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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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主刑1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拐卖妇女、儿童人数、犯罪主体身份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拐卖妇女、儿童二人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所、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8)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所、护理、抚养的三名以上儿童贩卖给他人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二)罚金刑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应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其中:1.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万元至10万元罚金;2.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金;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0至50万罚金。(三)缓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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