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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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 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于货币,商品、财产、劳务、技艺、信用等等都可成为资本。从 经济 学和商事法学的角度来说,商人为商业经营之主体,以专门的商行为为业,有承认实质的商业,而不问其营业种类。1 因此,商人可称为营业主或 企业 主。资本组织指某一商业活动或企业中何种资本以何种方式结合在一起,这一商业活动或企业由经营主体投资,属于经营主体所有,他必须在享受经营盈利的同时承担亏损。只有商人即经营主体的资本才构成某一商业活动或企业的资本组织。经营主体的资本可以是自有资本,也可以由借贷取得;无论是自有资本或是借贷所得,他都既享受盈利又

2、承担亏损;商人用借贷资本经商是以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主体不一定是资本所有者;他也不一定是经营者,隐名合伙人即不参与经营事务。同样,资本所有者不一定是经营主体,如果资本所有者向商人提供借贷,取得借贷利息;或以劳动技艺受雇于商人,获得劳动报酬,仅仅作为债权人、商业使用人(受雇于商人,为商人执行业务的商业劳动者)与商人(经营主体)形成借贷关系或雇佣关系,他不享受利润、不承担亏损,因而不成为经营主体,2 他不是这一商业经营或企业的所有人,他的资本也不构成这一商业经营的资本组成部分。清代商业经营方式较前代更为复杂多样化, 文献 中有独资、合伙、合资、连财合本、领本、托本、附本、贷本

3、等等说法。这些说法实际属于不同的范畴。独资、合伙、合资等属于资本组织形态,贷本是指商人的资本来源。有的概念有多种含义,如“伙计”有“合伙伙计”与“劳金伙计”之别。3 又如领本,下文将说明,也有向他人借贷、受雇于人和与人合伙的不同,并且属于资本来源、经营方式和资本组织三种不同的范畴。古人对这些概念还时有混用,如儒林外史第52回,毛二胡子欲兼并谈家当铺而资金不足,陈正公劝他与人合伙,毛二胡子说:“我也想来,若是同人合伙,领了人的本钱,他只要一分八厘行息,我还有几厘的利钱,他若要二分开外,我就是羊肉不曾吃,空惹一身膻,倒不如不干这把刀子。”这里既说“合伙”,又说“领本”,但实际是借贷。近人对明清商业

4、经营方式有不同的归纳,总起来有独资、合伙、合资、合股、领本、贷本、托本、附本等几类,这些概念各家的定义也不尽相同。4 在经济学和商事法学上,资本组织分为独资、合伙、公司制三种形态。5 在近代外国公司进入 中国 之前,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主要是独资、合伙两种。据罗一星先生说,清代中叶后佛山商人资本产生集成资本形式,由某一巨商牵头,成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吸收 社会 游资,6 他没有具体说明,这里暂不涉及。本文仅考察清代商人的独资与合伙两种资本组织形态及其经营方式。资本组织指某一商业活动或店铺字号的资本结合方式;经营方式或称经营体制,指商业活动或店铺字号由谁具体管理经营及经营者与出资人、所有者(经营

5、主体)的关系。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是两个关系密切,但又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从职业分类上说,商业雇佣劳动者也是商人,但就本节的目的来说,需要严格区分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和受雇于人的商业劳动者。本文的“商人”一词专指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另外需要明确,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于货币,商品、财产、劳务、技艺、信用等等都可成为资本。商人的资本可以是自有资本,也可以是借贷资本,商人用借贷资本经商是以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一 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与经营体制商业资本的独资形态是指,个人单独出资,商业经营或企业归个人所有,享受全部利润和承担全部亏损,承担无限责

6、任,其所有财产都可以用来偿付经商债务。7 清代中国独资商业的特征与近代西方经济学和商事法学的规定并无不同。这种资本形态出现最早,古今中外普遍存在,清代也大量存在,毋庸一一举例。(一)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清代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除货币资本外,还有商业设施、商品,并且出现了商业信誉的资本化,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字号招牌成为商人的经营资本。1、商业经营需要采购商品,购置商业设施,一般需要以货币资金为资本,独资形态下尤其如此。除了商人自有资本,也有借用他人资本,即“贷本经商”。“贷本经商”应产生很早,但到明代才引起注意,清代已很普遍,并且形式多样,反映了商业经营和商人资本的 发展 。“贷本经商”,这实

7、际是指商人的资本来源,商人缺乏经商资本而向他人借贷。如畿辅李遇春,有“商人某贷遇春将及万金,大其业”。8 宛平查容端“尝假人钜资,权子母为生计”。9 永清刘瑚因永定河冲决,家道中落,“从人乞贷,权子母钱”。10 康熙时长芦盐商张霖承办陈州等七处引盐,系借权臣明珠本银。11 康熙间山东单县李之玉“因家揭贷资本,货卖绒线杂货延生”;道光七年二月十六日兖州孔传成向李克恭借京钱二百千,“买羊绒作毡帽生理”,立有揭约,“注明每月二分行息,言明十月初一日本利全清”。12 河南内黄县山西商人“有借人本银经营者”。13 山西长治秦功德曾“揭债二十金在本村开设钱桌”,又曾因经商亏本,向在安徽霍邱县开店的堂叔秦晋

8、齐借本钱一百余千文“往来贸易”。14 江宁范文联因家道中落经商,“亲戚多奇君者,则共资佐之走京师,用蠡石兒之术屡致千金,辄遭火,负贷且累钜万,二十年中三火,而家益丰,业已成”,将借贷全部还清。15 无锡钱琭少时“贷子钱负重贸易为生”。16 清初四川盐商多为小贩“借本”行盐。17 乾隆时巴县刘荣“与五姐借了一千文在外做生意,每月认他利钱一百文”;18 嘉庆时刘万成“陆续约借”刘仙玉银1150余两,廖德隆银780两,“办运木植来渝发卖”;朱清顺“揭本贩靛生理”,“原属无本,系三友、曾玉兴等血本银六百余两”;张志德“籍隶湖广,来渝小贸营生”,因“缺乏资本”,同乡李本忠等“遂共凑银四千一百两给张志德顶

9、充磁器行”,“议明所帮银两陆续在行用扣还”;王兴元开油蜡铺系“借本小贸”;道光间黄有成“先后立票”向客民邱费源等借银3900余两,“作本往合江县买靛来渝发售,原言把货卖了给还客民银两”。19 雍正七年贵州正安殷汉鼎将田一块暂典与温洪漠耕种,得价银90两,往四川营生;乾隆二十五年贵州开泰县毛来廷“因生理短少”,向穆姓醮上众人穆连生等借纹银48两,以曲尺田一丘作抵。20 徽商贷本经商也很多,在明代就有人说:徽商“虽挟资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21 清代也是如此,清人方承风说:“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22 如歙人王大善,其世父业盐失败,他

10、到扬州,“称贷筹什一,业以大兴”;23 胡梧“假资置湖绢,往来扬州,又置茶,皆获利”;24 歙县鲍尚志曾为人“司鹾务”,其舅氏程明远借给他二百金“自营,弗较息”,鲍尚志“乃往丹阳贩米”,后又业盐;25 鲍士臣“少孤贫”,“或贷之金,居积称素封”;26 康熙三十三年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当本纹10两,每月每两贰分行息;27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因“店中缺用”,将屋八间当九五银40两。28 嘉道时两淮盐商资本紧缺,常常“借资以济运”。29 清代商人贷本经商极为普遍,乾隆间的商业书商贾便览卷六就有多种为经商而借银、托人借银及讨银、代讨、托人讨银的尺牍格式。除以借贷资本作为启动资金开始经商外

11、,清代商人在经商过程中也有借贷资本的。有的以借贷资本偿还商业债务,如嘉庆十一年巴县罗长友帽铺欠山西商人贾天顺毡片等货价银一百余两,罗长友“将伊得当伊母舅马光明熟土柴山房屋当约一纸,计当价银六十两”,折抵贾天顺货银,30 是以房屋当价偿还欠债。还有经营过程中因资本不足而借贷。康熙二十二年徽商汪之伦为“店中生意营运”,将屋一间、菜园一处当银20两整,利息每年二分五厘;31 康熙三十三年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出当与叔名下银10两,言定每月每两二分行息。32 徽商王大善因“世父某业淮北鹾,算绌多负”,命他“振之”,他改至扬州经营“世鹾业”,“称贷筹什一,业以大兴”。33 清代皇商、盐商常因

12、资本不足领借官帑。34 清代商人有一种称为“囤当”的经营方式,以所购商人向典铺质当,取得当价更番购买商品,以增加流动资金,35 也是因资本不足而借贷。清代史料中有“领本”经营,有的也属于借贷。康熙十一年徽州商人胡应缙在湖广桂阳县病故,“仅存本银伍拾两整”,由其兄应绶“领营运生息,每年硬包利银壹拾伍两”,“其本候侄汝梓、(汝)格二侄长大,将伯领约付本缴还”,至二十一年“因连年生意失利,本耗无存”,应绶子汝楫将土库一所、田一丘“抵还叔本”。36 这里“每年硬包利”15两,即是年息30,胡应绶实际是借了其弟银50两“营运生息”。贷本经商属于主动借贷,而清代有些商人店铺接受他人存款。清代官僚往往将银两

13、寄存于商人,如乾隆时协领诺穆三寄存帽铺银1000两,钱铺银2000两,托蒙阿寄存泰来当铺1000两,杂货铺500两。37 又如金陵有金姓香蜡铺“偶有外来客存钱数百缗”;38 ;太仓“有开南货店某,有远商存千金某店”39 。陕西渭南焦承祥在四川成都温江县开设泰和昌号放账生理,有焦承武在成都李氏帮贸,道光十四年“焦承祥念系同宗,将承武携入号内为夥,伊【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银八百两,寄存生息”。40 有一商人收债而还,夜间遇盗,请求尽醉全尸而死,并拿出一张证券说:“此项现存某行,执券往索可得”。41 广东十三行商人也接受亲友和外国商人的存款。42 商人接受存款需要支付利息,但这些存款也成为他的经营

14、资本,可以说,存款是商人的一种被动借贷。2、除了货币资金,独资商人的资本形态还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商人以产品实物为启动资本开始经商。如农民以收获的庄稼为资本,山西夏县“民俗赴末者众,每新谷登场,量存一家口食,余即粜卖,以作资本,外出贸易”。43 绍兴陈天隐亦是如此,其祖、父均为佃农,他不愿为农,“私粜”其父准备交租的稻谷,曰:“某货可居”,“旬日间,获利数倍。父奇之,听其居积。不十年,富甲一乡”。44 湖南临湘曾毓琏康熙末随父兴韩到四川云阳,日为人佣,夜开荒种瓜,瓜实“积数年至十余石,运湘货之,复买土物来蜀,皆得高价。懋迁逾一纪,获利转丰”,45 曾氏父子是将收获的庄稼直接作资本投入商业经营。有

15、的地主将实物地租作资本经商。康熙帝曾说:“富饶业户,陈陈相因,贱买贵卖,每获厚利”,46 山东济南“民业耕桑,富者积棉储粟,相时籴粜”,47 掖县“富室殷客一撤,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48 曲阜孔府衍圣公的店 铺也出卖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如芝麻等物。49 有的则以手工产品为资本,如慈溪沈周行“少时尝失业家居,母氏施持门户,集邻妪里媪,出纺丝成织贝之会邀会,得布若干丈,命周行出贸山县”。50 又如上海王文瑞、文源兄弟幼习索陶,“比长聚所绞索为肆”,“至业稍裕,贩渤海、辽沈间,多亿中,家累钜万”。51有的商人以借贷商品为资本经商,也是“贷本经商”。如清初徽商洪宗旷经商景

16、德镇,“尝舟载器往外江”,遇客被窃本银百余两,洪宗旷将“舟上瓷货值百金外”相赠,而客贩于三月后将本利兑还。52商业设施属于固定资本,也有商人租用商业设施,也是“贷本经商”。康熙三十二年徽商陈某因岳父自明公“病笃孙幼”,“以隆记染坊相托料理”,“遂代隆记染坊事,其店向与程履吉合开,清查店本,所存无几”,陈某“复挈本重兴店业”,“因包利过厚,致亏予【陈某】本千金”,后仍交程姓管理,53 这里虽然说是“相托”、“代事”,但实际是以“包利”即固定利息租借了隆记染坊,陈某并注入自有资本,独自承担经营亏损。康熙五十七年休宁吴隆九“包揽”到汪嘉会、全五“新创汪高茂字号”开张杂货布店,“计本纹银五百两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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