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监督执法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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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监督执法局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监督执法局。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26号。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70.7万元。第六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七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八条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第九条本单位是正处级行政执法机构。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2、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负责实施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完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党的领导第十二条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

3、作用。第十三条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第四章 举办单位第十四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权利:(一)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干部监督、岗位管理、人员调配等人事事项;(二)批准本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

4、资决策;(三)监督考核本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第十五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义务:(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指导;(二)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三)为本单位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合理诉求。第五章 管理层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局长办公会议。产生方式是中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一)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决定召开并主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问题;(二)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三)加强领导班子自

5、身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开展;(四)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审定本单位各项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五)行使局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章 服务对象第十九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二)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三)依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第二十条服务对

6、象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二)通过有效途径积极提供、举报违法用频设台信息;(三)针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共同维护良好电波秩序。第二十一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如下联系渠道: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北大道26号电 话:0317-2053093传 真:0317-2053093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

7、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二)法规

8、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三)发展规划。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四)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六)财经信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七)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八)公共服务。有关面向

9、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及服务方面的信息;(九)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第十章 章程修改第

10、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第四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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