客观性证据确实也好,充分也好,都是描述一种客观状态而 非主观认知,也就是强调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二是尺度 掌握的随意性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 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证明标准的掌握尺度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界限, 什么叫清楚,怎样才为确实、充分,均无规定,很容易造成具体把握上的随意性从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来看,我们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会随 着时代变迁、地域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差异。

例如某甲运输毒品案[13]某甲,男,22岁, 缅甸人2010年12月30 II,某甲受另一缅甸人指派,采取贴身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至 云南省瑞丽市bl瑙路4号,在交接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胯部查获海洛因1041. 5克 (纯度62. 9%)o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聘请了一名从事中缅边境贸易的商人为其提供缅甸 语翻译,但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此外,侦查机关提取毒品的笔录载明是从某甲的胯部提取 到三块海洛因,但该份提取笔录系中文书写,没有翻译在场,某甲在提取笔录上用缅甸文字 签名捺印,同时提取过程也未拍照录像某甲作了两次有罪供述以后翻供,辩称自己不明知 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毒品也不是从其胯部提取而是从其腰部挎包内提取,同时还称其听不 憧汉语,更无中文阅读能力这起案件先后被移送A、B两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A省 在审查时认为某甲在侦查环节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无法使用,因该翻译不具备资质证书证明 其通晓缅甸语,同时讯问现场也无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佐证某甲与侦查人员沟通无碍,某甲称 其听不懂汉语的辩解得不到有效排除,从而导致某甲有罪供述的客观性、内容其实性存在重 大疑问此外,毒品藏匿方式作为推定犯罪人主观明知的重要情节,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经 杳证,某甲确实不具备中文阅读能力,其在中文制作的提取笔录上签名时并无翻译在场,且 无视听资料佐证毒品系从某甲隐私部位提取因此毒品海洛因是从某甲何处提取也存在疑 问故此,A省司法机关认为证明某甲的有罪供述和提取笔录均存在重大瑕疵,证明某甲 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某甲构成运输毒品罪而B省司法机 关认为,缅甸语翻译人员不需要资质证书,只要某甲做过两次有罪供述即可认定其构成运输 毒品罪至于毒品提取笔录未经翻译即交由某甲签名,也不影响毒品是从某甲隐私部位提取 的客观事实因此B省司法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己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认 定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从A、B两省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来看,A省掌握的证明 标准显然比B省更严格,但究竟谁的认定更符合客观其实,大约很难得出一个“正确”的结 论,毕竟掌握的证明标准严格与否和认定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证明 标准再严格,结论也有可能出错;证明标准不严格,结论也未必不正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 定的,在认识能力和水平同等的情形下,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能够尽量避免冤枉无辜三、我国现行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比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是以“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为基础的,只是通过明确三项条 件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细化和解释以便司法实践操作。

因此,从立法本身来看,修正 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表述上具有前后一致性,并没有冲突和矛盾关键是立法引入 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概念,而“排除合理怀疑”与修正前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是有 所区别的首先是适用的前提不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要建立在几个前提之上:第一,坚持证据裁判;第二,对公诉犯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第三,坚持正当程序;第四, 坚持司法独立而我国还缺乏严格意义的上述前提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真实发现的迫求 具有一种“绝对化”倾1可,正当程序如果不足以发现事实真相就会被忽视社会公众舆论对于 冤假错案的判断也是来自于事实认定方面有重大错误,由此牵连出来的程序不正当问题才会 引人关注反之,如果发现了事实真相而程序不正当,以普通民众的心理接受程度很难将其 视为错案如果把我国的证明标准变更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 况下,很难判断距离发现真相和正当程序的bl标是更为契合还是渐行渐远其次是强调司法人员主观性的程度不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强 调的是主观反映客观,更为注重的是证明结果与真实真相一致的客观性因此,从这个意义 上讲,这种证明标准的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无论当时的认识条件有多少局限性,无论 这种认识需要循环往夏上升多少次,只要客观真相尚未被发现,那。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