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司考商法新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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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考商法新大纲解读 一、08大纲新变化概况与07年相比,08年商法新增考点1个,删除考点76个,变更考点44处。商法部分以删减和调整考点为主,新增考点较少,仅在第二章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中,新增考点“合伙的类型”。与07年相比,08年经济法新增考点7个,删除考点33个,变更考点14处。第一章,竞争法新增“反垄断法”作为本章第一节,包括4个考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反垄断调查机制”和“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劳动法第二节“劳动合同”改为“劳动合同法”,新增2个考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其他考点也作了较大调整。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二节“城

2、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下,新增1个子考点“建设规划管理”。商经法删除109个考点,增加8个考点,修改58个考点。考试范围压缩了,更加集中。考点统计:338经济法:106竞争法9 消费者法10银行业法8 证券法28财税法13 劳动法18土地法和房地产法8环境保护法13商法:232公司法46 合伙企业法32个人独资企业法9外商投资企业法18企业破产法42票据法32 保险法23 海商法32总考点:338重要考点:100个左右其中,经济法部分40个左右,商法部分60个左右。来源:新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3、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二、商法新增考点解读合伙的类型:三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4、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

5、管理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人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6、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出资方式与限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执行事务权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合伙人均可成为执行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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