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法律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法律规定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状况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别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假如当事人无异议,那么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二、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缘由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会中,误会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正中,患病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会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全都的合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该规定说明了重大误会的合同的根本内容1、重大误会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会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全都,〔2〕意思与表示不全都根据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挺直称为错误2、重大误会的构成要件重大误会一般以双方误会为原那么,以单方误会为例外3、重大误会与欺诈、显失公正的区分。
重大误会与欺诈的区分重大误会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分在于,在重大误会的状况下,误会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有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状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别人施行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重大误会之情形从司法理论来看,重大误会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会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根底的赠与合同、以信誉为根底的托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力量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假如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会,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会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挺直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会那么可构成重大误会;〔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会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会,假如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那么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