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术论文 关于金融的国家学术论文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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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学术论文 关于金融的国家学术论文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我们的收入在不断提高,金融需求也不断增加,下面办公室欧阳老师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金融的国家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办公室欧阳老师一起欣赏吧。关于金融的国家学术论文篇一多维视角下民间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内容提要】在长期金融抑制政策下发展起来的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其负面效应也是有目共睹,故业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质疑声不断。文章认为就其产生发展的内生性、成本收益而言,民间金融的发展是毫无疑问的,而且也符合当下竞争理念的提倡,对其加以规范可以化负面影响为正面促进作用。文章从多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生成

2、逻辑,并论证其存在与发展的正当性,为民间金融的阳光化提供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关 键 词】民间金融 金融抑制 金融创新 竞争 【作者简介】汪丽丽(1977-),女,安徽南陵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山西太原030006,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2263 民间金融一词在中国广为使用,既有国家予以承认的民间借贷,也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更有地下钱庄、合会等形式,理论界对其内涵的界定也相当混乱,外延相当广泛。民间金融对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对于它的存在与发展,却有许多制度上的障碍。 纵观各国的民间金融制度无不受到人文环境、历史

3、习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中国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与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是分不开的,而民间金融的创新又为金融抑制政策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文中笔者从多个角度阐述中国民间金融的生成逻辑,同时论证了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正当性。 一、民间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1973年美国学者麦金农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提出金融压抑理论1。麦金农通过对大量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政府对金融体系干预过多压抑了金融体系的发展,同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与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根据麦金农的分析,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经济结构的分割性和金融抑制现象,第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分割性主

4、要表现为小型私有企业同大型公司企业的并存和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分割1;第二,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即现代化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并存;第三,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主要表现为对金融活动做出种种行政性限制、对利率和汇率实行严格管制、国家银行占绝对垄断地位、金融业缺乏竞争等2。换言之,金融抑制主要是指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金融垄断比较严重,同时实际金融结构呈现二元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只要国家金融抑制政策不变,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就会长期并存,且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麦金龙提到的金融抑制现象较为普遍,如利率管制、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明令禁止、外资金融机构的严格准入、国有商业银

5、行的垄断等。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行政权力的保护下形成垄断,而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并没有趋于合理,竞争机制缺失,稀缺的金融资源无法进行有效配置。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其资金需求缺口比较大,而国有银行90%资金面向国有企业,在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前提下,转而投向亲友、同行企业、地下钱庄等,从而促进了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 简言之,如果没有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恐无如此规模的金融垄断现象,金融资源的供需矛盾也会趋于合理化。总之,中国长期的金融抑制政策从外部催生了民间金融,同时从负面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符合了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目标,也符合了金融市场

6、化的理念。 二、民间金融:诱致性制度变迁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3。在民间金融中,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性与便利性诱使部分人放弃正规金融机构,而转向民间借贷。或者说民间金融的兴起就是微观经济主体追逐潜在利润、进行创新的结果。 中国民间金融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变迁,完全可以用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及其正当性。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

7、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并不完全遵循市场机制,强调满足国家的需求,即为渐进转轨中的经济提供足量低成本的货币供给,保证体制内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基于国家的效用满足和利益偏好,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始终没有突破国有垄断金融格局。而这种国有垄断金融体系使得金融服务供给存在严重的偏向性,由于国有企业被视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和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国有垄断金融体系依托国家信誉垄断了大部分信贷资金,将资金的90%提供给了国有企业,这样对于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民营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 正因为国有企业获取了国有垄断金融体系的大部分资源,民营经济获取体制内金融资源的可能性比较小,当这种信贷需求超过了官方信

8、贷供给的时候,潜在的大借款人就会转向非官方的资金来源。这也是供给与需求理论对民间金融产生的良好解释。 以温州为例,20世纪80年代温州的非国有工业(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信贷需求与供给的距离很大,民间资金市场几乎是在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向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当时市场上货币的30%40%均来自于此4。金融供求结构的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空间,从而产生制度创新的需要,以弥补现有制度下金融供给的不足,满足民营经济的金融市场需求,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同时,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制度改革使得民间聚集了大量资金,而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狭窄的投资渠道与低收益率:(1)民间资金从

9、银行存款获得收益太低;(2)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股市造假、内部操作等违规行为频频发生,股市的巨大风险让众多中小投资者退避三舍5;(3)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建设投资前期开发成本过大(如石油天然气开发),一般民间资本无法承受,而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又为民间资本的进入平添障碍。因此,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巨大的民间资金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因此,从某种制度上说制度变迁直接来源于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获利机会时就有可能产生新的制度,而制度的选择和变革依赖于整个社会各利益群体对于制度变迁的利益需求,利益群体对于制度创新需求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只要特定制度主体对于制

10、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发动或支持制度安排的变迁。而中国金融行业长期存在的垄断现象使得兴起的民营经济群体及手中存有大量资金的居民无法从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中获利,故而产生新的制度需求,寻求金融多元化,民间金融从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作为一种自发性、自治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温州模式为代表的经济发展要求有大量的现金投放,为民间金融业蓬勃兴起提供了条件,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事实又充分展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巨大作用,也证明了中国民间金融产生发展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三、民间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科斯于1973年10月在法律与经济杂志上发表了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通过

11、交易成本理论对社会上各种商业行为对他人的损害进行分析,指出任何成本问题都有相互性6,科斯的这一理论同样可以运用到民间金融的分析当中。 (一)从国家层面上分析民间金融的收益与成本 对于国家而言,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功不可没。尤其是在国家越来越重视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契机下,民间金融将大有作为,毕竟国有银行在这些地方的营业网点较少,加之贷款手续的不便造成这些地区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较少(尽管国家近年来对于农村贷款推行了新的担保制度,但具体实施起来仍不是很有利,故民间金融在这些地区仍将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这是民间金融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收益。 但民间

12、金融的隐蔽性、高利性、无组织性使得这种非正式金融在其存在与发展中给国家金融秩序带来一定的困扰、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0世纪80年代浙江温州的抬会风潮、90年代的福建倒会风波,以及近年来的浙江与福建等地互助会事件、2022年温州民间信贷危机都是其弊端所在。可以说这是民间金融对于国家、社会的损害,即科斯所说的社会成本问题。 进而言之,民间金融对于国家而言,收益与成本孰轻孰重?即收益与成本的比重问题成为民间金融去留的关键(即能否成为体制内的一种金融制度)。对此问题需要从民间金融是否发生金融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未发生金融风险,亦不是经营外汇业务,甚

13、至是洗钱业务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那么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是要大于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故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问题是处于可以容忍的状态,为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此时收益大于成本,那么国家是允许其存在的。 其次,如果是经营洗钱业务、或者集资后肆意挥霍,没有任何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行为,那么其危害是可想而知的,不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外汇管制秩序,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此时成本显然大于其对国家所产生的收益,那么到底是按照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所研究的那样,征收庇古税呢?还是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由双方进行协商以确定其去留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即没有用庇古税,也没有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

14、交易成本,而是直接采取禁止取缔的办法,将其定位为不合法。这种做法从目前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而言,是不存在问题的,确实违背了相关金融法制与外汇管理制度。但是,从禁止取缔的表象就可以看出,中国这种非法金融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根本无法做到斩草除根。究其原因,从供给与需求关系而言,市场上有这种黑市交易需求,同时供给又存在(虽说是地下),所以再怎么禁止,只要有需求,趋利性会使人们去供给。显然国家的禁止手段并没有起到治本的作用。 依据传统上的庇古税已无法达到目的,对于从事洗钱行为的地下金融政府是不可以通过征税或是收费来使其合法化的,毕竟不是环境污染问题。 如果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进行分析,将其中利害

15、关系向公众说明,使其明了行为的社会成本问题,在比较收益与成本的比重之后,当事人会理性做出选择。当然,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完全按照科斯所设想的那样是个完全市场,人们的行为总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总是在平衡交易成本的过程中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科斯的交易成本分析对于民间金融的去留是一个很好的分析路径。 (二)从民间金融的经营者角度分析收益与成本 对于民间金融的经营者而言,其收益是获取利差及其投资所得,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处在体制外,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冲击,故其社会成本是显而易见的。 同样将民间金融分为发生金融风险的和未发生风险的两种情况。 如果未发生金融风险,一切按着经营者与借款人的预期目的经营,那么经营者的收益则是其利差及其他经营所得,借款人则是获得急需的资金(此处不论其用处,因为民间借贷一般不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处)。而给社会造成的成本则是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冲击,分流一部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但在中国目前金融垄断格局下,对其并没有根本的威胁,故国家对于这类民间金融行为,不进行打击与制止。同时,这种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莫大的促进作用,也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认或支持,如浙江温州方兴钱庄于1987年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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