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黄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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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黄太云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主讲人:黄太云一、完善辩护制度主要内容:1、完善辩护人的职责2、完善托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3、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4、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5、完善听取辩护人看法和送达的程序6、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7、完善辩护人的职业制止行为8、完善法律救济一完善辩护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关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迫措施,向

2、侦查机关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二完善托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迫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迫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准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护人。辩护人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准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三完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准时支配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惧活动犯罪、特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答应。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管所。辩

4、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理解案件有关状况,供应法律询问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四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

5、。第四十条:辩护人搜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准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五完善听取辩护人看法和送达的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看法,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看法的,应当附卷。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并且写出起诉看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打算;同时将案件移送状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看法,并记录在案。

6、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看法的,应当附卷。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打算开庭审讯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讯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讯相关的问题,理解状况,听取看法。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讯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讯人员和书记员签

7、名。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展。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马上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六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准时进展审查,状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订正。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者其别人

8、,预备或者正在施行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以及严峻危害别人人身平安的犯罪的,应当准时告知司法机关。七完善辩护人的职业制止行为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逼、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展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背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准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八完善法律救济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

9、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掌握自己行为力量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二、完善侦查措施一标准技术侦查措施的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实行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

10、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施行的严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根据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打算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实行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打算应当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实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打算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连续实行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准时解除;对于冗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连续实行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条实行技术侦查措施,必需严格根据批准的措施种

11、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实行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实行技术侦查措施猎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需准时销毁。实行技术侦查措施猎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讯,不得用于其他用处。公安机关依法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并对有关状况予以保密。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打算,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施行侦查。但是,不得诱使别人犯罪,不得采纳可能危害公共平安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急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施行掌握下交付。第一百五十

12、二条按照本节规定实行侦查措施所搜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用法。假如用法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平安,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实行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爱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讯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展核实。二、完善侦查措施二完善检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损害状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展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假如回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迫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觉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

13、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当保管或者封存,不得用法、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的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三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视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觉侦

14、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应当进展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订正看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实行强迫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背规定用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准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挺直受理的案件,可

15、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准时进展审查,状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订正。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准时进展审查,状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订正。三、完善审讯程序一完善第一审程序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其次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平安、恐惧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打算,根据审讯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展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打算开庭审讯。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打算开庭审讯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讯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讯相关的问题,理解状况,听取看法。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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