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台江种子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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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江种子培训讲义一、基本概念1、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治理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为基本依据,执行有 关农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其特点是:执法对象局限性、分散性;季节 性和地域性; 违法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和扩散性;违法行为确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行政惩罚的原就: 惩罚法定原就、惩罚与训练相结合的原就、公平、公开原就、救济原就、一事不再罚原就、过罚相当原就、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就;2、主要农作物:国家确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马铃薯、油菜;贵州省农委确定:辣椒;3、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衍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

2、、苗、芽、叶等;4、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可以在全国相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 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相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5、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166、假劣种子: 假种

3、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 容不符的; 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7、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 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供应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 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属于以下情形

4、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需是审定名称,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 审定名称具唯独性, 禁止擅自变更和修改(包括添加前缀词);品种名称字体应当醒目,颜色 与底色有明显反差,其它文字不得与品种名称并排、重叠;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 “混合种子 ”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 有效成分及含量、 留意事项;并依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 标注红色 “有毒” 字样;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 “转基因” 字样、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掌握措施;进口种子的标签

5、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 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8、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9、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依据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10、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克()、粒或株表示;品种说明: 1、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性状必需与审定公告一样;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认)定,其特点特性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的特点特性描述;2、品种使用条件(相宜种植区和生产条件)必需在包装上标注,且与审(认)定公告一样;同一品种通

6、过国审或多省份审(认)定,其使用条件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使用条件;3、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且与审定公告一样;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认)定, 其主要栽培措施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主要栽培措 施; 4、主要性状中涉及的品种缺陷内容应当依据审(认)定公告内容照实描述,不能去掉、回避、弱化;品种抗性不得使用英文(拼音)缩写,如稻瘟病抗性应标明高感、中感、中抗等,不能用HS、MS、MR 等或多少级表示; 经销单位: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含 A 、B 证)的企业从其它持证企业调运的小袋包装种子,在经销该批种子时,必需在包装上印制或张贴经销企业名称;其它:种子1

7、1 农业部种子治理局已于2021 年正式成立, 设综合处、种业发展处、品种治理处和市场监督处, 是从农业部种植业治理司的种子处“升级”而来的,承接了以前种子处的全部职能;另外,农业部科技训练司将转基因治理权力移交给新设的种子治理局,种子治理局全权负责种子质量和种子安全的监管工作; ”包装物上不答应标注任何与法律法规、 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及农业部有关要求相冲突的,或有误导、欺诈性质的广告用语;二、种子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1、办理营业执照: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 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托付为其代销种子的, 或者种子经营者依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

8、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治理方法第6 条);2、种子调运检疫: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种子法第 38 条);3、备案登记: 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贵州省农产品安全条例第 19 条 );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或者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托付代销种子的, 应当持有关材料报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7 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并发给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缘

9、由;(种子条例第 20 条)种子经营者依据其次十条的规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拟经营种子的品种介绍, 包括品种的简要性状、 主要栽培措施、相宜种植的区域等;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供应拟经营种子的品种、数量、来源及种子供应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付代销种子的,应当供应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书、托付方填写的托付书及托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条例第 21 条);黔种站( 2021)01 号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主要农作物备案材料:、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

10、赁者仍需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拟经营种子的品种审定公告;、拟经营品种的名称、数量目录;、托付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付企业鲜章);、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托付书正本(加盖托付企业鲜章);、托付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书;、拟经营品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托付企业鲜章);、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楚照片或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经营户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联系电话;黔种站( 2021)01 号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非主要农作物备案材料:、品种试验总结;、种子来源说明;、品种介绍(包括品种特点特性、主要栽培技术措施、病虫害 防治等内容及相宜种植区域) ;、能表现品种典

11、型特点特性的实物照片;、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楚照片或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注:每一个批次的种子都应进行备案, 库存种子跨年度销售也需进行备案;4、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特地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付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应当出示备案登记证明, 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 禁止再托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种子条例第 22 条)5、 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供应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 的说明与有关询问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第32 条); 对具有特定的栽培、海拔、气候要求或者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

12、子,种 子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供应相应的栽培措施、 使用条件和相宜种植区域的说明( 种子条例第 23 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由培养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 试验胜利后方可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前,应当将种子的来源、质量指标、特点特性、相宜种植区域 及植物检疫等材料报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种子条例第 8 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治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并依据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

13、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 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照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照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储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供应销售凭证, 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商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 缺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农资经营者发觉其供应的农资存在严峻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刻停止销售

14、该农资, 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准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实行有效措施,准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真实情形和应当实行的补救措施;协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治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治理方法第 9 条);6、 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储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 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储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种子法第 36 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

15、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选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选购来源、购入 数量、生产企业、 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储存 2 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20 条);7、协作种子监管部门搞好种子治理:不得用虚假材料骗取种子备案,不得以暴力、 威逼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种子治理工作;8、主动承担责任:因经营存在问题而造成不良后果和给农夫经济造成缺失的,要积极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形,供应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遵守执法程序;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作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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