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名词解释大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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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工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名词解释大全(一、许可篇)【前言】:1.2012年12月4日下午、2012年12月18日上午、2013年1月12日上午,本人在“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讲授基层工商食品安全监管实务,授课之余,认为有必要了解和清晰 基层工商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定义和渊源,强化食品 安全监管基础知识。为此,本人将基层工商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 的相关名词解释进行了整理,供参考。2. 整理是一件很累人的工作。3. 整理无非是为了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加清晰地厘清工作思路,切实作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整理者:衢州市工商局何小英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2、第一部分内容】:L食品;2.预包装食品;3.散装食品;4.进口食品;5.农产品、食用农产品;6.乳制品、乳制品增项;7.保健食品;8.食品添加剂;9.批发、零售。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 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 的物质。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 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 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

3、食品 原有品质的环境。2.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 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 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重点监管:合格证、生产FI期、保质期等项目。预包装食品两个很重要的特征:一是定量,同一包装食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或容量;二是预先包装,标识内容法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 FI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 的

4、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 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往往规模化、工厂化生 产的产物,预包装食品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对象之一。3. 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 义,由于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权赋予卫生部 门,其有效规章应当作为我们执法的依据。卫生部制定的散装食品 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 180号)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 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

5、装,并在标签 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 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由此可以判定:散装食品 同样是一种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是其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 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整包购入后,可以拆开零卖,可以根据消费者需 要的具体数量分拣、分割和另外包装。解读:2004年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散装食品卫生 管理规范中,对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 半成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 和水产品等。因食品卫生法于2009年6月1日废止,散装食品卫 生管理规范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内容自然无效,由于食品 安全法并未

6、对散装食品进行定义,因此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定义应该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 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法2004) 96号)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o散装食品的特点:一是无预包装,包括无法预包装(如包装等原 因无法标识)和无需预包装(传统消费习惯或者食品特征决定),或 者采用简易包装的;二是包括食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部分需要重 新加工、制作后才能食用;三是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 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散装食品在贮存、销售中,应当 在贮存位置、容器及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FI期、保质期、 生产经

7、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从 上述特征看,常见的散装食品包括:炒货、饼干、糕点、卤味、酒类 等等。4. 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未对进口食品进行定义 上的界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 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 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 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

8、得进口” O由此可见,所谓的“进口食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履行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报关程序;二是必须要有境内的进口商。而通过 走私、正常出国消费购买带回等途径的入境食品,或逃避了海关的正 常监管,或不属于外贸进出口交易行为的“标的,显然不属于食 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O总之,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是一个法律概念,而 非地域空间概念,并不是标称国外生产的食品即必然是进口食品,只 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进口的食品,才能称之为“进口食 品” O从某种意义上讲,内地生产的食品出口到境外后再进口到内地 销售的,显然一般人都不会称之为境外食品或国外食品,但却可能属 于法律意义上的“进口

9、食品”。因此,虽然食品安全法未对进口 食品给出直接的定义,但仍然可以从相关条款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即 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是特指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由中 国大陆境内的进口商在履行正常报关、商检手续后进入中国(大陆) 市场用以销售的食品。通过走私、正常出国消费购买带回等途径的入 境食品,不属食品安全法所称的“进口食品,而只能称之为国 外食品或境外食品。5. 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 10届第49号,2006-4-29)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10、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 上述概念看,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属于食品中比较特殊的品种, 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食用农产品: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 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 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浙江省食用农 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2003-12-1)食用农产品: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 加工产品。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 1号)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关键: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否进行 了加工(尤其是深加工),经过初

11、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本质属性基本 未变;经过深加工,由于本质属性发生了质变,则划分为食品。常见的容易与食用农产品混淆的食品有:一是以粮食为原料加工 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二是各种蔬菜罐头(罐 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 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三是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 饯,炒制的果仁、坚果;四是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 茶饮料;五是精炼植物油;六是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七是各 种蛋类的罐头;八是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等;九是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等。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

12、税务总局2005 年发布)比较科学合理的界定了食用农产品范围,因此,对指导开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经营食用 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国家工商局对江苏省工商局 的批复(工商市字2010 162号)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2011年5月,国家工商总 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 2011 109号)中,再次重中了上述意见。6. 乳制品: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 的产品。包

13、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 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 乳粉、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 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 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乳制品增项规定:2011年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食字(2011) 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 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 审核和管理。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 行调

14、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 方乳粉)。7.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 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疗疾病。保健(功能)食 品在欧美各国被称为“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称为“功能食品”。我 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过一、 二代的发展,也将迈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仅需要人体及动物实验 证明该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更需查明具有该项保健功能因子 的结构、含量、作用机理以及在食品中应有的稳定形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

15、特定保健功能或者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药食两用的中药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药食两用的中药 名单84种,这84种中药,即可以作为食品用,也可以作为药品用,是 进行食品或保健食品开发的重要原料。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 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苑、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 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 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 牡蛎、美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

16、布、枣(大枣、 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 干姜)、枳子、枸杞子、枢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檄、香蕾、 桃仁、桑叶、桑根、橘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服子、莲子、高 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 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棚子、酸枣仁、 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意苞仁、蓬白、覆盆子、广 蕾香。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 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号、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 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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