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详解

上传人:I*** 文档编号:198147714 上传时间:2021-09-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密义务-详解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保密义务-详解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保密义务-详解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保密义务-详解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密义务-详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密义务-详解(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保密义务-详解 保密义务(Secrecy Obligation)目录 1 什么是保密义1 2 保密义务的认定依据2 3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3 4 参考文献什么是保密义1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酒店员工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酒店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承包酒店工程人应当按照酒店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酒店许可,不得留存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保

2、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保密义务的认定依据2保密义务,是正当知悉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正当取得人),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担不使其泄露的义务。保密义务,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保密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还可能基于习惯而产生。(一)基于保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合同),是认定保密义务最直接的重要依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要求被许可人负担保密义务,并限制其使用范围;在专利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中,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让与

3、人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专利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雇佣人(劳动单位)与已经知悉其商业秘密或可能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受雇人(劳动者)订立保密合同,要求其于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负不泄露其商业秘密的义务,等等。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合同为当事人规定具体的保密义务以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一种保护商业秘密行之有效的方式,也是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保护措施山。(二)基于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人,法律往往会规定其应负保密义务。例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4、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此外,在有关部门规章也有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下规定净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寸,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

5、秘密予以保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三)基于习惯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1基于习惯认定存在保密义务。不同行业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在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行业中一般都会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广泛的采用。交易习惯往往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无须明示。如果当事人按习惯做法实施了某种行为,即使其未作明确的意思表示,亦可据此推定其负有保密义务。例如,在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含有商业秘密的设备,约定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就应承担不得自拆或允许他人拆开设备从事反向工程的义务。又如,在加

6、工承揽、运输业务等领域中也同样存在着依行业习惯所形成的保密义务。法院在确认此种义务寸,须审查该习惯在该行业内的公知程度以及是否为当事人所知悉,是否具备合法性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此外。还要综合考察其保密习惯、保密环境、条件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保密义务亦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而认定其存在。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未就保密义务进行约定,法律对此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亦无明文规定,但依据该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定当事人仍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例如,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基于正常工作的需要,雇佣人(用人单位)让受雇人(劳动者)知悉、掌握其商业秘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7、的要求,受雇人对雇佣人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即使在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并未订立保密合同,受雇人仍应妥善保管、谨慎使用商业秘密及不泄露商业秘密。受雇人离职时,与雇佣人的雇佣关系虽然终止,但其对雇佣人仍应负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3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对其接触或者可能接受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义务,即这种保密义务没有明确期限,直到该商业秘密进入到公开领域,劳动者才无需再保守此“商业秘密”。如果员工泄露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则需要视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两种。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赔偿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

9、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如果劳动者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鉴于众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表现为其他单位恶意挖人或内部员工与其他单位互相勾结、侵害原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曾规定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70。在实践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合同期内故意或过失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较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泄露商业秘密。除了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以外,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之一。参考文献1. 汤卫松,王旭东著.酒店法律与法规.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2.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 陈维政著.劳动关系管理.科学出版社,2010-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