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念的教学与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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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概念的教学与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刑法概念的教学与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科学。由于刑法学知识点繁多,刑法学总论和分论体系都很复杂,具体的罪名也多达四百五十余个,初学者对于大部头的刑法学教材往往有畏难情绪。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强调实务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主张少讲理论和概念,多讲具体运用,这固然是回归法学教育本位的必要举措,但是,有的教师矫枉过正,在刑法学教学中连刑法的概念都不注重讲解,导致学生对于刑法学的知识体系缺乏基本的整体把握能力,也就必然降低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因此,在刑法学的入门课上,当然要注重刑

2、法概念的教学,要帮助学生深刻认识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刑法究竟是什么,从而为以后的刑法学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实际上,从刑法概念入手,深入挖掘刑法学的基本范畴,是使学生初步形成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捷径,也有利于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刑法学教材的知识结构、树立起学好用好刑法的信心。一 从日常概念入手,帮助学生确立刑法的科学概念刑法的概念是统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总纲,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刑法学这一门学科的总概念。因此,在刑法第一课上帮助学生科学地认识刑法非常重要,科学地确立刑法的概念也因此而成为刑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目的。认知心理学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心理建构的结果,这种建构是对环境中信息与刺激的应答,而不是复制或映

3、照。这意味着,教学需要将学习者置于他们能够构建结构化知识的情境中,而不是采取灌输的方式将知识装到学生的头脑中。作为大学生,他们对于刑法的概念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感性认识,如果不注重对这些概念进行清理和引导,就不可能形成对刑法概念的理性认识。通过直接灌输的方式,最多只能让学生记住刑法是什么,而不能让学生明白刑法究竟是什么,只能知其然,不能知其所以然。未受到系统而科学的刑法学专业教学之前,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感性认识而获得的零散概念,可称之为刑法的日常概念;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日常概念的超越和升华,系统揭示刑法概念的内涵、外延而形成的概念,才能称之为刑法的科学概念。因此,正视学生的感性认识,从刑法的日

4、常概念入手,通过启发和探究的方式帮助学生形成刑法的科学概念应是刑法概念教学的基本思路。在正式进入刑法概念的讲解时,首先通过提问和讨论的方式,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够让任课教师全面了解学生脑海中对刑法的日常概念。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发现,学生对刑法的感性认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二是刑罚。这些日常概念与刑法的科学概念具有相似性。按照刑法学教材的通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国外则有刑法(penal law)、犯罪法(criminal law)的称谓。一般认为,penal law侧重于刑罚规范的一面,criminal law侧重于犯罪事实的一面,二者称谓

5、不同,但所指法律相同。实际上,这凸显出了刑法学的两大基本范畴:犯罪论与刑罚论。而“刑随罪至,罪因刑显”,初步揭示出了刑法中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由此引申出罪刑关系这一贯穿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红线,让学生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教材(上、下册)由罪刑本体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四大部分构成。但是,作为课堂的组织者,任课教师应当趁机因势利导,进一步理清其中的知识脉络。应当简要介绍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以及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行为人中心论”,引导学生思考古典学派所主张的传统罪刑相适应和新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的得失。在此基础上,启发学生寻求协调二者关系的解决之道。于是

6、,刑事责任的概念呼之欲出。作为犯罪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这一概念不仅预示着刑罚仅仅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尽管到目前为止,刑罚仍然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将二者的优缺点巧妙地协调起来,具有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结合而成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法体系就更加科学合理。经过这种理性认识过程,学生对于刑法概念通说观点的理解就不会仅仅停留在表面,有利于帮助学生实现从刑法的日常概念向科学概念的转化和飞跃。二 从刑法的调整对象入手,明确刑法学的知识体系需进一步追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的定义如何与古代所称的“刑”区别开来?其科学性究竟何在?说文解字中对“刑”的解读是:“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

7、刑罪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晋书刑法志中认为:“夫刑者,致生死之命,祥善恶之源,剪乱除暴,禁人为非者也。”中国古代的“刑”侧重于运用惩治的威慑力来禁非除暴,从一个侧面凸显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而近代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出现,具备了刑法文明、法制文明乃至法治昌明的必要条件。因此,教师要趁机追问:“刑法为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究竟是什么?”这时,有必要以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回忆在之前的法理学程中所学到的区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法理学认为,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两个标准,一是调整对象,二是调整方法,从这两个方面最容易管窥部门法的性质与

8、功能。在这个问题上,法理学课程的知识给学生带来了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予以澄清。虽然法理学的基本立场是“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部门的”,即部门法区分的标准是不同的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根据就在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但在论及刑法的调整对象时,却出现了矛盾和分歧,足以让学生陷入思维的困境之中。例如,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划分法律部门,(除了调整对象外)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标准。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主编的

9、教材认为:“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再如,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是说,一旦具体地落实到刑法的调整对象上,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刑法学界都自悖其理、异口同声地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范围,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具有刑罚这种独有的调整方法。于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之内,区分部门法就同时具有了两种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由于标准本身的不

10、统一性,法制的统一性就难免受损,而且导致刑法学知识大厦的根基不牢。只要追问一下学生“为何相同的法律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就足以让学生觉得刑法学的独立存在似乎是个难题。难道刑法真是对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等)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再次调整的第二次规范?难道刑法只具有补充第一次规范的附属性,因而只能附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在学生的思考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又陷入思维困惑之中时,教师要立即回到正面回答问题的教学思路上。要告知学生,实际上,刑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方面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刑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础构建和发展起来的。在调整方法上,刑罚是刑法所独有的调整手段,

11、也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显著标志,具有“不得已”的严厉性。之所以说刑罚具有严厉性,是因为刑罚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其他任何法律的强制力都不能与之相比,刑罚权可以说是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最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的国家权力。而且可以进一步将刑罚权分解为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公安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审判机关的量刑权、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的行刑权,并通过图表让学生一目了然地看清楚刑罚权的运行流程,从而认识到刑罚权的运行过程是“麻子打哈欠,全面总动员”,即几乎动用了全部国家机关。这样,关于刑罚论的“知识树”就清晰地勾勒在学生的脑海中了。但是,仅仅认识到刑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是不够的,因为这仍不能回答前面抛出的

12、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法律手段来调整?换言之,它不能提供国家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理性标准,也就不能回答国家发动刑罚权的正当根据,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要回答刑法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关键还得看其有无调整对象,要深入理解“刑法”这一刑法学的总概念,也要看刑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忠林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针对国内外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因而无法有力地说明刑法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事实的理论困境,曾经创见性地提出,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是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与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

13、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在介绍这一学术观点的来龙去脉之后,为帮助学生理解,最好能够举出形象、简单而生动的例证。例如:同样是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什么盗窃10万元应当动用刑罚,而不能偿还10万元到期债务就不能动用刑罚呢?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仍然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侵犯的是债权人的所有权;而盗窃10万元就不仅仅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侵犯的就不仅是被害人的所有权,而是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倘若国家不用刑罚来打击盗窃,而是通过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即使双倍赔偿,但由于犯罪黑数的必然存在,盗窃者可能还有得赚,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鼓励盗窃!就是恶法。申言之,对犯

14、罪行为如果不动用刑罚权,那么国家相应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全体公民的相应基本人权就要从根本上受到威胁,其他部门法的权威就会从根本上失去保障。这就为发动刑罚权的正当理由给以了回答,同时也对刑罚权的范围予以了限制。由此,帮助学生深刻体悟刑法的独立存在价值,并可进一步引申出犯罪与刑事责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从而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三 结束语刑法学是一门富于哲学思辨的法学,杰出的刑法学家往往也是杰出的法哲学家,虽然刑法学教学不奢求培养法哲学家,但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刑法思辨能力则非常必要。在刑法学入门课上清理学生对刑法的感性认识,并追问“刑法究竟是什么”这样一个刑法哲学的问题,并不断地创设教学情境,启发学生的思维,不仅能帮助学生层层深入地理解刑法概念的科学内涵,也有利于引导学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经常性地对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帮助他们逐步理解立法上罪名设置、犯罪构成要件设置、法定刑配置的正当根据,以及司法上定罪处刑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切实帮助他们掌握好刑法学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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