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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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陪审员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省高院将“以扩大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为目标,指导、推动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为2021年工作要点,为此,我院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 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会的今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体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工作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保证。(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

2、3人,其中教育系统推荐1人,卫生系统推荐2人、土地城建系统推荐1人、会计部门推荐2人、审计部门推荐2人、妇联会推荐3人、税务部门推荐1人、保险公司推荐1人;其中本科学历10人、大专学历5人、中专学历1人、高中学历4人、初中学历4人;年龄25岁30岁3人、31岁35岁2人、35岁40岁5人、41岁45岁3人、46岁50岁6人、51岁55岁2人、56岁60岁2人。(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2021年8月19日,我院在电视台播发公告、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发出后共有24人报名,其中单位推荐14人,个人报名10人。接受报名后,我院党组和司法局对报名的24人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研究

3、后认为其中一名由于常年在外打工,对本县的现时情况还不太了解,故最后确定了23人。(三)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标准 我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程中,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年龄、职业、学历等的相关要求。在遴选过程中,我院本着公平的原则,严把政治素质关和业务素质关,对24名候选人进行了严格的政审、考察、筛选。在把握好“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政治标准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各单位提名的、文化素质高,特别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以提高陪审员队伍的素质,真正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当然,在遴选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社

4、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有限,故在我院发出公告后,公民个人报名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而且报名人员职业、年龄分布不够广泛。这也警示我们今后要加大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争取把社会上一些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优秀人才引进来。(四)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我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制定并公布了阜南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工作做了全面规定。对于非正当理由而长期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该办法也已做出明确规定,即提请任命机关免除其职务。这一规定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真正参与到庭审中,积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5、而不至于空有陪审员之名。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婚姻家庭类。这部分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中。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部分案件主要是在刑事审判庭,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伤害案件中。参与这部分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妇联、教委的同志,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容易与被告人沟通。三是道路损害赔偿案件和劳动争议与工伤案件。婚姻家庭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劳动争议与工伤案件与人民陪审员的单位工作密切相关,他们在平时工作中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对这些问题他们有工作

6、经验并深知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及占本辖区内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 我院通过考试、审查、培训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23名人民陪审员。到目前为止,23人均参与了相关案件的审理,参与审理的案件数为561件,人均审件24.40件,占合议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3.7。(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确定方式我院采取专业分类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可以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思维方式及专业领域等方面的局限性,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7、(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度 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缺乏具体操作性,其参与审判的程度还有待加深。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原则性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但未加以具体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局限性,人民陪审员往往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让其提供一名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视角以及对是非的基本判断,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一个人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有的陪审员只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宣读一些程序性材料等。同时因为陪审员一般都有本职工作,参与庭审与本职工作会相冲突,从而无法在庭审中真

8、正参与庭前阅卷、评议阶段发表意见以及配合审判组织。三、 人民陪审员的保障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经费落实渠道及补贴方式、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名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具体实践中严格按照我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即:人民陪审员每陪审一件案件法院给予补助50元。由陪审案件所在庭每月在报卷时向政治处报陪审的案件数及裁判文书,政治处审核无误后通知会计室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

9、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补助等必须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保证,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却未能得到落实。(二)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以至于在不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受到严重的干涉,当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犯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四、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管理和培训情况 (一)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

10、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人大还应当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综合测评,届满后由人大进行综合考核。(二)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参与庭审、合议并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以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

11、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违背了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人民陪审员选任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并能顺利上岗,我们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举办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集中岗前培训。指定各庭室业务骨干担任教员,为陪审员系统讲授法律职业道德、刑法、民商法、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并举行了结业考试及庭审观摩,使陪审员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庭审全过程,为陪审员今后上岗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目前,拟任人民陪审员均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为履行职责做好了准备。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必然要运用到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但当前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也日新月异,只靠一两次的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因此法院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和信息联络。如每年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业余学校的学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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