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简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的参与理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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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金融论文范文:简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的参与理由论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的参与理由论文摘 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应当是权力主体、金融机构和 社会公众(包括金融消费者)充分互动、共同努力的结果。本文从社 会公众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为 视角,在界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的基础上,以湖北为 例对公众参与的目前状况进行了述评,阐述了美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公众参与的做法,并对如何推进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提 出了倡议。关键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参与;研究1003-9031(2014)03-0057-03 D0I :10.3969/j. iss

2、n. 1003-9031. 2014. 03. 13一、理由的提出西方国家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反思后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 者权益的效果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活动的信心以及参与 度,最终影响金融机构自身的存活与发展。二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 是金融消费行为的重要一方,受自身知识、能力所限,往往在金融消 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所重点关注的对 象。三是权力主体。权力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司 法机关,他们是金融消费规则的制定者、金融消费

3、行为的监督者和金 融消费纠纷的裁判者。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 深思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理由,重点关注权力主体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 益方面的职能和作用。与此同时,往往把社会公众仅仅作为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的受动对象,很少研究其如何主动地参与到金融消费权益保 护过程中,以及应当发挥何种作用。笔者认为,社会公众不仅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被动接受者, 而且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一股重要推动力量。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地 和权力主体以及金融机构开展互动,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深 化,积极维护自身在金融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概念剖析目前,学术界对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

4、与理由的研究尚 不充分,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笔者认为,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采取提出意见倡议、开展舆论监督等多 种方式,积极参与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公平交易、规范 管理、有效维权等多个环节,以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 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参与 方式的多样性。一方面,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活 动之中,和相关主体面对面地进行互动,并对其决策产生影响。例如, 社会公众在立法部门就相关法律征求意见时提出口己的倡议;在行政 管理部门就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重大理由举行的听证会上陈述意 见;在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

5、件审判期间协助一方积极收集证据资 料等等。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可以采取间接方式参与到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活动之中,为相关主体依法管理提供线索、作出决策提供参考意 见、口律经营营造舆论氛围。例如,社会公众可以就金融消费权益某 方面的理由开展学术研究,在互联网上就相关理由开展讨论,在广播 报刊等媒体上发表对相关现象的看法等等。二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消 费活动之中。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直接或间接 地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事项发表意见或者施加影响。例如,某 司法机关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存在霸 王条款,有

6、权向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并协助其调查取证。三是参与内 容的全面性。社会公众可以参与到一切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关的活 动中去,发挥其影响力。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由社会公众选出人大代表 并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任命行政机关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属 于代议制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社会公众的诉求和权力主体 的管理目标之间可能出现偏差:一是处于最基层的社会公众的诉求可 能需耍通过多个环节才能传达到权力主体耳中。在复杂的传导过程 中,可能出现“信号衰减”、“信号丢失”甚至“信号错误”等理由。 二是作为权力主体的组织或其中的个人,其本身也存在“逐利”的

7、冲 动。不排除个别主体置社会公众的诉求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寻 租”,从而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权力主体的整体公信力1。 三是权力主体的技术、经验和精力的有限性和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之间 存在矛盾。在管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权力主体不可能做到时刻“睁着 眼睛”,“紧盯”金融机构的每笔金融交易。公众参与能够有效地解 决上述弊端:通过社会公众与权力主体的直接对话,减少信息传导的 环节,使得权力主体能够全面地了解社会公众的诉求,使得权力运用 更符合民意。同时,公众参与能够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参与的 过程也是监督的过程,使得“寻租”行为无所遁形,确保权力主体正 确地行使权力。此外,社会公众作为金融交

8、易的一方主体,能够在第 i吋间查知其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及时向权力主体反馈所发现的违 法线索,扮演权力主体“耳目”和“触角”的角色,帮助权力主体提 升管理效能。由此可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既是权力主体 管理所需,乂是社会公众意愿所图,更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强有 力的助推器。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目前状况述评一一以湖北省为例在湖北省内,各地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当地人民 银行牵头协调展开。笔者对近年來湖北省内人民银行系统和社会公众 互动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显示,公众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对金融消费者的调查问卷显示,社会

9、公众对参与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工作的效果予以肯定:一是便利了社会公众对金融消费常识和常 见金融消费陷阱的了解;二是督促人民银行等权力主体对金融机构金 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三是提高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效 率。同时,调查还显示,公众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度和广 度有待加强:一是参与的目的还比较单一。目前基本限于法律政策咨 询和金融消费纠纷投诉两个方面,较少对权力主体开展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倡议。二是参与的热情还不高。关心的事项主要 限于自身权益有关的理由或纠纷,对于己无直接关系的金融消费权益 纠纷关注程度较低。三是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基本上采用“单兵 作战”的方式,很少

10、通过建立临时性或非临时性组织等方式开展集体 维权。五、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的美国经验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 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第一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 念。在这篇咨文中,指出消费者具有4项权利:(1)获得安全商品的 权利;(2)正确了解商品的权利;(3)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4)与 消费有关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倡议的权利2。就与消费有关的事务提 出意见和倡议的权力可以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参与理念的雏形。 2011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并依据该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认为仅仅 依靠经验

11、分析不能保证最佳管理效能,应当从广泛收集到的社会公众 的观点和经验中获益,由此能够避开依据偏见或者不完整的信息作出 不适当的决策,使得少部分人受益的同吋损害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利 益。因此,该局注重从不同主体一一包括金融消费者、律师和被监管 对象等那里获取信息,以提高管理水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消费 者金融保护局通过公开管理和创新使用各种科技手段,鼓励社会公众 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并为其参与提供便利:一是创新技术,研发 了众多科技系统为社会公众参与提供渠道。例如,在该局正式挂牌管 理之前,就建立了网站(ConsumerFinance, gov)来和社会公众进行 互动。又如,该局发起了名为“获取

12、倡议”的活动,该活动邀请社会 公众通过Twitter、电子邮件、YouTube视频等渠道反映意见和倡议。 通过该活动,该局收集了数百条倡议,并通过该局在YouTube 的专 门频道对视频倡议进行了反馈。再如,该局还在Facebook Flickr 等社交媒体上开设博客和专栏3。通过这些渠道为社会公众申诉在 金融消费或金融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如何解决这些困难 提供了便利。六、推进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倡议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提升 各方对公众参与重要性的认识,把公众参与从“自发”变成“自觉”、从“个案”变成“惯例”,乂要为公众参与搭桥铺路、提供便利。

13、具体而言,可以从社会公众、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的参与理由论文金融机构和权力机关三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公众参与金 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和广度。(-)提升社会公众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首先,提升社会公众对基础金融知识的认知。只有掌握了基础 金融知识,才有能力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 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作出初步的研判,为自身的金融消费行为指明方 向。其次,提升社会公众对自己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权利义务的认知。 只有清楚地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才能适当、充分、高效地和金融机 构、权力主体进行互动,降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再次, 提升社会公众对社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14、方面的事件的参与意识。要通 过各种媒介使社会公众意识到,今天别人的事情(如定制相关法律规 定,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明夭口己的利益,今天别人身 上发生的故事可能就会变成明天自己身上的事故,以此提高社会公众 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实现提升社 会公众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的目的。同时,社会公众应当转变传统“单兵作战”的参与模式,通过 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NGO)等方式开展集体维权。 采取组织化的参与模式对于增强参与效果具有重要作用:第一,能够 增强公众参与的影响力。较单个主体而言,群体的影响力会更大,其 意见和利益诉求更容易被相关主

15、体所重视和采纳,从而更容易达到维 权的目的。第二,能够提升公众参与的质量。组织化模式具有自我教 育、自我提升的功能,能够训练社会公众的参与技巧并培养其合作精 神,丰富其中个体的金融知识和维权能力,克服单个主体表达的无力 与无序,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二)推动金融机构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金融机构应当鼓励社会公众与其积极互动,提升金融机构乃至 金融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提振社会公众参与金融消费活动的信 心。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广开言路,通过各种渠道倾听社会公众对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和倡议,围绕社会公众的需求改善服务质量, 提升客户体验。另一方面,在产品设计、服务或交易过程中应当保障 社会公众的

16、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及时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积 极和社会公众开展良性互动。(三)权力主体应当对公众参与敞开大门权力主体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目标的主耍实施者,应当采取 各种形式,加强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和互动,将社会公众作为自己管 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金融消费的各个领域,扩展到金融消费的各个 环节。第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就立法机关而言,应当严格按照立 法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下转第73页)(上接第59页)面的立法计划、法律规定制定的进展情况,法 律规定草案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及时予以公布,倾听社会公众的意见 和倡议,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相关立法的统计资料、研究报告等背景资 料;就行政机关而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 及时公布行政管理职责和权限、办事流程等事项,便于公众查知和参 与;就司法机关而言,应当依法公开职能设置、管理制度、工作规范 等事项,确保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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