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

上传人:ss****gk 文档编号:204580587 上传时间:2021-10-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探讨,许茂华(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初探许茂华(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12级春季班)论文摘要 H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关于不是集体组织中的成员来继承农村宅基 地使用权的确切的法律依据;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半重点审查 遗产是否确定无误、继承人的人数、集体组织对该继承的实施所持的意见等问题。在 未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半考虑对非集体组织成 员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附加使用期限、使用费等合理的限制。论文关键词宅基地继承公证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legal system concerning the coll

2、ective members of the organization not to inherit the exact legal basis for rural land use right; handled notarization of rural land use right succession process, the review should focus o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estate is correct, the number of heirs, collective organiz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3、views held by inheritance issues. Rural homestead in the future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inherited the right to use the process,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non-inherited class members to obtain land use right to limit the use of the additional period, the use of reasonable fees.Pape

4、r Keywords homestead inherited notary目录引言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剖析1. 从法律体系及立法权限的角度分析32. 从继承自身属性的角度分析43. 从继承公证的属性的角度分析4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程序初探5(一)如何确定遗产5(三)出证后重点审核的事项6(二)如何收集公证证明材料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四、结语7参考文献8致谢9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飞速发展,为前社会 许多前所未有的一系列的深层次的变革,社会正在发生着一些深刻的变化,其中 的农转非现象就是最典型的现象之一,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进入城市

5、,或者大量城镇化 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农转非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吋 有发生,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可行性直接关系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与和谐,稍有不慎,当利益冲突激化吋,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这一时代 背景下探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对于肩 负预防纠纷、增进和谐稳定等重任的公证机构而言,探索宅慕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 理支撑及具体的操作程序更是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剖析到H前为止,我国法律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实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 承是持否定态度的。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第一,土地管

6、理法规定:只有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申请宅基地,其他成员无权亨受这一权利;第二,继承法 规定的作为遗产的房屋不包括宅基地。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变迁,这-观点显得越来 越不合吋宜。笔者认为,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事实上是一 种误解,因此有必要进行分析探讨,局部完善法律制度。1. 从法律体系及立法权限的角度分析继承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机制应当是毫无疑问的,关于这种基本的社会机制的法 律规制之权限半属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换而言之,基本立法对于继承的核心问题应肖 作出规定,例如,继承的标的、继承人的范I韦I及顺序遗产的处理等;而下位法则只能 就如何实施继承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

7、步规定。由此看来,土地管理法及国务 院近些年来发布的通知虽一再强调,农村村民不得向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出卖宅基地及 其地上建筑物,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则从未提起。这绝非 立法的疏漏,事实上,笔者相信,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中,如果明文禁止城镇居民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疑是挑战社会忍耐的极限。换而言之,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土地管 理法及国务院的相关通他不能成为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渊源。进一步说,国 家土地管理制度中明确禁止非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只是一种行政管 理手段,而当这种管理手段与作为社会基本需求的继承机制产生冲突的吋候,无疑应 半以后者为准,即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

8、均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此一来,必将出现 多数人所担忧的状况,即出现农村集体土地流失、导致农民无基本保障进而导致社会 不稳的情况。所以,这一问题不属于继承机制本身的问题,而只是个技术设计的问 题,如果因为这些形式上的问题而否定社会的基木需求,显然是完全不合理的。2. 从继承自身属性的角度分析继承不是法律科学专有的概念,在社会学的语境中,继承是一种社会机制。人类 社会的进程已经证明,“没有一种社会能不经过生孩子、把孩子抚养成人、送入社会 的分工体系,代替退休和死亡的人员,以完成社会新陈代谢的需要,这些方面可以说 是永久的和普遍的,在他们自成体系的一点上说是独立的。”由此可见,这种社会新 陈代谢的

9、需要既然是永久的和普遍的,那么必然存在一种口成体系的社会制度来满足 这一需要。而继承则是这种自成体系的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另一个角度看, 历史已经证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可能在无休无止的纷争中进行。而“定分止争 之基本法则就在于“确定物之归属”,继承制度亦承扒了此种功能。因此,继承是不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同吋也可以说是社会进步的基木条件之一。而法律 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规范必须满足社会群体在这方面的合理需求,否则,一个社会的 和谐稳定根本是无从谈起的。3. 从继承公证的属性的角度分析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10、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假设这一定 义基本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考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可以看到,继承公证 事实上并非单一的证明活动,而是各种证明活动的综合表现。在继承公证中,被证明 的对象有事实(如被继承人的死亡)、某些单方或多方的行为(如放弃、接受继承、 分割遗产等)。这些各不相同的证明活动共同追求的只有一个FI标,即定纷止争。从 这个角度考虑,真实性应占主导地位,例如,继承人不能遗漏,遗产必须确定,半事 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但业内更多的是从合法性的角度去考虑是否进行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继承公证活动。如果对合法性的理解机械到必须找到明文规定的话,那只能以宪 法“国家依照

11、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为依据了,多但是这样 乂显得太笼统。综上所述,否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观点是一种误解,产生这种误解,有历 史的原因,但更多则可能要归咎我们的观念无法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更新;所以当务之 急,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继承实施的具体制度,而不是争论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能否成为继承标的。作为预防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的公证制度,则应半重点从程序 规则方面对社会的这一需求作出回应。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程序初探继承公证作为公证机关的传统任务,相关的理论研究及程序规范虽然不够成熟, 但已基本成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作为继承公证的一种,基本的程序规范自 然应

12、肖与继承公证一致。但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其木身也带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 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相关程序作一初步的探讨。(一)如何确定遗产在城市房地产法律制度中,登记成为认定归属的依据已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 社会民众的共识。但在农村房屋的归属认定上,能否仅凭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权利 人为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笔者认为这一问题颇值得思考。在农村,以 “户为单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所谓“一户一宅”。而所谓的户, 从语义学上看,应当指“住户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Z的 “户或人员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13、二是确实需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出后无宅基地的;三是规划新村、镇需要安排宅基 地的农户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事实上是整户内的住户, 而非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而土地使用证丄记载的权利人仅是一户之中的长者 或父辈,由此造成公证机构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中认定遗产的巨大困难。FI前, 以传统伦理观念作为支撑,凭借土地使用证认定遗产仅为一种权宜之策,从另一个方 面也反映了社会对登记制度公示公信效力方面的需求;此外,仍需特别注意的是,因 农村房屋基本上没有颁发产权证,未经过管理部门的测绘、验收等,因此,对遗产的 物理特征应肖进行合理的勘验、固定。(二)如何收集公证证明材料继承标的的

14、特殊性决定了公证证明材料收集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 下儿个方面:第一,因作为村民的被继承人基本上属于无工作单位、无人事档案人员, 加Z继承人中迁移户口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得公证机构核实继承人的人数面临巨大的 挑战。H前,暂时行之有效的办法则只能是向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邻居等 进行核查,使之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避免“孤证第二,因被继承人遗留 的遗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现场勘验所得的照片、录像等必须留存,具备实 施条件的地方,可与专业房屋测绘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勘验;第三,在FI前相关法律 制度尚无法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保护己的一种手段,公证机构需征询被继承 人所

15、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确保相关继承人继承房屋后能使用房屋所占的 宅基地使用权。(三)出证后重点审核的事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笔者认为应重点审核以下儿点:一是,被继承人取 得宅基地是否合法,例如,是否持有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是,宅基地上建筑物是否已经完成建造并可称之为房屋;三是,继承人的人数是否 相对明确,并得以排除合理怀疑;四是,继承发生后,是否会导致利害关系人失去住 所,例如,未出嫁的农村妇女(一般均会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可能仍需继续居住 在发生继承的相关宅基地及其房屋内;五是、被继承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 对于继承人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

16、房屋的意见。以丄几点是出具公证的必备条 件,工作必须做细做实。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及相关的公证制度,笔者在此所 提仅仅是儿点零星构想,其体系性、科学性、可行性均有待进一步论证。笔者认为, 在将来修改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在一下四方而进行考虑:第一,应进一步明确可继承的只能是盖有房屋的宅基地,闲置的、尚未盖房的农 村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因为没有盖有房屋的宅基地由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的政策障碍 太大,恐怕在很长一段吋间内均不能突破,但这并不是说没有盖有房屋的宅基地绝对 不能由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另一方面,在H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未盖有房屋的 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继承,则有可能助长某些人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或者潜 规则去获取宅基地,从而造成对耕地的蚕食浪费土地资源。第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