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详解

上传人:I*** 文档编号:198149390 上传时间:2021-09-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60.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自治-详解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公司自治-详解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公司自治-详解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公司自治-详解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自治-详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自治-详解(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公司自治-详解 公司自治(Company Autonomy)目录 1 什么是公司自治 2 公司自治理念的发展历程1 3 公司自治的特点2 4 公司自治的实质2 5 公司自治的手段1 6 公司自治的重要性2 7 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3 8 参考文献什么是公司自治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公司自治理念的发展历程1公司自治理念并非在公司产生之初就确立了,而是经过了一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伴随着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贯彻,我们可以将公司自治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前公司时期、特许设立时期和准则主义时期。(1)前公司时期

2、现代意义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然而罗马法上并不存在法人的概念,其主要原因是罗马社会行政、司法的不分和皇权专制给法人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尽管如此,罗马法却孕育了两种类似于法人的制度:社团和基金会。社团和基金会分别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前身。而公司法人便属于社团法人的一种。罗马法通过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所拟制的人,从而确立了社团的人格。为了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须有数个为同一合法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从概念上来看,目标是法人不可或缺的因素,目标是将个体集体化、抽象化的有效工具,这一点与公司章程有某些类似,只是罗马法上的目标是一个很难把握的范畴,它可以是

3、具体的,也可能以“合法为已足。虽然罗马法上承认私法人的存在,但法律却对此进行了限制,大量存在的是公法人。这样,法人的目标便体现为管理公共事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罗马法律。在前公司时期,目标作为公司章程的雏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法律是一致的,它与现在公司章程的宗旨相差甚远,因此当时谈不上公司自治的问题。(2)特许设立时期公司在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真正的法人。十二世纪到十九世纪,无论在欧洲还是在北美,占支配地位的公司形式都是特许公司。特许状是行会承担某些公共职能的对价或是国家对行会已经做出的奉献所给予的回报,又可以被认为是国王与行会之间的契约。行会通过特许状获得了垄断权,拥有了自己的专营范围。任何一

4、方无权单独修改契约,甚至政府有关公司组织的新立法也不适用于已经根据特许状设立的公司。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特许状是政府发给公司独家经营的通行证,它带有浓厚的国家管理的意思。它是立法者意志的另外一种表达,效力近似于法律,体现的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论是投资人还是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特许状的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以国家为后盾的威慑力负载到特许状上,投资者才能无所顾忌的在殖民地进行独家的垄断的掠夺。因此,特许状是国家为了方便管理的需要而颁发的,它与私法自治是没有联系的。(3)准则主义时期公司发展的第三个时期是准则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内,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国通过公司立法

5、将特许公司变成一般的公司。英国在十六七世纪盛行着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贸易公司和共同股份公司。前者采取特许设立主义,它的组成与运作遵循英国政府的命令,少有自由意志;后者采取准则设立主义,即以私人契约为基石,充满了个人自治色彩。这两种公司形式的不同运行规则,分别为现代公司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埋下了伏笔。准则主义设立源于1844年的英国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中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之社团,一经注册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不必另有特许状或国会法令授权。准则设立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法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取得法人资格的通路向公众敞开之后,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成立若干相互竞争的公司完全是合法的,行会再也无法维持排

6、他的世袭领地,行会之间划分势力范围的边界一一消失;法人失去了受领垄断权和分担国家职能的特殊地位,纯粹是“私权”的享有者、“私法一上的主体一契约法、财产法、信托法、侵权法 上的“拟制人”从特许主义到准则主义的变化是公司法历史上的伟大转折,甚至有学者将其与“从身份到契约”的意义相提并论。实行准则主义后,政府不再对每一个设立的公司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政府登记备案后即可成立。准则主义为公司章程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其与以往不同的内涵。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对外的承诺书,也是公司对内进行治理的依据。它不再与法律混为一体,更不是特权的表达,而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征,成为股东自治的工具。至此,私法

7、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彻底的贯彻,公司自治理念成为了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石,并不断获得着发展和完善。公司自治的特点2(1)公司自治的内涵具有特定性。公司自治具体包括公司如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机构;如何在它们之间安排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如何配置公司参与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活动。这种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意义上的自治,是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进行的配置权、责、利的活动。股东是公司自治的主要主体,但并非唯一主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参与公司自治而不只是消极承受者。公司参与人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构成公司自治活动。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公

8、司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是法学中常用的概念,通常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构之间形成的某种权力义务关系,而公司组织结构是经济学和管理学常用的概念,主要指组织内部的分工与活动安排。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包括:直线制、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制、团队制等。较公司组织结构而言,公司治理结构是更宏观更基础性的结构,它首先明确公司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公司组织结构主要指在经理的管理领导之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的组织方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参与人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的基本框架,公司组织结构是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制度性安排,致力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任务的具体落实。(2)公司自治的空间具有相对性。公司自

9、治并非没有界限,它必须在公司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进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公司自治的空间随法律管制的加强而减少,随法律管制的放松而扩大。公司治理应主要由公司自主决定,法律并不一般性地干预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活动,但法律仍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提高信息披露水准,保持公司参与人谈判的可能性和约束他们之间不守信用的行为。(3)公司自治的内容具有层级性。公司设立人或发起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制定适合自己的公司章程,建立约束、协调彼此关系,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框架,而在公司章程生效以后,

10、原始股东和后续加入的股东以及其他公司治理主体,还需在公司章程限定的空间内开展公司治理活动。虽然在满足法律和章程的既有程序和条件下,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自治规则,但在章程被修改之前,公司还必须依章程活动。公司自治的实质2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治理是公司参与各方不断博弈、学习、调整而逐渐形成的一般均衡,它不仅仅是静态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公司参与人的博弈是公司自治的内在动力,如果通过博弈,公司参与人能达成妥协与合作,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般均衡,实现公司内部关系的有序化和各方利益的均衡。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参与人还需适时调整相互关系,补充或修改原来的约定,以适应变化的情况,

11、从而不断在动态中寻找平衡。从法学上讲,公司自治是内生制度与外部干预共同作用的产物,是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参与人,在公司目标、利己动机和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所进行的权力(利)、义务、责任等资源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公司参与人不求对将来行为的具体内容达成详细、确定的协议,而主要是对公司目标、决策权的分配、决策规则、争议的处理等事项进行规划,并将有关这种规划的合意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实现对各方关系的控制。公司自治的手段1公司自治是通过自己的意思机关形成各种决定实现的,那么根据这些决定形成的时间和内容不同,公司实现自治的手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公司章程,二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1)

12、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之前,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一致通过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中最普遍、最一般事项的自治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对内具有最高效力,素有企业的“自治宪章之称。它不仅对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其后加入的特定或不特定的股东也有约束力。同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可规范的事项进行了广泛的授权:从公司的设立目的到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会议召开的次数到表决机制的设定;从内设机构的职能到董事监事的选任;从股份转让的条件到对外担保的限制等等,全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这就为公司自治提供了最根本的

13、手段。(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自治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管,公司的运营中的大部分决定是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所以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成为公司实现自治的又一手段。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称为股东会决议,它一般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在公司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一些特殊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与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等必须经股东会表决,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股东会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由于要求的与会人员较多,所以每年召开的次数有限,而董事会的召开则相对简单,所以董事会在日常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称为董事会

14、决议。它主要是针对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一般问题作出的决定,其中涉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即时决策、实时管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公司章程与“”决议的关系可以说公司章程是静态公司下的自治,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则是动态公司下的自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这两种自治手段中,公司章程的地位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它直接决定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正确性、及时性和执行力。没有一部完善的公司章程,再多的“决议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舍本逐末。公司自治的重要性2第一,公司自治给合理的治理规则的生成提供了必要

15、条件。在设立公司之前,公司参与人需要对公司所处行业和所营事业,公司运作方式和预期效益,自己与其他公司参与者的合作动机和相互关系,外界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利润分配等基本事项作必要的约定,公司成立以后将依约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这些公司参与人所达成的各种权利、义务的约定就是公司自治的规则。在公司运行中,这些自治规则不仅要接受来自公司内部的挑战,还要接受来自市场的其他公司的自治规则的挑战。如果由于规则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外部条件、外界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问题,公司参与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会以各种方式,如协商、谈判、诉诸法院等方式或者利用各种手段,修改、调整自治规则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每个公司参与人都会进行这样的活动,彼此间相互影响,在公司内部不具有可行性或难以被大多数参与人接受的规则将会被修改或抛弃,最终公司的自治规则就能大致满足各个公司参与人的要求,为各方接受,成为对该公司有效的规则,公司治理将达到均衡状态。不同公司之间的自治规则也存在竞争,虽然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进行的。治理较好的公司运作有序、反应灵敏、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对市场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这样的公司可以发展壮大而自治规则也将得以保留;治理较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