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资源管理与混居民族地方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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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资源管理与混居民族地方的和谐【摘要】由于资源管理的多元性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由此各民族实 现了生物资源的均衡利用,减少了对同一物种的消耗,避免资源抢夺,从 而实现混居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和谐。【关键词】资源管理民族地方和谐混居民族地方要想得到发展,解决生计问题最为重要,要解决生计问 题,必须对民族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及生物生态资源管理好,千 百年来黔东南各族人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 黔东南的资源管理方式黔东南的资源管理方式不外乎行政约束力、法制约束力和原生宗教约 束力三类。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三类约束力在不断地变迁,但三个要素并 没有变化。总的来说是变中有不变,不变中有变。1.1行政约束

2、力的变迁各民族在改土归流前的“寨老”制度与议事制度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 展中所积淀的原始氏族社会民主自治、规约、组织和观念的统一,构成了 民族社区原始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它以一种特殊的行政约束力管理着民 族社区。直至雍正六年以后,清王朝对黔东南实行“改土归流”,各民族地区 的行政控制权归国家所有,其行政约束力的主体发生了变迁。先是清王朝 靠杀人立威,威逼各少数民族就范,继而是民国政府强令边胞改装。这一 时期各民族对. “政府”的敌对情绪未曾消减,因而“政府”的行政约束力 不能完全掌控民族社区,其原生的行政约束力依然发挥作用。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实行各民族平等,国家行政控制深入到每一个村 寨。从政治

3、学的角度分析,原生的民族行政约束力就此消失,但若从历史 人类学的角度进行考察,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寨老制依然存在。改革开放后,乡村重归自治。1988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 督。在这一文化背景下,“寨老”制度脱去“行政”的外衣重乂浮出水面。 寨老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村两委,维护乡村公共秩序。寨老们承担了民间法 官和调解员的职责。有了他们的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社会也就和 谐了。1.2法律约束力的变迁习惯法是民族社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它是居于支配 地位

4、和民族氏族统治阶段意志的社会规范,在村寨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 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由于黔东南是一个山高路远的偏僻山区,历史上与 外界联系不多,所以大量的习惯法一直保持到解放前,甚至某些传统习惯 法对今天的民族社区还有约束力。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仍有遗存。这些法律约束 力在维护民族社区治安,保障资源安全,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起着 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的冲突是存在的,完全按照国家法律办,各 民族群众目前还不能完全接受;完全依照习惯法来约束民族社区,则不利 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有损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个矛盾一时还难以解决。1. 3原生宗教约束力依然存在原生宗教对人

5、的行为有一种规范作用。泰勒认为原生宗教的核心信仰 是“万物有灵”,即早期人类怕触怒神灵遭致惩罚从而产生约束力。禁忌 的本质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作为一种习惯法规范,正是调整 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在民族社区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资源 管理的意义。黔东南各民族禁忌砍伐村前寨后的风景林,禁忌房前屋后乱 动土,这对于保护生态平衡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村 民文化素质提高,原生宗教文化有所淡化,但它的影响依然存在。1.4乡规民约融合“三种约束力”管理社区社会控制的方式,我们将其分为三类,即行政约束力、法律约束力和 原生宗教约束力。其实从古至今这三种约束力都是融合在一起的,只

6、不过 “行政”的代表过去是“寨老”;现在是村两委。法律过去是习惯法;现 在是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结合。原生宗教约束力的范围比较宽,在这三个约 束力的共同作用下,使“乡规民约”变成村民的一种共同行动。2. 生物重点保护对象的多样性促进混居民族地方的和谐由于原生宗教约束力与行政约束力和法制约束力是相辅相成的,因而 管理方式,特别是原生宗教内容的差异性,造成了生物重点保护对象的多 样性。甚至即便是同一民族其生物崇拜也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比如苗族 普遍崇拜枫树,但也有崇拜秃杉和其他树种的;侗族普遍崇拜杉树,但也有崇拜红豆杉的等。正是由于管理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生物重点保护对象 的多样性,使得黔东南各民族生物

7、资源实现均衡利用,减少对同一物种的 消耗,避免造成资源抢夺,实现民族社区的和谐。黔东南各族人民对于生境的适应,通过资源利用过程中达成的族际文 化制衡,各得其所,这才是各民族可持续利用而获得生存的基础。是这块 土地上的各民族相互和谐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因。3. 乡规民约管辖主体的多样性促进混居民族地方的和谐资源管理的管辖主体一般是本村、本氏族。本村自己能解决的事情本 村解决;本村不能解决的事情,联合其他村订立乡规民约解决如果管辖区 域超过县界,则需通过县与县的相关单位解决。3.1本村、本氏族制定乡规民约管理制定乡规民约来管理本村本氏族的管理模式是资源管理的基本单元。 其他的资源管理模式都是由此种基本

8、管理单元往四周延伸的。苗族“鼓山林”(苗族鼓社公有山林)不准滥砍乱伐,不准随意放牧, 只有到鼓社节时,经过鼓头议定能砍伐少许制作新鼓和过节之用。这条习 惯法人人遵守,个个害怕神灵报复,害怕断子绝孙,同时它的管理主体就 是本氏族的“鼓头。黔东南境内的苗族以外的各民族对资源管理的名称尽管不同,但管理 模式都是一样的。在国家法比较完备的情况下,民族社区对资源管理仍然是很严格的, 经过群众认可的乡规民约依然具有权威性。3.2多个村寨制定乡规民约管理当需要规约的资源管理范围超出一个村寨或一个氏族的辖区的情况下,必须邀约相关村寨的负责人来议榔,或订立款约对相关范围的资源进 行管理。比如,1988年雷山陶尧

9、、乌尧、黄里三地的儿个村寨滥砍乱伐严重, 影响了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这就需要若干个村寨共同订立乡规民约来 制止这种现象。3. 3用国家法与乡规民约共同管理在民族社区各种资源纠纷处理若涉及到县与县时,不太好解决。一般 来说县与县之间的资源纠纷需要国家法与乡规民约共同进行控制。以下这个案例很有意思。雷山县与台江县因雷公坪一条沟水的用水权发生过较大冲突。这条沟 水流量较大,为每秒0.2立方米,可以灌溉2000多亩稻田。原来雷山县 开觉村、羊排村没有利用这股沟水,后来这两个村开沟用水。因此与台江 南刀村发生冲突,甚至还动过刀。后来由两县政法委处理这一案件。台江 县政法委依据国家法做本县南刀村的工作,

10、认为过去土地私有,从这片土 地上流下的水别村不能使用是对的,但现在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应本着 “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来商量,后两县塔成协议:单日放水到南 刀村;双日放水到开觉村和羊排村。为此,开觉村与羊排村的大沟专门设 了一名管水员,负责轮班灌水,到哪一户时按商定的时候灌水。擅自在大 沟中开水口灌溉自家田地的,按入水量的多少罚款。开觉村过去盗放一班 水罚款50元,现在罚90元。用国家法与乡规民约共同管理水资源收到了以好的效果,实现了村与 村,县与县的团结和谐。综上所述,由于资源管理的多元性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由此各民族实 现了生物资源的均衡利用,减少了对同一物种的消耗,避免资源抢夺,从 而实

11、现混居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和谐。基金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生物均衡利用与民族自治地方 和谐发展研究一一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项目编号: 10YJA850031)o参考文献:1 罗义群.原生宗教约束力对法律行为的辅助与配合J.原生态民 族文化学刊,2009 (2).2 罗义群.原生宗教与民族社区和谐构建M.北京:民族出版 社.2010. 45.3 罗康隆.文化适应与文化制衡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136.作者简介:罗义群(1947-),男,苗族,贵州黄平人,凯里学院原生态民族文化 研究中心教授,贵州省省管专家,贵州高校教学名师,研究方向:民族学 与生态学。(作者单位: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5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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