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机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托宜昌市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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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秣归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Zicui Sunshine SocialService Centre秣归县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构”)属民办非企业单 位,依托宜昌市秣归县民政局成立,其业务主管单位为秣归县民政局。机构成立于2014年5月,是秣归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秣归县首批 民办非营利性社工机构。机构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的 服务理念,致力于服务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各类群体,提供专业服 务,促进社会公益发展与社会和谐。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社会工作专业咨询、辅导、培训;2向 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社工服务;3社会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4. 相关部门委托的社会工作

2、服务项目;5与专业社会工作相关的其它业务; 6 运营社会工作项目。* *碎”等社会工作专家担任机构的专业督导,各位督导在相关领域有多年的实务经验。中心目前有? ?名专业社会工作者,? ?名储备 社工,? ?名专业社会工作督导。专职社工和储备社工均具有社会工作专 业背景,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方法的系统训练,使得机构具备强大 的人才资源储备。同时依托稅归县丰富的高素质志愿者群体、专业的服务 物资及服务场所,为各类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充足保障。稅归社工目前主要在老人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等领域开展社工服 务,未来可包含青少年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医务 社会工作等。机构下设一会五

3、个部门,即:理事会、行政事务部、项目研发部、服务管理部、督导培训部。机构成员有三部分组成:一是社工督导 是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三是聘用的兼职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提升内涵,切实提高专业服 务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机构员工、合作单位和服务对象服务,经修改 完善,特制定本员工手册。第一章总则本机构为明确规定机构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 谐,为机构持续经营发展,规范员工行为,同时建立机构与员工之间互惠、 互利、平等的良好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手册。第二章员工权利第一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与中国法律给予之权利,且 不容侵犯。第二条员工有享受

4、劳动安全与保护之权利。第三条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之权利。第四条有参加机构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第五条有对机构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之权利。第六条有按机构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之权利。第七条 有按机构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 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 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总干事申诉以得到公正 待遇之权利。第八条 对机构名义之处罚、报酬、休假等发生争议时,有向政府劳动管 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权利。第九条 对机构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机构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第三章员工职责第一条 作为机构员工,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5、,具体包括:一、员工务必遵守机构之规章制度;二、员工对机构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准时保质 提交工作日志、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相关工作材料;三、员工开展工作时均应配戴工作证;US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附照片一张,连同工本费20元,送行政事务部补发新证,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工作证;损坏时,应至 行政事务部以旧换新;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七、员工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八、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之有关机构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九、员工务须爱惜机构授予使用之公物;

6、十、应就工作场所的各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高工作技能;十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发生不必要之灾害;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他人代办;十三、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机构行政 事务部报备之:员工之住址;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 成员动态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条 员工与本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机构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 工作证、员工手册、文件等物归还机构,若与机构仍有债务时,必须偿还 了结。第三条 员工与机构仍订有劳动合同之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雇用关 系。第四条员工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及配戴各项安全装备,并应注重本身和

7、顾及他人安全。第五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第四章行为规范及准则第一条 作为机构员工,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具体包括:一、员工须仪表端庄整洁;二、讲究公德,尊重他人;三、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US同事间互相关怀尊重,并互为配合完成工作;五、对上级谦逊有礼,言语保持尊重; 六、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分,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报告,并注意简明扼要;七、接听与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八、遇客人来机构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维护机构形象。 第二条 员工职务行为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倡导诚信、团结、创新、求实、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二、员工的一切职务

8、行为,都必须以维护机构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给机构造成经济损失者,机构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机构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US任; 在员工招聘上,机构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一 律由行政事务部按既定的岗位标准进行择优录用,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 竞争环境。机构内部如有亲属关系的员工,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 岗位,机构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第三条 作为机构员工,其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包括: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

9、从事下列活动:仁以机构名义提供担保、证明;2、以机构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3、代表机构出席公众活动。第四条作为机构员工,对其兼职行为的规定包括:、原则上,员工未经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仁在机构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其他 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2、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机构的商业竞争;3、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机构形象;4、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第五条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 益,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 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

10、况下才可以接受, 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机构行政事务部报告,一般应予机构保留。第六条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 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 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第七条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机构信息,在损害机构利益的情况下谋 取个人利益。第八条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九条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付佣 金的,一律上缴机构作为营业外收入;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第十条作为机构员工,在对外交流及交际应酬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机构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

11、朴务实的原则, 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二、机构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严禁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三、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 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 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作为机构员工,必须遵循保密义务,具体规定如下:一、员工有义务保守机构的经营机密,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 密文件;二、员工未经机构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机构文件, 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三、管理人员、涉及技术资料的人员,严禁泄漏机构技术机密。第十二条

12、作为机构员工,具有保护机构资产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机构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 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第十三条 关于禁忌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泄露机构机密或对机构进行不利捏词;在禁烟地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携带与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五、器、散发传单、损毁公物及一切危害公众秩序或安全之行为;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达个人目的之行为;七、未经许可携带公物或文件资料外出,

13、未经许可在机构内拍照,或 私自带外人入机构;八、未经许可张贴标语、召集群众公开演讲,募集捐款;九、非专业机械操作者,禁止尝试或操作机械;十、不得使用机构之工作装备供作私人使用;十一、男性员工不得长发披肩,头发应剪理整齐。赌博、威胁、殴打、伤风败俗等事,侵犯他人权利,携带枪弹利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章第十三条规定事项之一者,机构将视情节轻重, 依惩罚事项酌予处分。第五章聘用第一条 本机构按业务之需要聘用员工,由项目研发部(或服务管理部) 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事务部审核,呈总干事批准后,办理招 聘或内部调配。第二条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K应聘人员面试时由行政事务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14、2、向行政事务部提供有关证件;3、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4、经行政事务部初试合格后通知服务部门(项目部门)主管复试;5、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6、呈总干事批准录用;7、资料转回行政事务部备案。第三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 理报到手续,并缴验相关文件。第四条 本机构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 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二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 合同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新员工由行政事务部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试用期满

15、,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 表,送行政事务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 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第五条 经本机构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警卫、营销、 研发及机构认定其有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 妥连带保证手续。第六条 关于人事安排,机构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 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第七条关于工作调动仁因机构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机构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2、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机构将视情况决定对其 终止雇用与否。第六章考勤第一条关于出勤时间,各部门、服务领域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工作需要,由机构及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条 本机构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机构相关具体规 定办理。第三条 关于出差,员工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 呈部门主管核准后送行政事务部备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 写员工外出申请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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