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

上传人:ss****gk 文档编号:204117546 上传时间:2021-10-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之举证责任倒置(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辽宁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答题技巧 之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 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 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 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 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一、理论范畴及构成因素(-)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面是举证责任的 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 置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木

2、规范。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成为 “规范说”。只有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责任的负担时,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在 理论逻辑上乃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般性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这 个一般性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无从谈起。(二)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 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现象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 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此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 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只有在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 问题。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 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

3、:1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受到损害;3 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此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举证责任之所以称“倒置”,原因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即 证明对象上,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所“倒置”的举证责任客体和“正 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客体,在事实的自身性质上恰好呈正反对立关 系。(四)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被颠倒过来的事 实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相对方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 一般规则来确定

4、的。比如,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某一个事 实主张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该事实主张 的反而事实便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杠杆的调节 下,不仅证明的客体发生了性质上的颠倒,而且在责任主体的位置上也 发生空间上的变化。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决不仅仅意 味着由原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时意味着由被告向原告的倒置。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方就某种 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 对此主张或抗辩的事

5、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具体包括:1一方如果向另一方提出请求应当就此进行举证,举证证明的对象,应 当是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事实。2方提出主张以后,另一方对该主张进行抗辩,应当就此承担举证的 责任。在实体法中,抗辩的事由或类型很多,如在合同诉讼中有债务不存在的 抗辩、吋效已过的抗辩等。举证责任转换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举证的责任,它仍然是“谁主张谁举 证”的规则的体现,它所转换的只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责任,即主观的 举证责任,而且该提出证据的责任,随着诉讼的进行,经常是在当事人 间来回转换。而举证责任倒置则突破了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它免除 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 将此

6、种负担置于反对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基本的证明责任分 配的例外,因此称为“倒置”。(二)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 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 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 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法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的事由主要包 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 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 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 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 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