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酒店财产损害赔偿规定酒店财产损害赔偿规定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保障酒店财产安全,特订本规定一、 赔偿是指酒店各岗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造成酒店的利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依据本规定赔偿酒店的损失二、 赔偿的范围1、 工作失误类由于不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流程或疏忽大意造成酒店财产、物品受损或流失的行为2、 严重过失、鲁莽行为、营私舞弊者造成酒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3、 有损害的意图但未付诸行动或有损害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事实的不在此范围内按酒店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三、 赔偿责任的判定及赔偿程序赔偿责任的判定取决于损害的行为是否导致损害事实的构成 一经发现构成损害事实的部门主管级人员查证属实后提交赔偿责任书给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确定审查并交由酒店管理当局决定赔偿的方式赔偿金额较小的500元以下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并在工资中扣除金额较大的500元以上应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签批并经酒店业主方代表确认,赔偿金交财务部,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四、 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其他方式1、 支付赔偿金属工作失误类的按损失额的10—50%赔偿物品严重损坏或遗失按物品的折旧价赔偿。
属严重过失、鲁莽行为、营私舞弊者按损失额的100%赔偿或并作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2、 返还财产是指赔偿者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酒店以回复到酒店合法占有状态的辅助性赔偿方式在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部分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酒店的财物为其非法占有酒店财物提供方便个别员工非法占有、私用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一般可优先采取返还原物的赔偿方式再酌情考虑适当收取非法占用赔偿金3、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介于返还财产与支付赔偿金之间的赔偿方式如果所占有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当返还财产财产虽有损坏但经修复能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采取支付赔偿金的形式予以赔偿4、 以避免酒店财产损失为目的,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的方式顺序进行5、 其他形式:如果酒店方和赔偿责任人双方均接受其他赔偿方式的,可采取其他赔偿方式,但必须在保障酒店的利益为前提6、 赔偿的方式不以赔偿责任人提出请求为限五、 赔偿责任人的处理,除了追究其赔偿责任外,可根据酒店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六、 本规定自酒店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属酒店行政人事部。
七、酒店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应实施细则酒店总经理20________年03月01日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一)关于财产损害这里所指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害,对缺陷产品本身所受的损害不依产品责任法赔偿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看,产品责任保护的对象不包括商品自身损害,这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自身损害所产生的纯经济损失,原则上应在合同法上加以救济过渡扩大侵权责任法的规范领域,将如美国学者G•吉尔默在其名著《合同的死亡》中所说,使合同法淹没在侵权行为法的汪洋大海之中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该条未明确规定产品自损的赔偿责任,但它明确排除了产品自损的侵权责任对产品自损的赔偿原则规定在该法的第四十条中,即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契约责任上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看,我国的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首先,我国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的财产性质未加限定其次,对受害者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也应赔偿有学者认为,这实质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
其实,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受害人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之外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赔偿多少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大陆法一般把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英美法一般把损失分为预期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相当,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但也是确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因缺陷产品直接造成的因此,应当把缺陷产品导致财产损害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列入赔偿范围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确认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并明确应予赔偿,而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二)惩罚性赔偿金的确立惩罚性赔偿金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的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尤其是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一个有特色的重要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我国,对产品责任中是否应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不应规定惩罚性赔偿,理由是在损害赔偿 之债中,偿大于失或偿小于失都是违反民法的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必须偿与失相当才能符合民事立法的要求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产品责任制度中,应设置惩罚性赔偿,其理由除在于补偿需要(现代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价格转移(生产者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移其赔偿费用负担)、责任保险(生产者可通过责任保险将其赔偿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及危险控制(产品缺陷主要是由生产者预防和控制)外,还在于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生产者的隐性利润以及可以鼓励消费者提起产品侵权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实行惩罚性赔偿金是有必要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有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产品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首要目的是惩罚和预防,即惩罚侵权行为人,使其在侵权行为中无利可图,同时告戒侵权行为人和其他人不要再做类似行为同时由于与行政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相比,惩罚性赔偿金诉讼成本较低,因而操作容易,便于法院执行。
这样,经营者就会取消那种认为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有利可图的思想,改变对消费者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从而会更加重视自己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产品的安全性2)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的态度生产出缺陷产品者施以重罚,是抚平受害人所受创伤、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惩恶扬善是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一个古老的、固有的功能惩罚、威慑不以等价为原则有条件的使用惩罚性赔偿金,是发挥法律惩恶扬善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但却可以在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上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机械的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对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视社会利益的厂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是剥夺他们的不法利润,恢复公正的一个必要手段知识延伸: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规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要求能否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它关系到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威慑力的大小这对于积极、主动地防止产品侵权的再次发生有重要意义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未设限制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额很高,法院判处高额赔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在1981年的“格林萧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陪审团认定,被告蓄意销售处于危险状态的汽车,仅惩罚性赔偿金就作出了1.25亿美元巨额的的决议。
后来加州的桑塔—阿纳管辖法庭在判决时没有接受陪审团的决议,而将惩罚性赔偿金减为350万美元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见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金的数额是相当高的,以至部分生产者和产品责任人不堪重负因此,9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州出现了损害赔偿的限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公平为避免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问题,各国开始规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0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其最高限额为1亿6000万德国马克《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6条则允许各成员国对因同一种类、同一缺陷而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额定一限额限制,其最多不得多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既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又无法使加害者受到惩戒,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做法,对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对产品责任 的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笔者同意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虽然照顾到我国当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程度的满足,但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一日千里,人们的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富裕。
随之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要求也在大幅度提高仅精神损害赔偿,1997年“贾国宇案”提出的6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现在已算不上什么大数额,如今动辄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层出不穷,甚至大有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更何况将来惩罚性赔偿金的确立我国应该从长远出发,不能走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的道路,以至于使企业不堪重负,扼杀其开发、设计新产品的积极性,从而限制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为了推动企业的进步,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应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规定产品责任诉讼的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超出限额的规定,笔者建议,国家可建立官方的赔偿基金会,该基金会向有关生产者、制造商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会费可参照一定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关的数额及比例,其超出部分可按比例由国家设立的基金会承担,而达到最终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财产损害赔偿协议书财产损害赔偿协议书甲方:(赔偿方)乙方:(受赔偿方)在2021年八月位于青松苑小区五号楼402室被502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甲方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将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20________0元)。
贰仟元二、本次损害当中由于502室的承租人,未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承担总赔偿额的(1000元)壹仟元房主承担(1000元)壹仟元房主与承租人共承担贰仟元正三|、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本次财产损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赔偿四、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便生效,望双方相互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2021年10月14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