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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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详解 (重定向自WIPO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WCT)目录 1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3 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于2002年3月6日生效。截止200

2、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WIPO版权条约;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WIPO版权条约的国家已达60个。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

3、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

4、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序言

5、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l)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

6、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l至第21条和附件的规定。(注:关于第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

7、或数学概念本身。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应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注: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在适用本条约第3条时,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中的“本联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条约的缔约方,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第2条之二第(2)款、第3、4和5条中的“本公约”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第3至6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把

8、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第4条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条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注:关于第4条的议定声明:按第2条的解释,依本条约第4条规定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注:关于第5条的议定声明:按

9、第2条的解释,本条约第5条规定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产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第6条发行权(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2)对于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l)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注:关于第6条和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殂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第7条出租权(1)()计算机

10、程序()电影作品、和()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唱片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2)本条第(l)款不得适用于:()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复制专有权。(3)尽管有本条第(l)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唱片体现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唱片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注:关于第6和7条的议定声明:该两条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该两条

11、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殂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注:关于第7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要求缔约方对依照该缔约方法律未授予其对录音制品权利的作者规定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这一义务应被理解为与TRIPS协定第14条第(4)款相一致。)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ll条第(l)款第()目、第ll条之二第(l)款(I)和()目、第ll条之三第(I)款第()目、第14条(l)款第()目和第14条之二第(l)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向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

12、的地点和时间或获得这些作品。(注:关于第8条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8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第11条之二第(2)款。)第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第10条限制与例外(l)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

13、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注:关于第10条的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按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另外,不言而喻,第10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僻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第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l)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

14、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2)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注关于第12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第13条适用的时限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l)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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