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九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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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概述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概述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2.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3.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立法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与特征(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政府、为实现政府的经济政策而经营特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如日本的政府公库,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商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一般是各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体,如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可以经营普通银行一般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目前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信用台作社一般是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金融机构,因而其资产规模、经营原则、经营方式、管理体制、盈亏分配等方面均与商业银行不同。 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营某些特定的、法律限制一般普通银

3、行经营的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主要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不能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社会吸收一定范围或一定期限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不能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法律规定不能对社会吸收存款,而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或报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织体制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单元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总分机构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单元制非银行金融机构

4、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或按照其业务要求无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总分机构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保险公司等。(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开拓直接融资业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各类主体对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期限有不同的需要,尤其是直接投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多,银行显然不能完全经办这些业务。因而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下,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有效配置资金、提高资金效率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补充银行服务之不足,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从目前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都存

5、在着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发展都需要金融机构给予信用上的支持,而普通银行不可能对所有经济主体的信用需求都给予满足,特别是对那些社区经济组织和小商品生产者更是无暇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拾遗补缺,对社区经济和小商品生产者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的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都具有这方面的职能作用。 (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造货币和创造信用的能力大大低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因而也就不会产生派生存款和货币乘数效应,信用创造能力就大大下降。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信托、保险、证券等业务,其涉及

6、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也就比银行信用关系复杂,因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规则就应更详细具体,监督也就更严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冠以与自已所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而不能冠以“银行”字样。2.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国非银行金融业的建立和发展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对其监管也就各具特色。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立法规制(2)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专门监管(1)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立法规制 从各国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并对其业务制定特别规则,强调政策性业务、公益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 各国法律

7、一般都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其机构变更和业务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变化,要报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批准,并要按规定报送有关业务报告和账表。与分业经营相适应,各国一般对非银行金融业实行专业监管。如美国专门成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管理证券机构及其业务。 (2)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专门监管3.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立法(1)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2)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立法 (1)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1)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证券机构;(4)财务公

8、司;(5)信用合作组织;(6)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7)金融租赁公司;(8)典当行;(9)金融期货公司;(10)信用担保公司;(11)信用卡公司;(12)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上述金融机构的设立原则、审批程序、许可证管理、资本金及营运资金管理、变更、终止、罚则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但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性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就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单项规章。主要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l997年9月4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设专章分述,本章仅介绍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我国有明确立法规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组织、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律制度。(2)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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