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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修改明细和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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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修改明细和对比总结各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及其受权文本修改明细和比照总结一、主动修改1. 时间:创造专利:〔1〕提实审时;〔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三个月内有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2. 修改要求〔修改交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展修改,但是,对创造和有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晰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爱护范围,也是允许的〔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退缺陷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屡次对申请文件进展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终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那么:〔1〕、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展修改,但是,对创造和有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依据专利法施行细那么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看法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展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展改〔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施行细那么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退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受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展的修改,因此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承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省审查程序〔4〕、但是,当出现以下状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省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此不能被承受①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恳求爱护的范围;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恳求爱护的范围扩大,那么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②转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恳求爱护的范围;③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权利要求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④增加了新的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独立权利要求2. 允许的修改〔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征〔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征〔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6〕假如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那么应当允许。

3. 不允许的转变〔即满足不了A33的状况〕(1) 转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2)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详细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3) 将原申请中的几个分别的特征,转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别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4) 转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转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 不允许的删除〔即满足不了A33的状况〕(1) 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绘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详细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2) 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在较宽的范围内放弃影响该较宽范围新颖性的中间局部,即“扣掉中间值〞,除非申请人可以依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创造不可能施行,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创造具有新颖性和制造性,否那么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例如,要求爱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比照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分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局部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纳详细“放弃〞的方式对X1 进展修改,排除X1 中与X2相重叠的局部,即600~1500,将要求爱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1501~10000假如申请人不能依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创造在X1=1501~10000 的数值范围相对于比照文件公开的X2=240~1500 具有制造性,也不能证明X1 取600~1500 时,本创造不能施行,那么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5. 不允许的增加(1) 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 或权利要求书中挺直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 或说明书2) 为使公开的创造清晰或者使权利要求完好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挺直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3) 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4) 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别效果5) 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挺直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 补入试验数据以说明创造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施行方式和施行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恳求爱护的范围内创造可以施行7) 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假如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那么应当允许三、复审时的修改1. 原那么: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退驳回打算或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R63〕2. 不允许的修改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打算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爱护范围2) 将与驳回打算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 转变权利要求的类型4) 增加权利要求5〕针对驳回打算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展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打算所指出缺陷性质一样的缺陷的情形除外四、答复无效时的修改1. 原那么: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爱护范围〔R71〕2. 创造或者有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详细原那么是:1) 不得转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 与受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爱护范围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受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3. 修改方式在满足上述修改原那么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详细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项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1〕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附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互相无附属关系但在受权公告文本中附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在此状况下,所合并的附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附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状况下,不允许对其附属权利要求进展合并式修改3〕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4. 修改方式的限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打算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项或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以下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 针对无效宣告恳求书;(2) 针对恳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恳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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