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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附件: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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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附件: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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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结合 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勺,是指对通信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 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小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 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而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依法签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 方式;(四)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A)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 式二) 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 约定。

三)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 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将调整 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以签收日期为准)不予确认也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 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 并书而通知承包人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以书面文件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 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 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巳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巳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三)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发包人可 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 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巳被确认C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 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 我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 他有效文件;(四) 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包工包料的工程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 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设备及材料投资比例较高的,预付款比例可按不高 于合同金额的60%支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通信线路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通信管道工程分别为合同金额的30%、20%、40%o(二)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退于约定 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 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 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卜列规定:(一)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进度结算与支付即按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分段交工后初验结算的办法支付工程进度款二) 工程量计算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 接到报告后14天内(以签收日期为准)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2天通知承包人,承 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 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 无效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巳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 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 包人不予计量三) 工程进度款支付1、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同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限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 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限,以及自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乂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 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初验后三个月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非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结算同样适 用此条一)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实 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杏的基础上,发包人直接审查;政府投资 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且提不出正 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索赔要求三)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 500万元一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 2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达发包 人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 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 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 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 生费用应在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 数量和单价、机械(仪表)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 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 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 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 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 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到达14天 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己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 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 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 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申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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