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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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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0034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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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摘要: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否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的可能性这样,在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中,原权利人代表的静的安全获得了胜利债权人对于物之所有人请求回复其物时,不能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主张留置权;但对于债务人之请求返还,仍得主张留置权且若因债权人之行为,增加留置物之价值者,可依有益费用偿还之原则,就此项偿还请求权,亦得留置其物〔19〕我国大陆学界通说,肯定债权人对非债务人之物也可以享有留置权,有认为不应否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但应将善意取得之留置物限定于托付之物;〔20〕有认为应承认债权人对其善意占有之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留置权〔21〕现行法上,《担保法》系将留置权的标的限定于“债务人的动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该条规定肯定了在第三人的动产上,也可以成立留置权另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其第603条以“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为标题,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然可以取得留置权〔22〕而另一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其第514条也是以“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为标题,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规定行使留置权〔23〕(二) 问题的实质笔者认为,债权人能否对非债务人的动产成立留置权,涉及的是留置权本身的构成问题,而不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对他人之物是否可以成立留置权,与留置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问题的实质是,是否应当将特定债权可控制的物的价值,从债务人的财产扩展到非债务人的财产或者说,是否应当赋予债权人对其占有的与债权发生有牵连关系的非债务人财产,以优先受偿权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⑤处分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为第三人设定动产抵押权的,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此,学者认为:在动产抵押,善意第三人所信赖者,系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之事实,此为善意取得之基础在动产抵押,法律既明定不以受让占有为必要,则在决定善意取得能否成立,即不应以受让占有为要件,始能保护善意设定动产抵押权人之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8〕但台湾“司法院”在对个案的复函中,却以动产抵押与质权之要件并不相同,自不能类推适用、设定动产抵押并非仅以占有动产为表征为由,否定了第三人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9〕就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而言,抵押权人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抵押人也未丧失任何形式的占有,所以抵押权变动无从自占有状态中察知;而且,抵押人可以利用对抵押物的占有,不停地无权处分,不知情的所有人则可能因为不能知情,而无法请求法律保护〔30〕但是,这仅是不加限制的动产抵押的引入,制造的弊端,而对于善意第三人,仍有保护的必要无处分权的普通动产的占有人,以该动产设定抵押权时,第三人信赖了占有的所有权表征功能的,其善意信赖足以弥补处分权的欠缺,所以,此时占有公信力应当发挥作用,使善意第三人不会因其合理的信赖而遭受损失只是,对于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动产抵押,第三人完成登记方才可能最终善意取得抵押权中,均采用了“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表述,但实际上,这里根本就不涉及处分行为,也不需要债务人有处分权这里涉及的仅是作出事实上处分的能力当事人无处分权,但有作出事实上处分的权利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同时,有处分权之人,也未必就有作出事实上处分的权利。

叶金强: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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