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厨余回收处理产品再利用试验及推广研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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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县厨余回收处理产品再利用试验及推广方案研究计划J投标须知一、本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主管机关所订定之规 定。二、本标案名称:新竹县厨余回收处理产品再利用试验及推广方案研究计划三、本案采购标的为劳务。四、本釆购:属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五、本采购预算金额:新台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六、上级机关名称:新竹县政府。七、依采购法第75条,受理厂商异议之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同招标机关。八、依采购法第76条及第85条之1,受理厂商申诉(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不适用申诉制度)或履约争议调解(无金额限制)之釆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名称、 地址及电话:疑义、异议、检举及申诉受理单位之联络电话

2、、传真及地址:(-)疑义、异议受理机关:新竹县环境保护局,电话:(03)5519345*571,传真:(03) 656049b 地址:30295新竹县竹北市光明五街六十二号。(二)检举受理单位:L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中央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87897548、传真(02) 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三号9楼。2.新竹县政府采购稽核小组:联络电话(03)5511684专线、(03)5518101转3624、传真(03) 5513672、信箱:竹北市邮局四之一号 信箱、电子邮件:paudithchg.gov.tWo3法务部调查局,电话:(02) 29188888;检举信箱:新

3、店邮政六OOOO号信箱。4法务部调查局新竹县调查站,电话:(03)5558888;检举信箱:竹北邮政六OOOO号信箱。(三)申诉受理机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中诉审议委员会,电话:0187897530、87897523,传真:02-87897514,地址: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三号九楼。九、本采购为:未分批办理。十、招标方式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公开评选后办理限制性招标。十一、本采购:不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议,外国厂商:不可参与投标。十二、本采购:不允许厂商共同投标。十三、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以书面向招标机关请求释疑之期限:自公告FI或邀标FI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

4、尾数不足一FI者,以一FI计。十四、机关以书面答复前条请求释疑厂商之期限:投标截止期限前一FI答复十五、本采购依采购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不允许厂商于开标前补正非契约 必要之点之文件。十六、本采购依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不允许提出替代方案。十七、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时起至开标后四十五日止。十八、厂商应递送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数据一式一份暨服务建议书一式十五 份。十九、投标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术或材料之图文数据得使用英文O二十、公开开标案件之开标时间(依采购法不公开者免填):民国97年2月13 口 14时0分。二十一、公开开标案件之开标地点(依采购法不公开者免填):新竹县竹北 市光明五街六十二

5、号二楼第二会议室(本局)。二十二、公开开标案件有权参加开标之每一投标厂商人数(依采购法不公 开者免填):三人以下。二十三、本釆购开标采:资格、规格与价格一次投标,不分段开标。 二十四、无押标金之理由为:劳务采购。二十五、无履约保证金之理由为:劳务采购。二十六、本采购:订底价,决标后公告底价。二十七、决标原则:准用最有利标(评选项目、标准及评定方式如附件)。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 二十八、本采购决标方式为:总价决标。二十九、无法决标时是否得依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实行协商措施:否。三十、本采购适用采购法:无例外情形。三十一、应征厂商资格条件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不得

6、补正)厂商资格:国内合法登记立案之公司、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含大专院校)、法人组织、团体或其它依法令得提供环保专业服务之自然人。证明文件:(一)登记或设立之证明复印件: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其它由政府机关 或其授权机构核发该厂商系合法登记或设立之证明文件,该证明, 厂商得以打印公开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网站之数据代之。(-)技术顾问机构者其营业项目有关环境工程技术顾问业者并应缴附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核发之技术顾问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其属营业税缴税证明者,为最近一期营业税缴 款书收据联或主管稽征机关核章之最近一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 报书收执联。厂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

7、前一期之纳税证 明代之。新设立且未届第一期营业税缴纳期限者,得以营业税主管 稽征机关核发之核准设立登记公函及申领统一发票购票证相关文件代之;但免缴营业税之厂商得免提供。(四)厂商信用之证明:如票据交换机构于截止投标之前半年内所出具 之非拒绝往来户或最近一年内无退票纪录证明、会计师签证之财务 报表或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出具之信用证明等。(五)投标厂商声明书。三十二、招标标的之功能、效益、规格、标准、数量或场所等说明及得标厂商应履行之契约责任:由招标机关另备如附件。三十三、投标厂商标价币别:新台币。三十四、采购标的涉及智慧财产权者,机关取得全部权利。三十五、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投标、作为决

8、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 协助投标厂商:(一)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于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理之采购。(-)代拟招标文件之厂商,于依该招标文件办理之釆购。(三)提供审标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采购。(四)因履行机关契约而知悉其它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信息之厂商, 于使用该等信息有利于该厂商得标之采购。(五)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之厂商,于该服务有关之釆购。(六)机关办理委托设计时,前阶段规划之成果若予公开,为规划之厂商并无竞争优势者,该规划之厂商得参与后阶段之设计服务。三十六、全份招标文件包括:公告、投标须知、标单、投标厂商声明书、切结书、契约条款、评选要点、评选须知、评比标准表、外标封、授权书、招标

9、投标及契约文件。三十七、投标商应依规定填妥(不得使用铅笔)本招标文件所附投标厂 商声明书、价单,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规格文件及招标文件所 规定之其它文件,密封后投标。外封套外部须书明投标厂商名 称、地址及釆购案号或招标标的。三十八、投标文件须于97年2月13 口 13时30分前,以邮递或专人送达 至下列收件地点:30295新竹县竹北市光明五街62号,新竹县 环境保护局。三十九、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实及理由将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一)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订约或

10、履约者。(三)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四)伪造、变造投标、契约或履约相关文件。(五)受停业处分期间仍参加投标者。(六)犯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二条之罪,经第一审为有罪判决者。(七)得标后无正当理由而不订约者。(A)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中大者。(九)验收后不履行保固责任者。(十)因可归责于厂商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十一)违反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转包者。(十二)因可归责于厂商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者。(十三)破产程序中之厂商。(十四)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情节重大者。本须知未载明之事项,悉依政府采购及相关法令办理。关冋避及禁止规定,如厂商有涉及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冋避 法第9条规范一公职人员(包含民意代表)其关系人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营利事业(厂商)不得与公职人员 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 该厂商应不得参与机关采购投标及承揽,违反厂商依公职人员 利益冲突冋避法第15条规定,遭处该交易行为金额一倍至三倍之罚镣。投标厂商为维护权益,应自行检视有无公职人员利益 冲突冋避法规定适用对象,严格遵守。研究计划评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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