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二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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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制度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终止与清算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背景(2)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和泡沫经济的此消彼长,以及经济体制转型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出现了巨额不良资产。资产质量低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银行业发展的桎槁,极大地影响了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20年代末东南亚金融危

2、机的爆发,更是使得一些国家经济发展遭受沉重打击。为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2)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 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洁动,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 日公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具体规定了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内容。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

3、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终止与清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

4、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1)追偿债务;(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4)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根据业务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财政部于2000年11月8日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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