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对刑事辩护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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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实施对刑事辩护影响的实证研究【摘要】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进行了 一系列完善。调研发现,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发 生了积极变化,这表现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法庭 辩论权等具体辩护权利都较过去有较大改善,尤其表 现在会见和阅卷方面,这使得辩护率和辩护效果都有 所提升。然而,调查取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等老问 题似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会见权和阅卷权也面临一 些新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 度规定。【关键词】新刑诉法;刑事辩护;实证研究;影 响评估刑事辩护作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及时获得 有效的辩护服务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但实 践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

2、、“调查取证难”等情 形频现,严重阻碍了刑事辩护功能的发挥。为此,2012 年修订的刑诉法在较大程度上强化和完善了被告人及 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至今,新刑诉法已经实施一年有 余,但对丁新刑诉法实施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 刑事辩护的窘境,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有出于此,为了更直观、细致了解新刑诉法实施 后刑事辩护的情况,本文选择选择S省R县作为主要 样本,收集了以下资料:(1)问卷调查。课题组选取 了 R县办理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官、 法官、律师各10人发放了问卷。(2)访谈情况。针对 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课题组对承担R县大多数刑事案 件的5名律师和2名法官进行了访谈。此外,北京尚

3、权律师事务所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刑事辩护实践定 期做的观察报告也为木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一、对律师辩护权力的影响评估(一)会见权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 辩护权行使的效果。新刑诉法实施后,会见权得到了 极大的改善,“会见难”这一问题基木得到解决,安排 会见的时间缩短,会见的频率增加,会见的时间较充 分。第一,会见的安排比较及时。如表1所示,24小 时内安排会见从无上升到40%左右的比例,48小时内 安排会见从60%下降至40%,新法实施后基木没有人 在48小时后安排会见。选择不一定的人数在新法实施 后有所上升,从20%上升到30%。当然,也有部分侦 查人员对会见持抵制态度,

4、使得会见有时不能够有效 实施。原因在丁他们认为会见容易造成嫌疑人翻供和 串供,加大侦查难度;也有认为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和律师的态度有问题。第二,会见次数总体增加。如表1所示,新刑诉 法实施前只能会见2次及以下的比例占到一半,3次 以上的比例也只接近30%,但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 律师基本上能够得到3次及以上的会见次数。总体来 看,会见次数得到了较大提升,基本维持在3次或3 次以上。第三,会见的时间比较充分。如表1所示,新刑 诉法实施前律师案均会见时间主耍集中在30-60分钟, 而新刑诉实施后,律师案均会见时间主要集中在1个 小时以上。没有30分钟以内的,只有1人选择30-60 分钟。表1新刑

5、诉法实施前后律师会见情况对比安排会见时间比例24小时以内48小时以内48小时以上不一 定实施前 0 60% 10% 30%实施后 40% 40% 0 20%律师案均会见次数N=10人1次2次3次3次以上实施前1423实施后0019律师案均会见时间N=10人30分钟以内30-60分钟1个小时以上 2个小时以上实施前1810实施后0 190(二)申请取保候审权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一前提下,保障被追诉人的 正常生活,蕴含了保障人权理念,也是国际人权发展 的普遍趋势。调研发现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比例以及 公安机关批准的比例有所增加。在新刑诉实施前,律 师申请

6、取保候审的比例仅为17%,这较低的比例当中, 也只有12.5%的申请能够得到批准。新刑诉法实施后, 尽管法律规定得更明确,但变化的幅度仍然不大,律 师申请的比例上升2.60%,为19.60%,仍有8成的律 师没有选择申请,批准比例小幅上升,为16.50%0与 这较低的申请和批准比例相适应,公安机关人员对取 保候审的态度也并不积极。调研中发现,有一半的公 安人员认为,律师介入对取保候审没有影响,只有10% 的人员认为有积极影响,剩下40%选择看情况。在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大多无感的情况下,我们 又深入探究了公安人员为何会拒绝取保候审。在9名 律师的调研回答中,有1人认为是防止失控,有2人 认为是防

7、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有5人认为为了防止串 供,还有1人认为是防止再次犯罪。无论公安人员以何种理由拒绝律师的申请,我们发现公安人员主耍是 担心取保候审对刑事诉讼造成干扰,带来办案上的难度,妨碍侦查,降低办案效率。(三)阅卷权阅卷是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直接的防御准备、建立辩护思路的关键阶段。阅卷主耍有三个功能:第 一,了解控方证据有无瑕疵,证据体系是否完整;第 二,通过阅卷来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在程序上有 无违法之处;第三,通过阅卷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 搜集调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做准备。新刑诉法实施 后,阅卷发现了明显的积极变化,总体上得到了极大 的改善。首先,安排律师阅卷的时间大大缩短。在新刑诉

8、 法实施前,有超过三分之一(37.50%)的律师在48 小时内安排阅卷。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一半的律师 会在12小时内安排阅卷,比之前提高了 12.5%,更欣 喜的是有70%的律师会在24小时内安排阅卷。其次,阅卷方式更加多样化。律师阅卷采取的方式并非单一,律师使用方式中频数最多的是摘抄,其 次为当场查阅,然后为复制案卷。虽然摘抄频数最多, 但是从调研中发现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当场阅卷,其次 是摘抄,最后才是复制案卷。对于复制案卷,平均为1元页,有时检察机关人员甚至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阅卷内容,新刑诉法实施后,所有受访律师,均 表示极少收到限制。 (四)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以平等权为基础

9、的制衡性权利, 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 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 要意义。调研发现,无论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还是申 请调查取证,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比例都不高,且变 化不大。这表明,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并不积极。在 新刑诉法实施前,自行调查取证的比例有30%,新法 实施后,比例上升6%至36%,依然有6成多的律师在 新法实施后,依旧不会自行调查取证。更让人觉得失 望的是,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实施前几乎没有,在 新刑诉法实施后,依然只有可怜的3.30%,绝大多数 律师都不会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面对极少数的 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超过一半(55.56%)请求

10、会被检 察机关批准,一般不会出现不批准的情况,剩下的 44.44%的请求,检察机关也是视情况而定,并没有堵 死律师的路。律师申请调取为提交的案卷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批准率为50%, 般情况下会同意。可面对相对较高的批准率,影响律师申请调查取 证的因素是什么呢?调研中对于律师和检察人员共有 20份反馈,归纳为如下原因:第一,律师本人谈到实 践中可以得到批准的情况相对少(5份)。第二,被取 证的单位人常常不配合(2份)。第三,检察机关会 为他们设置相关的障碍(1份)。第四,律师在调查取 证中,往往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3份)。第五,案件 属于隐私案件,检察机关不批准(2份)第六,与定 罪量刑是否存在

11、重大影响(6份)。第七,证据是否具 有关联性(1份)。其中,律师认为影响最深的是职业 风险问题,律师有时岀于自身原因不愿意去参与。而 检察机关人员最看重申请的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是否存 在重大影响。结合以上数据,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之前调查取证 难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其微弱的提升并没有产生影响, 前后变化并不大。整体上,律师自行申请调查取证 比例低,难度大,既有职业风险又有检察机关的一些 阻碍。证据证明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定罪事实与量刑事 实。(五)举证权刑事法庭调查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即查明案件事 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和维护人权、实现程序正当的 功能。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表现为举证和质证。一般 而言,辩护律师

12、举证数量越多、举证内容越直接、举 证方式越具体,辩护的主动性就越强,后续的质证、 辩论也会更加充分,也更可能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 判结果。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举证的频率和数量有所增 加,举证的内容基本在定罪量刑方面。相比过去,新 刑诉实施后律师整体提出证据的频率上升,有5名律 师提出证据的比例是15%以上,有4名律师提出证据 比例为10-15%o而这之前,较多人停留在10-15%的 比例。而在过去有学者对举证研究,有举证行为的律 师大约为三分之一为34.01%o律师出示的证据种类增加。新刑诉法实施前只有 2名律师会出示被害人陈述,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选 择将其岀示的律师达到了8名。律师出示鉴定结

13、论的 概率稍稍增加。虽然律师提交的证据种类有所增加, 但是无论是新刑诉法实施前还是实施之后,律师和法 官对丁证据使用频率前三位,依次为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举证内容。调查发现,新刑诉后,辩护律师倾 向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而不是程序法事实或是其他, 而在量刑和定罪之间,律师首选还是量刑事实。显然,在会见,阅卷极大改善的条件下,举证也 会发生相应的改善,但是变化不大,作用有限,举证 的内容也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六)质证权质证是对证据的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来源、 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证据 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的

14、合法性 (可采性)。质证的意义在于为法庭辩论提供攻击防御 之手段。新刑诉法实施后,质证的频率有所增加,质证的 内容基木为定罪量刑方面。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对 于控方的证据,律师质证频率为40%,实施后,质证 相对增加为65%o这可能是因为律师之前会见,阅卷 充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证据链条更完整, 非法证据减少等原因让律师质证更加有底气。进一步 分析,在有限的质证中,律师的主要侧重点在证据的 关联性与合法性,这和之前律师普遍只关注证据的客 观性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在新法实施前后受访律师 均只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对于证据 的一般性(客观性)不会质疑和辩驳。以上量化指标反映律

15、师在庭审中质证有作用,新 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质证次数增加,与控方对抗增加, 但质证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总体上,新刑诉法实施 后,举证改善效果不理想,质证发挥的效果也并非进 步很大。二、问题与改进(一)会见权会见虽然得到了极大改善,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问 题:(1)看守所的限制。(2)以“三类案件”为借口。 实践中,上述“三类案件”往往被侦查机关做扩大解 释,以此来作为限制律师会见的借口。(3)用秘密关 押的方式阻止律师会见。(4)各地不同的履行告知义 务的标准。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改进 措施:(1)明确规定看守所允许律师会见的手续,例 如:律师持“三证”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 排。

16、(2)禁止秘密关押,给予律师便利以及及时履行 告知义务。(3)统一并进一步明确告知义务的标准。 例如:可以规定律师告知办案机关人员应当以书面提 交形式。(二)申请取保候审权取保候审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导致适用状况混乱、适用率极低。(2) 审批权的滥用。(3)律师参与度不高,申请率极低。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立法缺陷,执法人员观念存在 偏差,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等。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取 保候审的程序以及使用标准,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 以取保候审的权利以及条件。第二,完善相关立法, 符合条件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批准。(三)阅卷权阅卷跟原来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不意 味已经解决,阅卷标准规定各异。(1)对于阅卷时间, 检察院规定不同。(2)对于能否利用通讯工具拍照, 规定不同。(3)复印案卷没有统一收费标准。(4)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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