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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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示范文本-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示范文本 2 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 3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依据 4 合同示范文本与行政指导 5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什么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交易惯例制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1)非强制性。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通过协商确定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只是给订约双方订立合同提供了参考,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2)公正性。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有关部门制定出来。其制定主体一般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因为制定方是中立的第三方,且是有公信力的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公正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性。(3)可变动性

2、。合同示范文本是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但合同示范文本只是订约的参考。因此是可以协商修改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依据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法可依。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12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主体。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10条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局备案。”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

3、门是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主体。合同示范文本与行政指导(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符合行政指导的构成要素一般行政指导的构成要素有:指导方、受指导方、指导内容、指导方式及指导后果。指导方,即指导主体。作出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一些得到授权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组织。受指导方,即指导对象,行政指导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指导内容,即指导方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作出指向受指导方的指导行为的内容。指导方式,即指导方采取的指导行为的具体方式。指导后果,受指导方接受或不接受该项行政指导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构成要素为:行为主体为作为行政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为对象为作为行政相对

4、人的受推行对象,行为内容为鼓励、引导相对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行为方式是宣传、推广、说服、鼓励等非强制的方式,行为结果是使相对人使用或不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行政指导行为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是指导方式的非强制性,表现在手段上的柔软性,目标上的协商性,结果上的可选择性。手段上的柔软性是指行政指导主要通过劝告、告诫、警示、说服等非强制的方式进行。目标上的协商性是指行政指导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其行为目标并不是使行政相对人放弃真实意愿。而是使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合作。结果上的可选择性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指导时可自由权衡并选择是否合作,行政机关不得以其未选择合作为由对其进行制裁。工

5、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宣传、推广、说服、鼓励等柔软性手段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某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中的某些条款,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以相对人未使用为由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可以判断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符合行政指导的构成要素。(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符合行政指导的本质特征仅仅根据行政指导的构成要素,就判断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可能对行为本质属性有所忽略。因此需要从本质特征来进一步判断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与行政指导行为的关系:首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柔软性的手段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而在行政相对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6、合同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并不参与。其次。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行政指导行为的诱导、引导力量,既可以是经济利益诱导性的力量,也可以是精神利益引导性、示范性的力量,也可以兼具经济利益诱导性和精神利益引导性、示范性的力量。合同示范文本与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相比更具有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对于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法律知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因而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一定的引导性、示范性。再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是否使用为必要条件。具有一定的单方性。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其目的当然是引导行政相对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

7、同,但是行政相对人的使用只是影响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结果,并不是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必要条件。综上所述,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不仅符合行政指导各项构成要素,更具备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认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合同监管领域的行政指导行为。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

8、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

9、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

10、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广西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五)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六)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七)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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