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

上传人:住在山****ck 文档编号:203408898 上传时间:2021-10-2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2月课程考试商法作业答案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年6月5日,大

2、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

3、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

4、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参考答案:(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n(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

5、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参考答案:(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参考答案:(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n(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n(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

6、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参考答案:(1)具有法定性。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法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定。(2)具有公开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重要法定事项,是公司公示的重要内容。(3)具有自治性。就制定程序而言,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拟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初始股东依法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该行为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创立公司法人。参考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

7、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从本质上讲,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商事关系的私法。基于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尊重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四)诚实信用

8、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五)合法原则:商事行为是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原则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既要遵守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法律,也要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商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商法中确认交易便捷原则,要求商法的各

9、项具体规则反映商事活动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的特征。(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构成商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编制。参考答案:1.【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2.【答案】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3.【答案】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4.【答案】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

10、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5.【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6.【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