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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 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矿热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工业窑炉、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3 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3.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3.2 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3.3 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4 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3.5 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3.6 安全环保办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单台)。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4.1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4.2 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4.3 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4.4 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