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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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执行名义【摘要】文章是从执行机构对生效法律文书赋有审查权的角度出发, 通过对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的效力、范围、条件的分析和论证,来提示执 行实务中何种法律文书应当执行,何种法律文书可以执行,何种法律文书 不予执行等若干问题。【关键词】执行名义;法律文书一、执行名义概述执行名义是确定债务人的应为给付,并赋予债权以执行力的法律文 书,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凭借的生效法律文书,也称执行依 据或执行根据。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可以成为执行名义,只 有付有给付内容且债务人拒不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名义。生 效法律文书是执行工作的依据,也是执行请求权的基础,生效法律文书错 误或适

2、用程序错误必然导致执行措施,执行对象、执行标的和执行结果的 一系列错误。为此,对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程序等进行认真地审查, 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应当很好地履行这一法定职责。 在执行实务中,对执行名义审查的重点,首先是判决效力的审查。判决效 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效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作为执行依 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即是有确定效力的终局判决,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 的判决、裁定等。实质上的效力是指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所 有判决都有既判力,但从执行角度而言,只有具有执行力的判决,才能成 为执行名义

3、。其次是巾请主体的审查,一般的中请主体是申请执行人,但 在特殊情况下,如作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或作为法人的申请执行 人分立、合并、兼并、破产等,则必须在确定了权利“继承人”或“承受 人”Z后才能作为申请主体启动申请执行程序。其三是对给付内容、执行 标的和被执行人的审查,一般来讲,只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具执行力,而 因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所做出的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均不具强制执行的效 力。当然给付的内容包括财产给付和行为给付两种,财产给付又包括金钱 给付和实物给付。二、执行名义的难点分析(-)一个案件在经过二审程序的情况下,执行内容依据哪个法律文 书问题司法实务中通常有六种情况:一是二审撤销一审

4、判决重新进行判决 的,依二审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二是二审部分改判部分维持时,应 以一审维持部分和二审改判部分作为执行内容;三是二审维持原判,应从 二审文书送达之起执行一审判决的内容;四是二审调解时,应以调解书 的内容作为执行内容;五是二宙中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 诉的,应从裁定书送达之口起视为一审判决生效,权利人在义务人逾期未 履行时可申请执行一审法律文书;六是二审中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 诉,经二审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撤诉的,在执行中一般应以一审判决的内容 作为执行依据而不应以当事人和解协议作为执行内容,因该协议虽是当事 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但一旦申请执行,往往是因和解协议

5、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因此,申请人只能依一审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提起申请。 当然,依照当事人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的,应从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关于执行程序中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行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是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全部债 务,二是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此,在生效 法律文书载明内容上也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对追偿权或数额进行判令; 二是在判决主文中已判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针对以上情况, 凡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载明追偿数额的,在连带责任人代偿后,均可 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法院应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 偿还,该裁定书应确泄追偿

6、的具体数额,权利人可依此裁定申请执行。凡 是判决主文已判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原审法院不需再下裁 定,可直接以生效判决和当事人巾请立案执行。若判决主文中对其他连带 责任人追偿数额不明确时,该连带责任人应另行起诉,在取得生效法律文 书后方可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对二审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一审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利息均明确到履 行完毕之日止。二审法院依法维判时对二市诉讼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明 确,此时,若权利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二审诉讼期间的债务利息,法 院应否支持?司法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二审诉讼期间的债 务利息纳入执行标的,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7、给权利人;二是因二审生效法律 文书对二审诉讼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明确为执行内容,故法院不应将其列为 执行标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执行标的的应以生效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作依据。二审法律文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中未 将二审诉讼期间的债务利息明确为执行内容,因此对二审期间的利息执行 缺乏法律依据;(2)若申请方上诉,二审维持原一审判决,说明上诉理由 不成立,一审期间己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故应以一审判决的内 容作为执行标的。而二审期间因诉讼所增加的利息损失不应由债务人承 担。三、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执行依据的立案审查是程序审而不是实体审在立案审查时,应依照人民法院受

8、理执行案件应符合的6个条件,逐 一审查,而不是对牛效判决正浜的审查。只要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 第18条的要求,就应受理。而不能以其确有错误而拒绝立案。至于执行 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依照民诉法意见第258条的规定交由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审查处理。(二)执行依据仅确认给付但没有确定给付内容时不得执行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确认之诉也作为执行依据立案执行;有的法 院将虽确认给付,但无给付内容,即无明确执行标的的生效法律文书也立 案执行;有的法院滥用执行权,将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也作为 执行标的执行等,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作者简介:张瑞体(1988. 03-),男,河南南阳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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