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刘晓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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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刘晓雯老师国际货物运输案例案例一: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 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问题:l依据海牙规章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2该轮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赔偿损失并回绝供应并同海损担保书,是否有理?依据是什么?4上述三批货损,依据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分别处理?案例二: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翻开

2、发货船舱盖。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忽略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问题: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2按海牙规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3造成上述货损的缘由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案例三: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忽略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

3、损坏不负责最终货方向法院起诉。问题: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是否有理?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还是“货物管理上的忽略或过失?案例四: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问题: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案例五: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雅号客轮,在下船时,由于船舶至

4、岸上舷梯绳未系紧,致使该让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忽略,致使乘客受伤但遭到船公司拒赔,理由是:依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忽略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无奈该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问题:1船公司拒赔是否合理?2在船公司拒赔的状况下,为什么转向船舶雇用人起诉?3你认为船舶雇用人对工作忽略所造成的损失应否负责。案例六: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瞩“兴隆号第1O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 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

5、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觉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承保人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据此保险人虽数度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回绝。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问题:1“兴隆轮是否已构成不适航?2保险人赔付荷兰收货人损失该不该?在获得代位追偿权后转向船方索赔对不对?3船方对造成货损有无责任?船方拒赔有无理由?4保险人最终于 1983年7月 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的时效是否已过?5依据你的分析,本案应如何判决?案例七:我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

6、1981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装船以后,货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明书向银行结汇。银行依据信誉证核对无讹,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觉商品检验证明书上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沟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问题。1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否充分?2卖方在这件事上有无责任?案例八: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人成交一批陶瓷茶具生意,共15,000套,装1500箱,每箱十套。条件为CIF,并订明可分三批,每批500箱,分别于一、二、三月装运。我出口司于一月份装运500 箱,获得顺当结汇,其次批如期装运,装了490箱。经向银行结汇遭到回绝。我出口公司就打电报洽商买方承受490箱,买

7、方迟迟不作答复。此时第三批货即待装船。在未获买方对其次批货物是否同意承受的状况下,第三批货按期按数装上船,我出口公司的第三批货的全部单据向银行结汇又遭拒付。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2对其次批货应如何处理?3为防止类似状况的发生,在贸易合同内应增加什么条款,以保证卖方利益?案例九:合同订明装运期为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卖方于八月二日把货装上船,获得八月二日签发的提单。并在规定的装运期终了以前于八月二十四日持全部必要的单证,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问题:你认为银行是否有理拒付?如有,依据是什么?案例十:我某进口公司与香港一家P公司达成交易,购置镀锌铁皮50吨,由香港装船,条件为CIF黄埔该50吨

8、铁皮装在三个20尺集装箱内,装船以后,卖方获得清洁提单向我在香港的中国银行结汇,银行核对单证与信誉证相符,赐予结汇。该船到黄埔卸货,我进口公司提货时,集装箱铅封完好,但拆箱后发觉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当即经商品检验局检验,并做出检验报告,一方面马上电话香港中国银行要求停付,但该批货款已早提走;另一方面派人去香港找卖方公司索赔,也早已人去楼空。我进口公司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问题:1本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2船公司有无责任?3我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无缺点和错误?4从本案中应获得那些教训,今后应如何留意并实行措施以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案例十一:一英国进口公司与一法国

9、出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交易,条件是CIF伦敦,货物在法国装船起运,卖方没有保险,只供应提单和发票,买方拒收,以后货物已平安到达伦敦,卖方再次向买方供应提单和发票,又遭拒收,卖方起诉。问题:1因系CIF条件,卖方第一次提交的单据中因缺少保险单,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但货物已平安到达的状况下,买方仍拒收提单和发票是否有理?2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以交付货物代替提交单据?买方是否有义务承受货物以代替承受单据?案例十二:1916年10月16日,美国商人与英国商人签订了一批糖浆合同,条件为CIF利物浦,该货装于1917年2月15日从纽约开航的某轮船,该船在2月24日漂浮,卖方在2月26日把单据寄送买方

10、时,买方已经知道该轮已漂浮,故拒收单据。卖方诉之法院。问题:1已知装货船舶已漂浮,买方回绝收单付款是否有理?2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应以什么为界?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日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险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假设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11、: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从前,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谐,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那么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劣,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谢,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慎重,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授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化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那么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那么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假设无兴德之言,那么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谢。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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